法学

问答题试述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解释。

题目
问答题
试述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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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指出:“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他强调的是()

  • A、罗马法由执政官制定
  • B、罗马法是统治阶级的法律
  • C、罗马法至高无上
  • D、公民在罗马法面前人人平等

正确答案:C

第2题:

罗马法是留给人类的宝贵遗产。下列司法理念中,明显违背罗马法原则的是()

  • A、被告在被确认犯罪之前是无罪的
  • B、被告有权利在法庭上同原告对质
  • C、主要按照以往的判例和法学家解释进行判决
  • D、主要按照法律和法学家解释进行判决

正确答案:C

第3题:

简述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分类。


参考答案:

(1)公法和私法。
(2)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
(3)成文法和习惯法。


第4题:

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

  • A、盖尤斯
  • B、毛特思丁
  • C、沙比努士
  • D、乌尔比安

正确答案:D

第5题:

试述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正确答案: 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虽然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但却是建立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之上,对保护私有制和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重要关系都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在法学家的努力和推动下,这一法律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立法技术高超,而且能够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不断调整和更新,使其更趋完善。因此,它能为保护私有财产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提供一种现成的法律形式,包含在其中的一些原则,例如自由人在私法范围内的平等地位,契约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主要条件和无限制所有权等,很适合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社会的需要,这就是罗马法能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原因。
在中世纪,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罗马法复兴上,经过这次运动,许多西欧国家都接受了罗马法,当然程度有所不同,西欧大陆国家程度要大一些,英国则小得多。进入资本主义时期以后,法,德,等国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民法典,形成了民法法系。英国继承受到罗马法影响,只是没有全面接受罗马法,只借鉴了罗马法的些原则和制度。通过西方国家的法律,罗马法的影响扩大到亚,非,南北美洲各国,包括日本和旧中国在内。所以,可以说罗马法是一种世界性法律。

第6题:

罗马法不断积累和完备的根本推动力是()

  • A、罗马法学家的不断努力
  • B、罗马平民的强烈要求和不断斗争
  • C、罗马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需要
  • D、罗马社会的不断发展

正确答案:D

第7题:

试述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正确答案: 罗马法复兴是外国法制史中的重要事件,对西欧中世纪后期的历史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而且这种作用超出了中世纪,也超出了欧洲。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在西欧中世纪,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是资本主义经济和市民等级进一步成长的前提,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在封建割据尚存的历史条件下,要建立民族统一国家,只有通过加强王权来实现。罗马法关于君主权力不受限制的原则,为加强王权,消除割据势力提供了法律武器。经过各大学培养的世俗法学法阶层积极支持国王扩张势力,反对大贵族自自为政。同时,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而这时的市民等级是支持国王的。可见。罗马法复兴促进了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5世纪以后,法学在西欧长期衰落,经过罗马法“复兴”,世俗法学蓬勃发展起来,造就了众多的法学人才,产生了许多法学著作。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而且经过法学家几个世纪的研究和实际运用,罗马法本身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已经同各国的社会实际结合起来,成了意大利法,法国法或德国法,这就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创建资本主义私法制度提供了条件。
(3)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为了证明推翻封建统治,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创立了近代自然法学说。为了反对封建特权和等级制,他们还明确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资产阶级的自然法学说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学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则是从罗马法中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的平等原则发展而来的,它们之间的继承关系明显可见。

第8题:

古罗马法学家在雅典思想自然观念的影响下,创立了()。


参考答案:自然法学说

第9题: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首创。

  • A、希腊法学家
  • B、罗马法学家
  • C、孟德斯鸠
  • D、洛克

正确答案:B

第10题:

罗马法学家是如何区分公法和私法的


正确答案:公法和私法是罗马法学家对法学作的一种分类,首先是由乌尔比安提出的。在其《学说汇编》中说明:“他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中”。在其《法学总论》中泽谈到: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泽涉及个人利益。”这就是公法是保护公共的利益的,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律,例如,宪法、行政法、宗教法、刑法等;私法是保护私人利益的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罗马国家的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都属于私法之列,但在罗马法中大量调整私人关系的规范(例如国家重视保护受监护人的财产)被认为是公法。原因在于: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重合,公民不能放弃或是变通这些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