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三归还所欠李四的50万元。张三不履行该判决,李四于是申请法院执行,张三仍不能清偿。经查,张三对王五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和李四均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张三对王五的债权
B.法院向王五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可以采用留置送达方式
C.王五如果对履行通知有异议,可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
D.如果王五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王五对钱六享有20万元的到期债权,则法院可以就王五对钱六的债权强制执行
第2题:
如果张三在向宋佳提起诉讼前,已经向孙洋提起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在张三对孙洋提起的诉讼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张三与宋佳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
A.继续诉讼,作出判决
B.终结该诉讼
C.中止该诉讼
D.延期审理
第3题:
问:以假离婚逃债能行吗? 去年春天,钟某向我借了2万元去做生意,因投资失误,结果亏了本。我多次要求钟某还钱,他总是拖着不还。由于我逼得紧,他干脆与妻子假离婚,几乎把所有的财产给了妻子,并约定所有债务由钟某承担。当我再要他还钱时,他却有恃无恐地对我说:“要钱没有,你爱怎么办就怎么办。”我想到法院起诉,可钟某现在的全部财产也值不了5000元,我担心我的钱再也要不回来了,不知如何是好?
第4题:
张三欠李四10万元,王五欠张三7万元。张三对王五的债权已到期,张三多次电话催促还钱。现李四的债权也已到期,张三以其自有财产已经不可能履行对李四的债务了。下列说法正确( )。
A.李四应以张三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B.李四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C.李四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张三多次电话催促王五还钱,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
D.如法院判决王五还钱,则王五应当将7万元还给张三,由张三向李四还钱
第5题:
我与丈夫感情不和,丈夫已向法院起诉要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是,因为丈夫是一个公务员,有固定的工资和收入,而我却没有任何收入,我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我丈夫在离婚时对我提供帮助吗?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符合三个条件:
1、被帮助的一方必须生活确有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困难,而不是离婚后生活困难。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长远的妥善安排。
3、提供帮助的一方必须有经济能力。这种帮助是适当的,特别是指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分给对方适当的经济帮助。
另外,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经济帮助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而共同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其生活,他方可不予经济帮助,不能用经济帮助取代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另有经济收入足够维持生活时,帮助方即可终止给付。原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6题:
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98~100 题:
孙洋是甲市的食品批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甲市张三处借了人民币24万元,购买了一批食品,并销售给了乙市的宋佳,约定合同履行地在甲市,价款为29万元人民币,但宋佳未支付货款。后来,张三要求孙洋还钱,孙洋说因为宋佳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欠款。鉴于此,张三欲直接起诉宋佳,要求其支付24万元人民币。
第 98 题 如果张三对宋佳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
A.张三以孙洋的名义起诉
B.孙洋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宋佳的到期债权
C.张三向甲市法院起诉
D.张三对孙洋的债权未到期
第7题:
我已经与前夫离婚,在离婚时法院判决了所欠张三的十万元债务由他承担。现在因为他没有还钱,张三起诉到了法院,但是张三却同时也将我告上了法庭。请问我们已经对债务进行了约定,张三起诉我有依据吗?
对于此种种情况,应当具体分几种情况来看。
(一)如果涉及到的债务是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三)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该债务应当由其个人负责偿还。
(四)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进行了约定且第三人知道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此种情况,如果主张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夫妻一方,应当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同时,如果你对共同债务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你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清偿,法院对此应当予以支持。
第8题:
张三和李四是同事,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张三-怒之下,挥刀砍向李四,+致李四重伤.事后,张三和李四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由张三赔偿李四10万元,李四不向公安部门报告.后因群众举报,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张三有期徒刑10年,同时判决张三向李四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因为“私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此案中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形成法律关系
B.引起张三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C.该案件中,张三和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
D.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承担民事责任所形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律关系中张三的义务是绝对义务
第9题:
张三在武汉市洪山区拥有住房一间。某天,在张三上班期间,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张三隔壁李四的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张三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人张三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电物品。张三下班回来后发现此情,遂与该建筑工程队交涉,但未获结果。张三向武昌区法院起诉。武昌区法院认为洪山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洪山区法院,洪山区法院却认为由武昌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第10题:
张三与李四原来均是中国人,系研究生同班同学,2000年张三取得德国国籍,2002年李四也到德国留学。2003年张三、李四在法国结婚。2004年李四因与张三发生争执,回到中国,并向中国法院提出与张三离婚。中国法院在裁判是否准予离婚时适用何国法律?( )。
A.当事人协议
B.德国法律
C.法国法律
D.中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