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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于1998年与乙结婚,2000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2005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A 应当甲偿还B 应当乙偿还C 应当夫妻共同财产偿还D 应当由甲偿还

题目
单选题
甲于1998年与乙结婚,2000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2005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
A

应当甲偿还

B

应当乙偿还

C

应当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

应当由甲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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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在甲乙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以自己的名义为赡养其父母向丙借款2万元,离婚时该债务应认定为( )

A、甲的个人债务

B、乙的个人债务

C、夫妻共同债务

D、甲父母的债务


参考答案:A

第2题:

李军于2000年与孙静结婚,2002年李军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12年,李军与孙静离婚,李军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

A、主要有李军偿还

B、全部由李军偿还

C、由孙静偿还

D、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参考答案:D

第3题:

甲和乙于2001年结婚,2002年,甲以个人名义在信用社贷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5年,甲乙离婚。甲向信用社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参考答案:C

第4题:

甲于2007年与乙结婚,结婚后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5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8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 )。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先由甲偿还,甲的财产不够偿还时再由乙偿还


参考答案:C
解析: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题中的借款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第5题:

谢某与赵某于2004年结婚,2005年谢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2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8年,谢某与赵某协议离婚,家具电器归谢某所有,房产归赵某所有。谢某向朋友所借的钱在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

A.由谢某偿还

B.由赵某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谢某偿还,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C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谢某虽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钱,但债务发生在谢某与赵某结婚之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所购房屋是为夫妻共同居住之用,故该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答案为C。

第6题:

甲于2004年与乙结婚,2006年以个人名义向丙借钱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8年,甲乙离婚,则甲向丙的借款,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参考答案:√

第7题:

甲与乙结婚后,甲的叔父去世时遗嘱嘱托其房屋归甲一人继承。继承房屋后甲乙二人仍觉得房屋不够宽敞,于2007年8月1日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借l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购房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11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10万元及利息

B.甲继承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C.借期届满后,丙不可以要求甲或乙偿还10万元

D.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及利息


正确答案:B
[考点]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自然人借贷;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
[答案及解析] B。《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未约定。所以AD项均错误。被继承人遗嘱指定遗产归一方所有的,该遗产为一方所有而非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B项正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甲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丙可以要求甲或乙偿还10万元。所以C项错误。

第8题:

甲于1996年与乙登记结婚,1999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不用偿还


参考答案:C

第9题:

甲乙于2011年结婚,2012年,甲以个人名义在信用社贷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15年,甲乙离婚。甲向信用社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第10题:

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则甲向其弟所借的钱( )。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正确答案:C
解析:考查要点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的清偿。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言外之意,就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清偿顺序为:首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三,对于债务的清偿,夫妻可以协商。在协商不成时厂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等综合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夫或妻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只要证明该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对方对此个人债务不负连带清偿责任。但对方愿意清偿的,法律也不禁止。本题中,甲、乙夫妻购置的商品房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故应由二者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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