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

问答题简述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

题目
问答题
简述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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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制宪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制宪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B.人民是制宪权的主体

C.制宪权和修宪权在本质上属于同一项权利

D.制宪权和修宪权具有同等的效力


答案:B

第2题:

我国采用的制宪方式为( )


A.专门制宪机关制宪

B.全民公决制宪

C.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宪

D.制宪委员会制宪

答案:C
解析:
考察宪法概述。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宪,即由经选举成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宪法的一种制宪方式。我国即采用此种制宪方式。

第3题:

现代各国宪法中普遍规定,( )是制宪权主体。

A.国民

B.政党

C.制宪机关

D.制宪会议


正确答案:A
解析:现代各国宪法普通规定,国民是制宪权主体。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制宪权来源于权力的享有主体,但它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行使制宪权。实际参与制宪过程的只是一部分国民或经选举产生的代表。

第4题:

现代各国宪法普遍将制宪权主体规定为()。

  • A、国民 
  • B、国王 
  • C、政府 
  • D、制宪机构

正确答案:A

第5题:

简述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活动领域
我国非政府组织在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数量迅速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作用愈加显著。有学者研究,我国非政府组织主要有七个方面的活动领域。
1、 环境保护领域。首先,环保类非政府组织可以帮助政府对重大环保政策方针进行调研论证,同时监督政府,督促相关政府部门认真履行环保职责。其次,环保类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最后,环保类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中也开始崭露头角。
2、 扶贫开发领域。是我国政府与社会较为关注、非政府组织介入较多的领域。
3、 公益服务领域。
4、 慈善救助领域
5、 弱势群体权益保护领域
6、 社区发展领域
7、 行业协会领域
8、 补充:经济领域

第6题:

关于制宪权和制宪机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
B.立宪实践中,宪法起草机构就是制宪机关
C.在我国,制宪权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行使制宪权的产物

答案:D
解析:
宪法制定是指制宪主体行使制完权的活动=制宪权,是指人民创制宪法的权力: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制宪权是原生性权力,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派生性权力,立法权是制定一般法律的活动。A项错误。按照西哀耶士的观点,制宪权的主体是国民,在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而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项错误。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行使制宪权的产物,其后历次修改宪法都是行使修宪权,只有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行使制究权.D项正确。为了有效地行使制宪权,国家通常根据需要成立制宪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大会、立宪会议等,但是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的起草机关,制宪机关是行使宪法制定权的常设的国家机关,宪法的起草机构是临时的专门的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完权,B项错误。

第7题:

(2006年真题)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宪法的制定是制定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
B.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
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
D.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


答案:C
解析:
解析:制宪权、修宪权是比立法权的层次更高的权力形态。

第8题:

简述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


正确答案:

第9题:

简述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的主要区别。


正确答案: (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第10题:

简述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


正确答案:(1)《天坛宪草》
①《天坛宪草》的制定
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11章113条。由于它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的,所以被称为“天坛宪草”。
②《天坛宪草》的特点
这部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和原则,肯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虽然具有很大妥协性,但仍规定采取责任内阁制,国会具有较大权力。由于它继续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所以遭到袁世凯的遏制,没有颁布施行。
(2)《中华民国约法》
①《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
《中华民国约法》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起草、审议和通过,于1914年5月1日公布施行,共10章68条。由于它以确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全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约法”。
②《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特点
第一.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
第二.无限扩张总统权力。
第三.废除国会制,设立立法院。
(3)《中华民国宪法》
①《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
中国近代史上中华民国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由曹锟的国会宪法会议制定、通过,于1923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共13章141条。由于《中华民国约法》是为通过贿选方式就任大总统的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据,所以被称为“贿选宪法”。
②《中华民国约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一,以资产阶级共和国粉饰军阀独裁专制;
第二,以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掩盖军阀独裁统治。
(4)对北京政府制宪活动的评价
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是对《临时约法》的背叛,孙中山针对袁氏废弃《临时约法》,发动了“二次革命”;针对段祺瑞拒绝恢复《临时约法》,发动了“护法战争”。“贿选宪法”出笼后,也遭到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的反对,全国各地纷纷通电声讨,不及一年,曹锟政权垮台,该宪法也成为历史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