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多选题2007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二岁。2009年9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此情形。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退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C如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D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但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

题目
多选题
2007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二岁。2009年9月保险公司发现了此情形。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真题]
A

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需退还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

B

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C

如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

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少交的保险费,但不能免除其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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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单选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资质一级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为()
A

2000万元以上

B

3000万元以上

C

4000万元以上

D

5000万元以上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第2题:

单选题
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审判人员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情简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B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C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D

转入普通程序的案件自程序转化之次日起起算审限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查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根据《民诉意见》第171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故A项错误;B项错误,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C项正确,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D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在审理中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结期限自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第3题:

单选题
甲、乙两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5万元研发费用,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价格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条款另行商定。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却将该设备以120万元卖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承揽合同

B

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C

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D

甲公司可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甲、乙两公司的约定却是将设备出售给甲公司,因此不属于承揽合同。
B项,《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甲、乙两公司的约定为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再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因此不属于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C项,《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乙公司完成研发生产后,作为设备的所有人,有权和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乙、丙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D项,乙公司完成某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后没有依据其和甲公司的协议订立买卖合同,将该设备出售给甲公司,而是卖与了丙,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4题:

多选题
甲(居住在某市A区)与乙(居住在某市B区)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价格上涨,履行期到来以后,甲拒不交货。甲的该批货物放在C区。乙申请C区人民法院对该批货物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请问:这时乙可以向下列哪些法院起诉?()
A

A区人民法院

B

B区人民法院

C

C区人民法院

D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A,B
解析: 考查诉前保全后案件的管辖,根据《民诉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5题:

多选题
营业税是按照行业等的不同而确定不同比例税率的,以下行业应缴营业税()
A

交通运输业

B

金融保险业

C

邮电通信业

D

娱乐业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暂无解析

第6题:

问答题
我国现行工作日的内容?

正确答案: (1)标准工作日。
(2)计件工时制。
(3)缩短工时制。
(4)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在一昼夜内工作时间不确定的工时制度,它通常适用于工作范围和生产条件不能受时间限制的职工。
(5)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6)非全日制工作时间。
解析: 暂无解析

第7题:

多选题
顺昌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作为发起人,拟以募集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募集程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真题]
A

发起人应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其承销公开募集的股份

B

证券公司应与银行签订协议,由该银行代收所发行股份的股款

C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D

由发起人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与公司总经理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项,《公司法》第87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C项,《公司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B项,《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据此,应当由发起人而不是证券公司与银行签订股款代收协议。
D项,《公司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因此,选举公司总经理的职权归属于董事会而非创立大会。

第8题:

多选题
准据法的特征包括()。
A

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B

准据法是一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C

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D

准据法是一国的内国法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暂无解析

第9题:

多选题
某小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真题]
A

侵犯了徐某门面房的所有权

B

侵犯了徐某的占有

C

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

D

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C两项,徐某未经许可而扩建房屋,该房屋系违章建筑,其仅构成占有行为,而不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恢复原状是物权保护方法,徐某并不享有物权,且挤占通道影响其他物主的共有使用权,因此不应恢复原物。
B项,《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徐某对其门面房属于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也受法律保护,所以其他业主将门面房强行拆除,侵犯了徐某对该门面房的占有。
D项,《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徐某自住房的墙砖被毁坏,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

第10题:

单选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2年真题]
A

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

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

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

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物权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以债权出质的,该质权自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时设立。《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理论,设立债权质权应同时适用有关债权转让之规则。据此,设立债权质权时,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虽不影响债权质权的设立但已经设立的债权质权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BCD三项,债权质权设立通知的效力:①通知不是债权质权设立要件。即使未通知债务人,也不影响债权质权的设立。②未通知债务人的,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向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有效,出质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债权质权亦因此消灭。③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已经成立的质权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出质人)的清偿行为被冻结。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其向甲履行债务的行为对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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