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多选题根据材料②,如丁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3年真题]A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B丁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C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

题目
多选题
根据材料②,如丁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3年真题]
A

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

B

丁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

C

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

D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共用题干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请回答第86~91题。

根据材料②,如丁公司主张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
B:丁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
C: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

答案:A,D
解析:
【考点】代物清偿【详解】代物清偿目前在我国并无法条依据。所谓代物清偿,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进行清偿,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代物清偿须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有给付,因此必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方合意,代物清偿具有合同性质;又由于代物清偿具有清偿性质,因此债务人必须转移他种给付给债权人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从而消灭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代物清偿必须给付。这样代物清偿的性质就是前述两者之和,即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契约。本题中,甲公司虽与乙公司订立了代物清偿合同,但由于没有转让他种给付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代物清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未能清偿,原来的欠款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故A项正确;甲公司是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没有无权处分可言,故B项错误;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甲公司将自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系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故C项错误;而所谓代为清偿,则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本题中甲公司的行为是代物清偿,二者虽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却大异其趣,故D项错误。
【考点】保证的种类;债务承担【详解】《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张某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丁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A项正确。《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债权人丁公司对债务的转移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进行了同意,因此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故C项错误,D项正确。
【考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详解】《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据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要看债权人何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题目中并不知悉,故C项和D项均错误。
【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另外,由于乙公司不是发起人股东,无须为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题D项当选。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详解】丁公司是债权人,其有权要求乙公司向其清偿3000万元,而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向其清偿2000万元。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甲公司是次债务人,乙公司是债务人。如第86题所解,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物清偿并未生效,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2000元欠款尚在,这是乙公司的金钱债权,因此选项A的理由不能成立。B项所说的仲裁条款系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丁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项中乙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因此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超出部分的债务人民法院仅仅是不予保护,它不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原因,而题目问的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抗辩理由,因此选项D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并无关于数额不得超出这个条件,据此D项当选。
【考点】债务承担【详解】《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题干中并不能看出戊公司、己公司有恶意串通的行为,C项错误。依意思自治原则,戊公司、己公司二公司的约定自然在他们之间有效,D项正确。

第2题:

甲公司欠乙商场货款5万元(已到期),乙商场欠甲公司货款2万元(已到期),甲公司拟主张抵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可以主张抵销
B.甲公司不得主张抵销
C.甲公司主张抵销时可以附条件
D.抵销使得双方的债权债务消灭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甲公司和乙商场的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品质相同,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所以可以抵销;(2)选项C: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和期限;(3)选项D:抵销使得双方债权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

第3题:

就甲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B.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院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C.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债权,无权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D.甲公司只有征得乙公司同意才能向丁主张权利


正确答案:B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债务人丁公司尚欠乙公司到期货款30万元,但乙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主张权利,也没有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追讨债权,属于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甲公司已经造成损害,甲公司可以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丁公司代位行使乙公司的债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第4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

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

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正确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即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A项,2011年3月25日起甲公司应还款。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乙银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1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3月24日。从2013年3月25日起,甲公司取得时效抗辩权。乙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于是债务人甲公司可对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时效抗辩。
D项,丁公司购买、接管甲公司,即继受甲公司的权利义务,所以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时效抗辩。
BC两项,原债务人甲以及其继受人丁的诉讼时效于2013年3月24日已过诉讼时效,因此,在此之后不存在中断的问题。
【说明】《民法总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3年,但由于该法律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题是2013年的试题,《民法总则》无溯及力,本题的解答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此题从另外一个侧面提醒考生,对民法题中的时间和数字要敏感,题干中的文字皆有其用处。

第5题:

多选题
就甲公司、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

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B

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院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C

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债权,无权向丁公司主张权利

D

甲公司只有征得乙公司同意才能向丁主张权利


正确答案: C,B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据此可知,在本案中,债权人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院请求丁公司偿还其拖欠乙公司的30万元到期货款。

第6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建材,以自有一栋大楼在1000万元额度内为未来一年的货款设定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三个月后,乙公司将其中一笔50万元的货款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对于该50万元货款是否设定担保没有特别约定。下列关于该50万元债权转让及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债权转让无效,丁公司无权主张抵押权
B.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无权主张抵押权
C.债权转让无效,丁公司有权主张抵押权
D.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有权主张抵押权

答案:B
解析: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可转让的,但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借款到期后,乙银行一直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

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

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正确答案: D
解析: (1)乙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3月25日~2013年3月25日,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即使乙银行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了甲公司,也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法定事由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同理,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诉讼时效也不会因此而中断,因此,选项BC错误;(2)债权人(乙银行)转让债权的,债务人(甲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甲公司)对让与人(乙银行)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因此,选项A错误;(3)债务人(甲公司)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丁公司)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甲公司)对债权人(丙公司)的抗辩。

第8题:

根据材料回答 91~96 问题:

乙欠甲,丙欠乙,丁欠丙若干债务,且他们之间的债权均已到期,债权人欲行使代位权。

请根据代位权的理论和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第 91 题

设甲、乙均欲行使代位权,在代位权诉讼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应以丙为被告

B.乙应以丁为被告

C.甲可以丁为被告

D.乙以丙、丁为被告


正确答案:AB
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问题。本题的难点在于,本题中存在两个代位权诉讼,而非一个代位权诉讼。依照《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应当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而非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第三人的地位。甲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丙为被告。乙欲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丁为被告。代位权诉讼中的被告不能延伸到次次债务人,故甲不能以丁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至于乙提起代位权诉讼,当然不能以丙、丁为被告,因为丙为乙的债务人,只有丁为乙的次债务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

第9题:

多选题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2012年真题]
A

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

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

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

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乙公司对挖掘机不享有所有权,仅为基于租赁合同的占有,擅自出卖给丙公司、丁公司挖掘机,属于无权处分。本题中无权处分的两个合同满足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要件(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能力,合同标的明确内容合法),两个合同均有效。

第10题:

多选题
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丁公司欠甲公司50万元货款。2013年10月,甲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分离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原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11月,乙、丙签订一协议,约定原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但未通知丁公司。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2年真题]
A

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货款

B

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

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因未通知丁公司,该转让对丁公司不发生效力

D

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丁公司在未接到通知前只有义务向乙公司履行


正确答案: C,A
解析: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