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单选题朱某和何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炒房”。二人约定各自对该房屋享有一半的份额。后何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则关于其份额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朱某可以其与何某具有共有关系为由,主张对何某遗留下来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B 何某遗留下来的份额属于其遗产,在何某与朱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先按继承法处理C 因何某死亡,其份额自动归其继承人继承D 因何某死亡,其份额自动消灭,朱某取得对该房屋的完整的所有权

题目
单选题
朱某和何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炒房”。二人约定各自对该房屋享有一半的份额。后何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则关于其份额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朱某可以其与何某具有共有关系为由,主张对何某遗留下来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B

何某遗留下来的份额属于其遗产,在何某与朱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先按继承法处理

C

因何某死亡,其份额自动归其继承人继承

D

因何某死亡,其份额自动消灭,朱某取得对该房屋的完整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A
解析:
《物权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当何某死亡时,其享有的房屋份额应当自动归属于其财产。在其生前与朱某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该份额应当排除朱某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共有份额的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

A.张三和李四合买一匹马,二人对份额享有多少没有约定,但张三出资20%,李四出资80%,二人的份额为8:2

B.王二与赵五合买一头牛,王二出资20%,赵五出资80%,二人约定的份额为5:5约定有效

C.刘三和周四合买一只骡,二人对份额享有多少没有约定,出资额也不能确定,在变价分割的时候,法官应当认定二人为等额享有

D.乔三和费四结婚后合买一套房,二人属于各自财产所有制,离婚时法官应当确认对该房二人为等额享有


正确答案:ABC
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A、B、C正确。D项之所以不正确,是因为乔三和费四二人的份额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出资额确定。

第2题:

以下问题应采取否定回答的是、

A、王某和李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一居室房屋,王某出资90%,李某出资10%,二人约定该房屋为共有房屋,王某能否不经过李某同意转让该房屋
B、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块土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80%。该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转让
C、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屋建设,已经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30%,该房地产是否可以转让
D、人民法院对某房地产采取保全措施,该房地产是否可以转让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A选项中,共有房地产的,必须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所以王某不能未经李某同意自己转让该房屋。B选项中,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不能转让房地产。D选项中,法院对该房地产已经采取保全措施限制其转让,所以该房地产不能转让。C选项中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该房地产可以转让。

第3题:

胡某因病去世,留下房屋18间,由于未立遗嘱,胡某的6个子女对遗产法定继承,6人约定,每个人拥有1/6的产权。胡某的儿子胡二以其继承所得的1/6产权设定抵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胡某的六个子女对该房屋是按份共有,胡二有权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B.胡某的六个子女对该房屋是共同共有,胡二无权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C.胡某的六个子女对该房屋是按份共有,胡二无权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D.胡某的六个子女对该房屋是共同共有,胡二有权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和抵押权的设立。本题中因胡某的6个子女对该房屋进行了约定,每个人拥有1/6的产权,因此,他们对该房屋属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有权以自己拥有的份额设定担保,不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4题:

共用题干
齐某与孙某为夫妻,二人于2011年5月1日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购房人只有齐某。2011年6月5日,二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经审查后,决定不予登记。

对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行为,齐某和孙某可以(  )。
A:申请行政复议
B:提起行政诉讼
C: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A
解析:

第5题:

共用题干
齐某与孙某为夫妻,二人于2011年5月1日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购房人只有齐某。2011年6月5日,二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经审查后,决定不予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的职责为(  )。
A: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B: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C: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D: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答案:A,C,D
解析:

第6题:

周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周某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周某父母名下,下列关于此套房屋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二人离婚时,杨某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B.二人离婚时,杨某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二人离婚时,杨某认为此套房产归自己所有 D.二人离婚时,王某认为购买此房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所以自己拥有一半产权


正确答案:B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故选B。

第7题:

王某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屋,其中王某出资70%,李某出资30%,未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王某想精装修房屋,李某不同意,王某坚持,李某提出分手,并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陈某。某日刮大风,王某忘记关窗,窗玻璃刮碎坠落砸伤张某,张某要求赔偿。王某找到律师刘某,刘某给出的下列法律意见正确的有:

A:王某与李某按份共有该房屋,二人各占50%的份额
B:王某要精装修房屋,须经李某同意
C:李某转让份额,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D:张某有权要求王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3、104条的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共有份额应按照出资额确定,即王某占70%,李某占30%,而不是等额享有,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房屋进行精装修属于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不需经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王某占70%的份额,因此王某装修房屋不需经李某同意。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李某转让房屋份额,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王某与李某共有的房屋造成张某的人身损害,王某与李某应承担连带债务。

第8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50万元在位于县城南部的某商业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其中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10万元、丙出资l5万元、丁出资20万元,但四人并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年底,县政府通过了新的城市规划方案,决定将该商业区迁至县城的北部。新方案公布后,位于该商业区内的房屋价格迅速下跌。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丙提议将房屋出卖。在甲、乙、丙、丁四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经甲、乙、丙、丁四人一致同意,始得出卖该房屋

B.只要甲、乙、丙、丁四人中任意三人同意即可出卖该房屋

C.如果丙、丁二人同意,即便甲、乙反对也可以出卖该房屋

D.如果甲、乙、丙三人同意,即便丁反对也可以出卖该房屋


正确答案:C
《物权法》第l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甲、乙、丙、丁四人分别享有10%、20%、30%、40%的份额。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A项错误。甲、乙、丙三人共占60%,未达到2/3,故D错误,由此B项也错误。C项中丙、丁二人共占70%,超过了2/3,故C项当选。

第9题:

共用题干
齐某与孙某为夫妻,二人于2011年5月1日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购房人只有齐某。2011年6月5日,二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经审查后,决定不予登记。

齐某与孙某申请的房屋登记属于(  )。
A: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B: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C: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D:房屋更正登记

答案:A,C
解析:

第10题:


朱某与陈某育有二子,长子朱甲,次子朱乙。朱甲娶妻李某,并于2005年生有一子朱小甲。朱甲于2009年5月遇车祸身亡。朱某于20 1 0年1 0月病故,留有与陈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朱某过世后,陈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朱乙使用。


20 1 0年1 1月,朱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 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陈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朱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陈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朱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何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何某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 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 1年5月,曹某应向朱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戚,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 1 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朱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


2.朱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某与何某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何某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如朱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如朱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陈某、朱乙、朱小甲。其中,陈某分得4间,朱乙、朱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朱某与陈某的共同财产,朱某死后,陈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陈某、朱乙,因朱甲先于朱某死亡,其子朱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陈某、朱乙、朱小甲应各分得1间。


2.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陈某及朱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曹某与何某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曹某是合法的所有权人。


4.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何某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6.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朱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