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多选题对于宁虹的异议,乙法院的正确处理是(  )。[2015年真题]A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B若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对该房屋的执行C若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D应当告知宁虹直接另案起诉

题目
多选题
对于宁虹的异议,乙法院的正确处理是(  )。[2015年真题]
A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B

若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对该房屋的执行

C

若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D

应当告知宁虹直接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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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经A市B区法院一审、A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甲向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财产所在地C市D区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丙向D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丙的执行异议,D区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

A: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函告B区法院
B:应当函告B区法院,由B区法院作出处理
C:应当报请C市中级法院处理
D:应当报请A市中级法院处理

答案:B
解析:
【考点】委托执行【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和票证提出异议的,受托法院应当及时将案外人的书面异议转交委托法院处理。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的裁定,并通知受托法院。”本题中D区法院作为受托法院,对于案外人有关执行根据的执行异议没有直接处理的权力,而应当转交给委托法院B区法院处理。所以应当选B。

第2题:

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审查理由
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督促程序中对支付令的异议。根据《民诉解释》第43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C选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433条之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由此可知,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向其他法院起诉,则不影响支付令效力;如果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因为起诉本身就是一种提出异议的方式。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

第3题:

甲诉乙侵权赔偿一案,经A市B区法院一审、A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乙赔偿甲损失。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甲向B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区法院受理后委托乙的财产所在地C市D区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丙向D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丙的执行异议,D区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

A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函告B区法院

B.应当函告B区法院,由B区法院作出处理

C.应当报请C市中级法院处理

D.应当报请A市中级法院处理


正确答案:B
【考点】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方式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64条的规定,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结合本题,案外人丙向受委托执行的D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丙的执行异议,D区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即B区法院,由B区法院作出处理,而不应当对异议自行进行审查,也不应当将异议报请C市或A市中级法院处理。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ACD均错误。考生在复习对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处理方式的同时,应当注意在委托执行中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情形的处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263条的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因此,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法院在遇到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时,应当将情况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处理,而不能自行决定对案件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4题: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请回答题。 (2015年卷三)

如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有关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查看材料

A.林海是原告,张山是被告,宁虹是第三人
B.林海和张山是共同原告,宁虹是被告
C.林海是原告,张山和宁虹是共同被告
D.林海是原告,宁虹是被告,张山视其态度而定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民诉解释》第30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入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可见,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林海起诉时,应当以案外人宁虹为被告,被执行人张山如果反对林海的主张则为共同被告,如果不反对则可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此,只有D选项当选。

第5题:

(五)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请回答第98—100题。

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

A.林海可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B.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

C.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

D.如林海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张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答案:B,C
解析:
选项A错误。《民诉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据此可知,林海应向乙县法院(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选项B正确。《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据此可知,乙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应适用普通程序。选项C正确。《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可知,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据此可知,张山(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6题:

(五)乙为了开咖啡厅向甲借款100 万元,在还款期届满后,乙一直拒绝还款,甲无奈将乙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乙归还甲100 万元。在执行程序中,甲认为法院故意拖延执行,遂提出异议。之后,法院将乙所有的一幅名家字画列为执行标的,但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丙提出,该字画归自己所有,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第题。

对于甲提出的异议,说法正确的是?

A.甲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B.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 日内审查,审查期间,停止执行
C.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D.法院作出裁定后,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A,C
解析:
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异议。所以A 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②法院应当在15 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审查和复议期间,均不停止执行。所以B 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C 选项表述正确,当选;④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所以D 选项表述错误,不当选。

第7题:

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异议理由进行形式审查
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对异议理由进行实质审查
C.乙可以在法院作出驳回异议裁定前撤回异议,还可以在7日的期限内对撤回异议反悔
D.如果甲乙之间的督促程序因甲未在7日转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而转为诉讼程序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甲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答案:B,C,D
解析:
B项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根据《民诉解释》第439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C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41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所以D项错误。

第8题:

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理由

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


正确答案:BCD

第9题:

共用题干

王某就一起合同纠纷起诉赵某,起诉地点是合同履行地,也是王某所在的A地法院,A地法院受理以后,赵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赵某所在的B地法院审理。结果A地法院驳回了赵某的管辖权异议。对于此案,你认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A地法院有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无误
B:A地法院无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有误
C:对于法院的裁定,赵某有权提出上诉
D:对于赵某的上诉,二审法院有权径行判决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
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

第10题: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请回答题。 (2015年卷三)

乙法院裁定支持宁虹的请求,林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 查看材料

A.林海可向甲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B.如乙法院审理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
C.宁虹应对自己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
D.如林海未对执行异议裁定提出诉讼,张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民诉解释》第30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执行法院乙法院,A选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3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可见,B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311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C选项所言案外人宁虹对自己享有房屋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30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可见,被执行人张山不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B、C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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