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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据此,可依法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A 对B 错

题目
判断题
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据此,可依法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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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按照乙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且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对甲的行为( )。

A.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B.按照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C.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

D.无罪


参考答案:A

第2题:

甲国公民比尔等人,在乙国领海劫持了一艘悬挂丙国国旗的货轮后,驾驶该货轮途经我国领海回甲国时,被我国警方抓获。我国参加了惩治海盗行为的国际公约,据此,对于比尔等人的海盗行为,我国司法机关( )

A.应按国际条约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B.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将犯罪嫌疑人引渡给有关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
D.可适用甲国、乙国或者丙围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本题中,虽然比尔等人并非我国公民,但由于其所犯的为国际公约所定的罪行,并在我国领域内被司法机关抓获。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要么适用中国刑法定罪处刑,要么按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实行引渡。

第3题:

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正确答案:BD
[考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解析]《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选项B的案件即属于此种情形,被害人告诉时才处理。选项B中的被害人乙未起诉,属于前引《刑事诉讼法》第5条第4项的情形,因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选项B正确。选项D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条第5项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是正确选项,当选。对于选项A,其不符合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首先,选项A中提到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明是公诉案件,因此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条第4项的情形;其次,我国的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统一行使,不能因为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就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选项A不符合题意。至于选项C,考生往往会认为其属于上述第种情形而将其列入正确答案之中,其实不然。我们仔细阅读第接项的内容,就会发现选项C的表述与其并不完全相符。第项要求行为必须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而选项C只说“情节轻微”,缺少“显著”二字,并不能因此就判断出此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所以选项C不当选。正确答案为BD。[难度系数]***

第4题:

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15周岁的甲在寻衅滋事时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B:15周岁的乙在抢夺(2000元项链)逃跑过程中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对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C:15周岁的丙在组织他人卖淫过程中强奸妇女,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D:15周岁的丁先后唆使张某盗窃他人财物1万余元,唆使李某绑架他人勒索财物2万余元,并致被害人死亡,对丁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
【考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详解:A项,寻衅滋事致人重伤,应当定故意伤害罪;B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乙应定故意伤害罪;C项中,满18周岁的人应就组织他人卖淫承担责任,而15周岁的人不就组织卖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只就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D项中,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李某是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而不是杀害被绑架人。故本题应选D项。

第5题:

下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甲故意杀死乙,乙的哥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C.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乙对甲讯问时实施了刑讯逼供。乙的刑讯行为随后被某县检察院发现并追究乙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甲可就因乙刑讯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在乙刑讯逼供案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D.丙因故意伤害丁被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丙与丁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到审判阶段,丁又向丙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有证据证明调解违法

答案:B,C,D
解析:
《高法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A正确。 《高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可见,B错误,被害人只能通过追缴或者退赔的方式得到补偿。 《高法解释》第14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可见,C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的情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C错误。 《高法解释》第148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D错误,还需全部履行。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CD。

第6题:

甲公司董事长乙明知公司已无继续经营的可能,虚构了标的额为1 000万元的贸易合同,骗取银行贷款300万元,致使银行损失数额巨大。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甲公司的刑事责任
B.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甲公司的刑事责任
C.以贷款诈骗罪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D.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甲公司和乙的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定的方法包括:(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题目中,乙是甲公司的董事长,是甲公司的 负责人,乙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甲公司的行为。乙利用职位便利,在签订合同中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成立合同诈骗罪。因单位成立合同诈骗罪采取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所以答案选D选项。

第7题:

甲、乙、丙、丁四人均为某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在小区召开的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由于意见相左,几人发生争执,经旁人劝阻无效,甲和乙将丙、丁二人打成轻伤。事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通知另一被害人丁参加诉讼,丁接到通知后没有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且一直没有答复,也没有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对甲予以宣判。宣判后,丙又对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乙打伤自己的刑事责任,同时丁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则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丙对乙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丙对乙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丙可以对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C:丁对甲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D:丁对甲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丁可以对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B,D
解析:
《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BD选项正确。

第8题:

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66题)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正确答案:BD

第9题:

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与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丁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进行刑罚处罚
C.赵某侵占罪,被害人丙没有起诉
D.被告人孙某在庭审阶段死亡,庭审查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C,D
解析:

第10题:

甲借给乙一台卡车跑运输,乙答应使用3个月后归还,但是到期之后乙称卡车丢失,不能归还,也无赔偿表示。甲认为卡车并未丢失,是乙有意藏匿,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追究乙的刑事责任。下列选项中对本案情况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甲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B:由于甲始终提不出卡车并未丢失的证据,法院应当说服甲撤诉,或者裁定驳回甲的起诉
C:庭审开始之后,如果甲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当拘传甲到庭
D:如果甲认为是否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已不重要,自己最关心的是要回汽车或者获得相应赔偿,因此提出撤诉改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

答案:A,B,D
解析:
本案是涉嫌侵占罪的案件,属于刑法上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属于自诉案件,A正确。甲不能证明卡车并未丢失,即侵占罪缺乏罪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第2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B项正确。C项所涉情形下,应当按甲撤诉处理,对甲实施拘传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甲享有撤诉权,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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