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

问答题背景: 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确定工程由承包商(乙)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T1程总承包合同,由于工程涉及勘察设计任务,而乙不具备上述能力,后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设计公司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丙设计公司负责综合办公楼的设计服务工作,并按合同约定交付有关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丁根据丙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上述合同签订后,丙设计公司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

题目
问答题
背景: 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确定工程由承包商(乙)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T1程总承包合同,由于工程涉及勘察设计任务,而乙不具备上述能力,后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设计公司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丙设计公司负责综合办公楼的设计服务工作,并按合同约定交付有关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丁根据丙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上述合同签订后,丙设计公司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违反相关规范造成的。后甲就工程质量损失提出索赔要求,丙设计公司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后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中,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本案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责任应如何划分? (3)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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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中,只有甲、乙两家投标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根据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招标人应当()。

A、直接委托给投标人甲或乙
B、组织议标,然后在甲、乙中确定中标人
C、组织评标,然后在甲、乙中确定中标人
D、依法重新招标

答案:D
解析:
2018新教材P163页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 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第2题:

背景: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确定工程由承包商(乙)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工程涉及勘察设计任务,而乙不具备上述能力,后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设计公司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丙设计公司负责综合办公楼的设计服务工作,并按合同约定交付有关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丁根据丙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上述合同签订后,丙设计公司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违反相关规范造成的。后甲就工程质量损失提出索赔要求,丙设计公司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后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本案中,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本案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责任应如何划分?(3)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合同有效性判定如下:甲与乙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有效。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乙与丙签订的分包合同有效。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乙与丁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理由: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难以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也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乙将由白己总承包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上述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2)本案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责任应划分如下:丙的设计不尽合理给甲带来重大损失,乙和丙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甲承担连带责任。(3)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妥。理由:甲与乙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一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3题:

甲、乙两个施工单位组成施工联合体投标某图书馆工程,甲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乙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施工联合体应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确定等级

B.如果该施工联合体中标,甲、乙应就各自承担的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C.如果该施工联合体中标,甲、乙应就中标项目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破产,则甲应当承担原由乙承担的工程任务


正确答案:B

第4题: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设计能力,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正确答案: 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乙和丙应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第5题: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设计能力,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妥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妥。理由:甲与丙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丙建筑设计院之间是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6题:

(2016年)
【背景资料】
某建设单位投资新建办公楼,建筑面积 8000m2,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上八层,招标文件规定,本工程实行设计、采购、施工的总承包交钥匙方式。土建、水电、通风空调、内外装饰、消防、园林景观等工程全部由中标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经公开招投标,A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双方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工期为 10 个月,质量目标为合格。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中:
事件一、A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按照“设计、采购、施工”的总承包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问题】事件一中,A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的哪些管理目标全面负责?除交钥匙方式外,工程总承包方式还有哪些?


答案:
解析:
(1)(P158)管理目标:成本、进度、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绿色施工。
(2)(来自管理教材)除交钥匙方式外,工程总承包方式还有:设计-采购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

第7题: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


答案:对
解析: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8题:

某工程的桩基工程和内装饰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分包工程, 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招标。 施
工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 A 单位分包桩基工程施工。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 4: 室内装饰工程招标工作启动后, 施工单位在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的招标方案中提出:
(1)允许施工单位的参股公司参与投标;
(2)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本地类似工程业绩;
(3)招标控制价由施工单位最终确定;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定中标人;
(5)由施工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问题:4.逐项指出事件 4 招标方案中的提法是否妥当, 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4. (1)不妥;理由: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
(2) 不妥;理由: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3) 不妥;理由:建设单位应参与确定招标控制价。
(4) 妥当。
(5) 妥当。
(6) 不妥;理由:建设单位不应与中标人有承发包合同关系。应由施工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9题:

【背景材料】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工程由乙承包商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乙承包商不具有勘察设计能力,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例中,甲与乙、乙与丙、乙与丁分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合同有效性的判定如下:
(1)甲与乙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2)乙与丙签订的分包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与丁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因此,乙将由自己总承包部分的施工工作全部分包给丁,违反了合同法及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乙与丁之间的施工分包合同无效。

第10题:

某综合办公楼工程,建设单位(甲)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确定工程由承包商(乙)为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工程涉及勘察设计任务,而乙不具备上述能力,后经甲建设单位同意,乙分别与丙设计公司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丙设计公司负责综合办公楼的设计服务工作,并按合同约定交付有关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丁根据丙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上述合同签订后,丙设计公司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给丁,丁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违反相关规范造成的。后甲就工程质量损失提出索赔要求,丙设计公司以与甲方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后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妥。
理由:甲与乙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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