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多选题甲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15%的表决权。甲与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长期意见不合,已有两年未开成公司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甲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可以采取的解决措施有(  )。A请求法院解散公司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C将股权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退出公司D直接抽回出资以退出公司

题目
多选题
甲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15%的表决权。甲与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长期意见不合,已有两年未开成公司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甲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可以采取的解决措施有(  )。
A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B

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C

将股权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退出公司

D

直接抽回出资以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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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选举股东代表甲和乙、职工代表丙为公司监事会成员。该公司的这一做法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只能选举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该题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有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第2题:

甲为某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15%的表决权股。甲与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长期意见不合,已两年未开成公司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甲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在此情况下,甲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解决问题?( ) A.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C.将股权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退出公司 D.经另外两个股东同意撤回出资以退出公司


正确答案:AC
【考点】司法判决解散;股东的权利;股东的出资
【详解】根据《公司法》183条规定,本题中,公司三个股东长期意见不合,已两年未开成股东会, 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且甲(持有15%的表决权股)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则甲有权请求司法解 散,选项A正确。B项涉及反对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该权利以股东对 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为条件,而本题中已两年未开成公司股东会,故不符合该权利的行使要件,选项8错 误。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而转让股权也是实现股东退出的一种方式,甲可以采用,选项C正确。至于撤回出资,根据《公司法》第 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 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 手续。因此,股东出资的财产权已经转移给公司,股东不得再撤回。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C。

第3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5名股东设立的。下列对于该公司股东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机构和必设机构

B.股东会的临时会议,经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

C.股东会的首次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D.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等事项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正确答案:A
 【考点】股东会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除此之外并无必要召开股东会,可见股东会并非常设机构。故A错误,当选。第40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故B正确。第39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故C正确。 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D正确

第4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5名股东设立的。下列对于该公司股东会的表述中,不正确 的是:

A.股东会的首次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B.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机构和必设机构
C.股东会的临时会议,经代表1/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召开
D.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等事项须经股 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39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 权。”故A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除此之外并无必要 召开股东会,可见股东会并非常设机构,故B错误,当选。第40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故C正确。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故D正确。

第5题:

甲股东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5%。甲股东以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股东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6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选举股东代表甲和乙、职工代表丙为公司监事会成员。该公司的这一做法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只能选举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7题:

王某为天蓝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20%的表决权股。王某与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长期意见不合,已两年未开公司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王某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在此情况下,王某可以采取下列( )措施解决问题。

A.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C.将股权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退出公司

D.经另外两个股东同意撤回出资以退出公司


正确答案:AC
AC。解析:《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A正确。《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给出的情况不满足法定的,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条件。因此,B项错误。《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C项正确。《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因此,D项错误。

第8题:

甲股东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5%。甲股东以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错
  答案解析:
  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公司法律制度的“公司解散的原因”知识点。
 

第9题:

甲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15%的表决权。甲与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长期意见不合,已有两年未开成公司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甲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可以采取的解决措施有( )。

A.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C.将股权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退出公司

D.经另外两个股东同意撤回出资以退出公司


正确答案:AC
解析:(1) 选项A: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2) 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三种情况下(公司连续5年盈利可以分配利润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本题所述情形并不属于三种法定情形之一;(3) 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转让自己的出资额;(4) 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撤回出资,否则将构成抽逃出资。

第10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D.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答案:C
解析:
(1)选项A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公司章程未规定的,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因此甲无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而乙、丙、丁均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2)选项CD:增加注册资本和变更公司形式均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乙和丁的表决权(出资比例)合计未达到2/3,不能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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