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问答题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目
问答题
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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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丙是否有资格提起第2个诉讼?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丙没有资格提起第2个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丙没有资历提起第2个诉讼主要有两个原因:
①丙作为股东持有股份的时间未超过180日。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而在2007年2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不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诉讼的主体资格。
②丙没有先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根据以上列举的规定,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时,只有先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延迟提起诉讼的,股东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丙不具有提起第2个诉讼的资格。

第2题:

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4)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了事项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如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该公司将保管期满但尚在使用的一台机器的原始凭证销毁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3题:

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郑某持有甲公司2%股份,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要求,依法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后,监事会拒绝提起,因此,郑某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题:

甲、乙公司于2001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4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4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货款,遭到拒绝。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2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2)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买卖合同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在本题中,甲公司虽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但乙公司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并且甲公司接受了货物,视为主合同已经履行。  
(2)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④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

第5题:

根据本题要点(2)提示的内容,指出康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并说明理由。如果康某的行为不合法,除其所得收益归甲公司所有之外,康某还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指出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某向甲公司返还20 万元股票转让收益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康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②康某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王某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6题:

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7题:

许某以孙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许某以孙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在本题中,许某应当以姜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第8题:

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9题:

甲诉乙房屋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法院判令乙将房屋交还给甲。乙迟迟不肯履行.甲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乙父丙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主张房屋所有权属于自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丙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驳回,丙不服,提起诉讼,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丙应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B.丙认为房屋应属自己所有,应当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C.在丙提起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应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D.人民法院对丙提起的诉讼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C
[考点]执行程序;案外人异议
[答案及解析] C。根据《执行解释》第l8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A项正确。根据《执行解释》第l7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B项正确。根据《执行解释》第20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C项错误,依题意当选。根据《执行解释》第19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D项正确。

第10题:

A企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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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企业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仲裁法》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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