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问答题(3)甲公司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界定?并说明理由。

题目
问答题
(3)甲公司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界定?并说明理由。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2006年3月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 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月3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已经支付了对价。3月10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A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买了设备,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4月5日,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支付票据款。

2006年5月1日,A公司为更新改造生产设备向C银行贷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A公司以自己的一套流水线提供抵押,另外,由甲公司为A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甲公司与C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但未明确约定保证的形式。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直至A公司的本息还清时为止”。

2007年5月1日,A公司无法清偿上述C银行的贷款,C银行向甲公司要求清偿,甲公司以应先就A公司提供的流水线拍卖价款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经查,A公司与C银行订立的抵押合同和甲公司与C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均未约定各自的担保份额和责任承担顺序。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结合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A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 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 C银行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支付票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 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 甲公司为A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的形式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5) 甲公司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界定?并说明理由。

(6) 甲公司提出先就A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自己承担的的说法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A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B公司未在3月10日按期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因此A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2)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3)①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
(1)A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B公司未在3月10日按期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因此A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2)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3)①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

第2题:

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公司副经理陈某于3月3日抛售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对甲公司经理变动事项未发表任何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①甲公司提交临时报告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就该项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3月1日)在2个交易日内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 ②陈某于3月3日抛售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③独立董事对甲公司经理变动事项未发表任何意见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3题:

【案例3】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7)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3.【答案】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本题中,应当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根据规定,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7)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本题中,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
签订绿豆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的行为进行了追认,因此,绿豆买卖合同有效。

第5题:

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因保证债务未到期,债权人E银行能否直接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甲公司的保证青仟不能免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②E银行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根据规定,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取消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求偿。

第6题: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7)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本题中应当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根据规定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7)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本题中,应当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灭失,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根据规定,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7)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主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7题:

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中国证监会是否应豁免丙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并说明理由。如果甲公司的监事赵某于2012年12月3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障碍?并说明理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能否由甲公司自行销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①中国证监会应豁免丙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属于“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中国证监会应豁免丙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 ②不构成法定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将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障碍但不包括监事。 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第8题:

2012年6月1日,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机床作价1000万元,甲公司于6月30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若甲公司的机床有质量问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乙公司交付违约金。 在交货之前,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求丙公司为其提供保证,6月20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但未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此外,乙公司还以其小汽车为甲公司设定质押担保,双方于6月21日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6月22日将该车交付甲公司。 随后,甲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床,但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甲公司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则主张,甲公司应先实现质权,对未获清偿的部分再请求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保证期间如何界定?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甲公司的质权何时设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4)丙公司关于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2)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质押合同于6月21日生效,质权自6月22日设立。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丙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9题:

甲公司与丁公司、戊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大蒜转卖合同有效。因为甲公司在乙公司将大蒜交付承运人丙公司时即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其与丁公司订立的大蒜转卖合同属于所有权人处分自己所有的物,合同有效。②甲公司与戊公司的大蒜买卖合同也有效。因为甲公司尚未将大蒜交付给丁公司,其与戊公司订立合同时仍享有大蒜的所有权,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丁公司)因不能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大蒜已经交付戊公司,由戊公司取得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甲公司)的违约责任。

第10题:

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补缴出资额80万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