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单选题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携款离开,下落不明。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B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C 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

题目
单选题
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携款离开,下落不明。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B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

C

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

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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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为夫妻,甲因经商而暴富,遂公开养起二奶,并在外拈花惹草。甲、乙因此感情不和,乙为此得了忧郁症,乙提出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乙的下列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的有:( )

A.对甲请求损害赔偿

B.对其二奶提起损害赔偿

C.提出多分割共有财产

D.对甲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CD
本题涉及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分割共有财产时的照顾权问题。依照《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事实的,夫妻他方可请求损害赔偿,但该赔偿只能向有过错的夫妻一方请求,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该损害赔偿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依照《婚姻法》第12条之规定,夫妻离婚分割共有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第2题:

下列有关合同转让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甲乙之间订有买卖500吨大米的合同,甲现仅有200吨大米,若甲欲将其交付另外300吨大米的义务转移给丙,须经乙同意

B.甲乙之间订有买卖合同,后乙将其对甲的义务转移给丙,则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的抗辩

C.甲乙之间订有租赁房屋的合同,现甲因房屋暂时无法提供,欲将其在合同中的地位转由丙来承担,须经乙同意

D.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则甲公司在分立之前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乙、丙按份享有和承担


正确答案:AC
[考点]合同的转让
AC。依《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A项正确。依《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故在B项中,丙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的抗辩,而非自己对乙的抗辩。因此,B项错误。依《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C项正确。依《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在D项中,对于甲公司在分立之前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乙、丙应连带而非按份享有和承担。因此,D项错误。

第3题:

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某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的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参考答案:D

第4题:

下列有关合同的转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订有买卖500斤大米的合同,甲现仅有200斤大米,若甲欲将其交付另外300斤的义务转移给丙,须经乙同意
B:甲、乙之间订有买卖合同,后乙将其对甲的义务转移给丙,则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的抗辩
C:甲、乙之间订有租赁房屋的合同,现甲因房屋暂时无法提供,欲将其在合同中的地位转由丙来承担,须经乙同意
D: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则甲公司在分立之前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乙、丙按份享有和承担

答案:A,C
解析:
依《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A项正确。《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故在B项中,丙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的抗辩,而非自己对乙的抗辩。因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C项正确。《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在D项中,对于甲公司在分立之前订立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乙、丙应连带而非按份享有和承担。因此,D项错误。

第5题:

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下落不明。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
B.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答案:D
解析: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并登记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关于该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合同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的约定实为地役权合同,甲根据该合同享有眺望地役权,甲的土地是需役地,乙的土地是供役地。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甲将全部房屋售出,意味着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转让给了小区业主,甲的地役权也随之转让给小区业主。乙公司建造一栋8米高厂房的行为违反了地役权合同的约定,地役权人(小区业主)有权予以纠正,因此本题应选A项,B、C、D三项错误。

第7题:

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 家的奶箱中,张某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 质应如何认定?( )
A.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权代理的理解问题。本题中,张某不明所以,取而弃之,未使自 己受有利益,故不构成不当得利。张某不存在侵权的 过错,故不构成侵权行为。张某未以王某的名义从事 行为,故不构成无权代理。本题中,张某享有排除妨碍 请求权巳无争议,但对该物是否享有抛弃权,存在不同 看法。张某的行为正当与否,应以社会习惯是否容忍 为宜,张某抛弃的仅为一袋牛奶,依社会观念,应允之。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第8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个送奶站,并登记字号为“洁白奶站”。后奶站与用户因牛奶质量发生争议,被60户牛奶订户集体告上法庭,请问本案中谁是当事人()

A.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60户牛奶订户为原告

B.“洁白奶站”为被告;60产牛奶订户为原告

C.甲、乙、丙三人与“洁白奶站”为共同被告;60产牛奶订户为原告

D.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60户牛奶订户为原告;“洁白奶站”为第三人


参考答案:A

第9题:

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张某不明所以获得利益后又抛弃了,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 第106条,侵权行为一般要以过错为要件,而本题中张某没有过错。

第10题: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主张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甲公司承认张某为本公司业务员,但其无权代为收取货款,且未将货款交回甲公司。乙公司向法庭出具了盖有甲公司印章的委托授权书以及张某出具的收款凭证。乙公司应当对下列哪些事项承担证明责任

A.已经将货款交付给甲公司业务员张某
B.张某是甲公司业务员
C.张某有权代理甲公司收取货款
D.张某已经将货款交回甲公司

答案:A,C
解析:
本案中A选项乙公司是否将货款交给甲公司业务员属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乙公司承担证明责任,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这一事实已经由甲公司自认,自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故乙公司无需对其承担证明责任,B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属于张某是否有代理权的事实,应当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乙公司承担证明责任,C选项表述正确。关于D选项,乙公司只需要证明将货款交给甲公司业务员张某,且张某有代为收取货款的代理权即可证明已经履行义务,至于张某是否将货款交回甲公司则属于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不是本案待证事实,不需要证明,D选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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