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单选题自然人张三从李四处借入1000万元,借款合同中约定年利率为30%,期限为1年。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把房屋卖给李四,房款为张三所欠借款本息之和。张三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6期回购房屋。如张三不回购,李四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李四交付借款时,张三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后张三未按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李四。因房屋价格上涨至3000万元。关于该案例,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 如果张三请求人民法院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张三与李四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题目
单选题
自然人张三从李四处借入1000万元,借款合同中约定年利率为30%,期限为1年。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把房屋卖给李四,房款为张三所欠借款本息之和。张三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6期回购房屋。如张三不回购,李四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李四交付借款时,张三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后张三未按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李四。因房屋价格上涨至3000万元。关于该案例,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

如果张三请求人民法院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张三与李四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B

李四不能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

C

如果张三支付了李四全部利息,后又请求人民法院返还超过24%的部分6%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

李四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房屋,清偿其全部本息后,剩余款项张三有权主张返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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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王五向张三履行债务,现王五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张三有权请求( )承担违约责任。

A.王五

B.李四

C.李四和王五

D.李四或王五


正确答案:B
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张三应请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选项B是正确的。

第2题:

张三为加入东方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10年2月2日向建行借款10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 %,2年应付利息由建行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张三一次偿还全部借款。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与建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李四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建行依约向张三交付借款。不久,张三加入东方合伙企业。借款期满后,建行因经济业务欠东方合伙企业8万元,因此向东方合伙企业主张,就张三欠建行的借款与建行欠东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销,但遭东方合伙企业拒绝。随后,建行请求张三偿还借款,并要求李四承担保证责任。张三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李四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张三、建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李四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什么?

(3)东方合伙企业是否有权拒绝建行的债务抵销请求?说明理由。

(4)李四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1)借款合同约定2年应付利息由建行预先自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保证人李四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东方合伙企业有权拒绝建行的债务抵销请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对该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4)李四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3题:

方方向鸣鸣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月利息为5分, 即 15000 元。鸣鸣首先将利息15000元从本金中扣除,则该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金额为多少?


参考答案:285000 元。

第4题:

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3000公斤苹果,单价为每公斤3元。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苹果,现张三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

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给付全部价款
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苹果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未给付的部分则可以
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D:得主张甲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

答案:B
解析:
债务人原则上没有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若受领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应部分的对待给付。对未给付的部分,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第5题:

2001年5月张某和王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张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40%。根据合同内容判断,该借款合同属于()。:

A.效力待定的合同

B.可撤销的合同

C.部分无效的合同

D.全部无效的合同


参考答案:C

第6题:

张三、李四于4月2日签订一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旦李四收回前欠应收账款,立即给张三的银行账户汇款购买其产品,并约定如果1个月内不履行,则合同失效。4月20日,李四的银行账户上收到16万元前欠货款,李四于当日即向张三汇款,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是(4月20日)。


正确答案:
(4月20日)

第7题:

张三向李四借了30万元人民币,双方订立了书面合同,约定以张三自有的一辆小汽车作担保,双方办理了登记,张三把小汽车交给了李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三是抵押人,李四是抵押权人

B.担保物权自登记时设立

C.李四擅自使用小汽车,造成小汽车损坏的,需要向张三赔偿

D.张三和李四可以约定,到期张三未能偿还借款的,李四可以得到小汽车所有权,以冲抵债务


正确答案:C
C。解析:《物权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从上述两条,张三和李四约定的是动产质押,张三是出质人,李四是质权人。A项是错误的。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B项是错误的。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法律没有禁止质权人在未得到出质人许可时使用质押财产,只不过在给出质人造成损害时,质权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c项是正确的。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法律明文禁止约定流质条款,因此D项错误。本题应选C项。

第8题:

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元/公斤.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 )

A、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给付全部价款

B、就已给付的500公斤西瓜的价款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未给付部分则可

C、得就全部价款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D、得主张张三履行不完全从而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B

第9题:

张三从其好友李四处借款10万元,为担保该笔借款,二人签订质权合同,约定张三以其价值12万元的家传玉佩出质给李四,由王五代为保管。张三将玉佩交付给王五。下列说法那一项是正确的:( )

A.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质权合同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
B.张三将玉佩交付给王五时,王五取得质权
C.因王五代理李四占有玉佩,所以李四未取得质权
D.若玉佩的价格因市场波动下跌到10万元以下,李四无权要求张三提供补充担保,直至担保物的价值达到10万元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动产质权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10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故A选项错误。本题质权合同的质权人为李四,王五只是李四的代理人,故王五不取得质权。故B选项错误。李四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占有质物玉佩,张三与李四之间的交付,是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的现实交付。故C选项错误。《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前段:“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是。玉佩价格因市场因素下跌应属李四在接受玉佩作为质物时应当预见的范围,李四应当承担此商业风险,该情形不适用《物权法》第216条。故D选项正确。

第10题:

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以300万元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为少交税款,双方约定在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中,交易价款写250万元,合同签订1周后,双方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因房款支付数额,双方发生纠纷,下列关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属性、效力及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约定房屋价款3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约定房屋价款25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甲、乙关于房屋价款250万元的约定属于虚假意思表示
D.乙仅有义务向甲支付250万元房屋价款
E.甲有权请求乙支付300万元房屋价款

答案:A,C,E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约定价款250万的买卖合同无效,而约定价款300万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有权请求乙支付300万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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