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问答题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E公司向其交付该设备?当管理人要求E公司向其交付该设备时,E公司能否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提出抗辩?如果E公司将该设备交付给管理人之后,E公司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应如何处理?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目
问答题
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E公司向其交付该设备?当管理人要求E公司向其交付该设备时,E公司能否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提出抗辩?如果E公司将该设备交付给管理人之后,E公司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应如何处理?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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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依据租赁合同交付给乙公司工程设备一套,乙公司使用后表示满意,向甲公司提出购买该套设备,甲公司表示同意,买卖合同订立时该套设备的所有权转移。这种交付方式是( )。 A.直接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正确答案:B
本题考点是动产所有权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的区别。现实交付是指直接占有的移转;观念交付是指非实际的但是在观念上视为的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交付方式。简易交付(《合同法》第140条、《物权法》第25条):是指标的物在订约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为交付(“先占后买”)。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出卖的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由买受人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指示第三人直接交付买受人”)。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指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有必要继续占有该动产时,出卖人与买受人缔结由买受人取得问接占有的合同关系以代替实际交付(“先买后占”)。本案属于“先占后买”,属于简易交付,故选B。

第2题:

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B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抵押予以撤销?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①B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本题中B公司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4月1日)设立。 ②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因其是有对价的行为不能撤销。

第3题:

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抵押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该机器设备是否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①C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本题中C公司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4月1日)设立。②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不包括在可撤销期问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③该机器设备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根据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第4题:

2020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A公司欠其股东甲公司80万元的货款,甲公司欠缴出资80万元。2020年7月4日,甲公司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各自的债务,管理人提出异议。
(2)2020年4月1日,A公司和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约定,A公司将一台机器设备卖给乙公司,交货日期为4月10日,付款日期为9月1日;在乙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乙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60万元货款。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解除该买卖合同。当管理人要求乙公司向其返还机器设备时,乙公司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提出抗辩。
(3)2019年11月,A公司向丙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20年5月4日,A公司以12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机床卖给不知情的丁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丙公司获悉该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丁公司后,要求丁公司向其返还该机床,被丁公司拒绝。
(4)2019年12月,A公司向戊公司租用挖掘机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20年6月1日,该挖掘机因水灾受损,获保险赔偿金6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时,该保险赔偿金尚未交付给A公司。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对甲公司提出的债务抵销提出异议,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乙公司能否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提出抗辩?并说明理由。如果乙公司将机器设备返还给管理人,乙公司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如果丁公司拒绝了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丙公司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能否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戊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该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 债务人的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①乙公司不能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提出抗辩。根据规定,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乙公司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①丁公司有权拒绝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根据规定,丁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该机床的所有权,丁公司有权拒绝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②丙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戊公司有权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5题:

自2017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7年7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
(1)2017年4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在一周之内补缴拖欠的电费1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120万元的电费。2017年7月10日,管理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2)A公司欠甲银行到期贷款100万元,同时A公司又怠于行使其对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2017年6月1日,债权人甲银行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乙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乙公司直接向其清偿10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时,该案件尚未审结。
(3)A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为2年。丁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和丙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2017年7月10日,丙银行要求丁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4)2016年6月1日,戊公司向庚银行借款500万元,期限为1年。A公司以其厂房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戊公司未能偿还庚银行贷款本息。经戊公司、A公司和庚银行协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庚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5)2016年11月,B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130万元,A公司交货后,B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B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C公司对A公司的130万元债权。之后,B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该债权抵销其所欠A公司的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对于该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一般保证人丁公司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丙银行能否要求丁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并分别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庚银行能否将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 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B公司能否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案件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3)①丁公司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②丙银行无权要求丁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根据规定,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4)庚银行不能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戊公司),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主债务人求偿。
(5)B公司不能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在本题中,债务人的债务人B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C公司)对债务人(A公司)的债权,不能抵销。

第6题:

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对于甲公司向A公司设定的财产担保,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叫理由。


正确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7题:

2011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2年 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 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11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11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 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巳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
2011年9月I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丁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
2012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后得知: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50万元,尚未偿还。2012年4月15日,乙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在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谁是其所有权人?乙公司是否对该轿车享有质权?并分别说 明理由。
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6.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对不能交付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7.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设定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2.乙公司无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乙公司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戌公司。
3.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甲是该轿车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与乙虽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轿车尚未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乙公司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在本题中甲公司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公司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 质权尚未设立。
4. 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5.甲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 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本题中,轿车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承租人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6.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楼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 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合同标的物轿车已 经毁损,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当对乙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7.如果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庚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 履行债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 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第8题:

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 2010 年 4 月 1 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 3 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09 年 5 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 3 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09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 台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 2009 年 9 月 1 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 9 月 15 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 月 30 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 2010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得知: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 150 万元,尚未偿还。2010 年 4 月 15 日,乙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 3 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在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谁是其所有权人?乙公司是否对该轿车享有质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6)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对不能交付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7)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
(1)甲公司有权将用于抵押的 3 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根据规定,抵押权设定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2)乙公司无权就用于抵押的 3 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乙公司以设备设定抵押,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其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3)①用于质押的轿车灭失前,甲是该轿车的所有权人。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与己虽然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轿车尚未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②乙公司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在本题中甲公司仅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交给乙公司保管,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质权尚未设立。
(4)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5)甲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本题中,轿车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承租人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6)己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合同标的物轿车已经毁损,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应当对己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
(7)如果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庚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庚公司代甲公司履行债务。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第9题:

自2019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9年7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8年7月10日,A公司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9个月。同日,双方签订一份书面抵押合同,A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甲银行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4月11日,A公司向甲银行清偿了贷款本息共计105万元。已知A公司用以抵押的机器设备市场价值为300万元。
(2)2017年4月1 日,A公司将一幢楼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5年。2019年7月4日,管理人在未征得承租人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了该租赁合同。
(3)A公司欠丙银行到期贷款100万元,同时A公司又怠于行使其对B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2019年4月1日,债权人丙银行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B公司作为被告,向C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B公司直接向其清偿100万元。该案件尚未审结。
(4)2018年12月1日,A公司放弃其对D公司的到期债权100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一直未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权人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D公司以丁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仅为200万元为由进行抗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向甲银行设定的抵押担保?对于A公司向甲银行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能否解除该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对于该诉讼, C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对于丁公司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对于D公司提出的抗辩事由,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①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向甲银行设定的抵押担保。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不包括在可撤销期间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②对于A公司向甲银行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管理人不能解除该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
(3)C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案件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4)①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等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0题:

2020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9年9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从A公司处购买1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
(2)2020年4月1日,乙公司向B银行贷款500万元,期限6个月。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连带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20年7月10日,B银行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管理人以主债务尚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3)2020年6月1日,甲公司向C银行贷款800万元,期限3个月。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和C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20年7月10日,C银行要求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4)2019年5月10日,丁公司向D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1年。甲公司以其厂房为丁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丁公司未能偿还D银行的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丁公司和D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卖,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D银行,但尚有20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对于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因主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B银行能否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一般保证人丙公司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因主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C银行能否要求丙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D银行能否将未得到清偿的200万元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不能撤销。
(2)B银行可以申报破产债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视为已到期,取消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偿。
(3)①丙公司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②C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根据规定,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4)D银行不能申报普通破产债权。根据规定,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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