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问答题B公司向C公司背书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该背书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目
问答题
B公司向C公司背书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该背书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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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背书无效,因为甲未记载被背书人乙的名称

B.甲的背书无效,且将导致该票据无效

C.乙的记载无效,应由背书人甲补记

D.乙的记载有效,其记载与背书人甲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2题:

下列关于汇票背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B.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就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行为无效

D.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C

第3题:

关于6月15日佳丽公司进行汇票背书的行为,下列观点正确的有( )。 A.背书时应不记载背书人,被背书人应记载为“招商公司” B.公司出纳的背书记载不符合规定 C.该记载会导致此票据不连续 D.该记载会导致承兑人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BCD
本题考核票据背书行为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本题中,出纳所盖的背书人签章和所写的被背书人名称正好相反,此举会导致汇票背书不连续,承兑银行拒绝付款。故选BCD。

第4题:

2011 年 2 月 3 日,A 公司为向 B 公司支付货款,签发并承兑了一张以 B 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 2011 年 8 月 3 日。B 公司拟向 C 公司购买钢材,遂在该汇票背书栏中作为背书人签章,并记载 C 公司为被背书人,由本公司业务人员携至验货现场。由于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该业务人员遂将汇票携回,未予交付。
B 公司财务人员甲利用工作之便,将保管于 B 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盗出,并串通 D 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伪造了 C 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丙的人名章,加盖于背书栏第二栏的背书人签章处,并记载 D 公司为被背书人。
D 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 公司。E 公司对于上述事实并不知情。
2011 年 7 月 1 日,B 公司发现该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 A 公司申请挂失止付,但此后未采取其他措施。
2011 年 8 月 5 日,E 公司向 A 公司提示付款。A 公司以 B 公司已挂失止付为由拒付。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 公司是否因B 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E 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 公司是否有权向C 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E 公司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5)E 公司是否有权向A 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C 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在本题中,尽管 B 公司在该汇票上记载 C 公司为被背书人,但未将该汇票交付给 C 公司,C 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

(2)E 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 D 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 E 公司背书转让时,E 公司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3)E 公司无权向 C 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C 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4)E 公司无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甲)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5)E 公司有权向 A 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A 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第5题: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该票据无效。( )


答案:错
解析:
本题考核背书记载事项。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题:

甲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背书无效,因为甲未记载被背书人乙的名称

B.甲的背书无效,且将导致该票据无效

C.乙的记载无效,应由背书人甲补记

D.乙的记载有效,其记载与背书人甲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D
根据规定,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7题:

关于汇票的背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供货方时应在被背书人处签章,以保证背书连续

B.丙公司自己记载名称于被背书人处的做法不具法律效力

C.银行是因为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D.银行是因为丙公司自己记载名称于被背书人处而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汇票背书转让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供货方时应在背书人处签章,因此A的说法错误;如在背书转让时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BD的说法错误。故选C。

第8题:

汇票的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正确答案:√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9题:

2017年2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所欠货款。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8月10日。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丙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
4月10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用于购买办公设备,并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5月10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用于支付咨询服务费用,但未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庚公司名称。
8月15日,庚公司持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庚公司名称未记载于汇票被背书人栏内为由拒付。庚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本公司名称后,再次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自行补记不具效力为由再次拒付。庚公司向乙、丙、丁、戊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其中,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丁公司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丙公司的装修工程未通过验收,不符合乙公司在汇票上注明的转让生效条件。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第一次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银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A银行第一次拒付的理由成立。
根据规定,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有权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应为票面上记载的权利人。在本题中,在补记之前,背书行为尚未成立,庚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A银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题中,在补记之后,庚公司享有票据权利,A银行不能拒绝付款。
3.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丁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丙公司)仍应当对持票人(庚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4.乙公司拒绝庚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第10题:

2019年3月3日,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签发并承兑了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9月3日。B公司拟向C公司购买建材,遂在该汇票背书栏中作为背书人签章,并记载C公司为被背书人,但是因B公司购买建材的负责人出差在外,票据一直未予交付。B公司财务人员甲利用工作之便,将保管于B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盗出,并串通D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伪造了C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丙的人名章,加盖于背书栏第二栏的背书人签章处,并记载D公司为被背书人。
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对于上述事实并不知情。
2019年8月1日,B公司发现该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A公司申请挂失止付,但此后未采取其他措施。
2019年9月5日,E公司向A公司提示付款。A公司以B公司已挂失止付为由拒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2)E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3)E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追索 并说明理由。
(4)E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 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C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在本题中,尽管B公司在该汇票上记载C公司为被背书人,但未将该汇票交付给C公司,C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
(2)E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虽然D公司实质上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E公司背书转让时,E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3)E公司无权向C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4)E公司有权向A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A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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