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能力测验

多选题(多选题)下列属于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有A选举的普遍性原则B选举权平等原则C无记名投票原则D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题目
多选题
(多选题)下列属于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有
A

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B

选举权平等原则

C

无记名投票原则

D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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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宪法和选举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参考答案:选举权的平等性与普遍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秘密投票原则、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第2题:

下列不属于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是?()

A、普遍性原则

B、平等性原则

C、正当程序原则

D、秘密投票原则


答案:C

第3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是( )。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D.公开投票的原则


正确答案:D
我国实行的是秘密投票原则,不是公开投票原则。

第4题:

下列属于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有

A.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B.选举权平等原则
C.无记名投票原则
D.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答案:A,B,C,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选举制度。
第二步,A项:《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选举的普遍性原则。B项:《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是选举权平等原则。C项:《选举法》第3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是无记名投票原则。D项:《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因此,选择ABCD选项。

第5题:

下列有关我国选举制度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与科学性

B.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与标志

C.我国选举制度采取广义选举制的概念

D.我国选举制度采取广义与狭义相结合的选举制概念


A,B.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广义选举制度的概念包括代表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选举;狭义选举制度概念仅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制度。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与标志。我国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6题: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参考答案:(1)普遍选举权原则。(2)平等选举权原则。(3)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5)无记名投票原则。

第7题:

下列哪些属于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

A.选举权的普遍性

B.选举权的平等性

C.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D.选举投票的秘密性


参考答案:ABD

第8题:

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 )

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C.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原则

D.秘密投票原则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查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故选ABCD。

第9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是( )o


正确答案:

第10题:

简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案:
解析:
选举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另外,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间接选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所以,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秘密投票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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