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
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充调查
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责令检查部门限期改正
第1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第2题: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第3题: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审理部门应当()。
第4题: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第5题: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将()一并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第6题:
有下列()情形的,审理部门不用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第7题: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8题: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退回检查部门补充调查。
第9题:
《税务稽查报告》对案件处理不当时,审理人员应当把案件退回税务稽查实施部门。
第10题: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日内提出审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