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单选题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在D市。此外,合同还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应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申请仲裁时,得知C市没有设仲裁委员会,而A、B、D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甲公司可以(  )。[2000年真题]A 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 向B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C 向A市人民法院或者C市人民法院起诉D 向B市人民法院或者D市人民法院起诉

题目
单选题
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在D市。此外,合同还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应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申请仲裁时,得知C市没有设仲裁委员会,而A、B、D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甲公司可以(  )。[2000年真题]
A

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

向B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

向A市人民法院或者C市人民法院起诉

D

向B市人民法院或者D市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A市甲公司(买方)和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时,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C市丙公司为甲公司按期交付货款提供了保证,但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双方在D市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因保证合同所起的纠纷,由C市法院管辖。后乙因甲未按时付款而在C市起诉丙公司。

根据案情,以下关于C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说法错误的有:( )

A.受理此案,因为是保证人住所地

B.将案件移送至D市法院,因为D市是保证合同签订地

C.将案件移送至A市法院,因为A市是主合同约定管辖地

D.可以受理此案,也可以移送至A市或D市法院


正确答案:ABD
ABD。本案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起诉保证人的,保证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但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第2题:

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D市,合同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C市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A、B、D三市均设立仲裁委员会,甲公司可以采取下列哪种做法( )。

A.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B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向D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向B市或者D市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D
D。解析:约定的仲裁协议因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而无效,因此,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3题:

甲市A公司与乙市B公司在丙市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丁市,合同中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A、B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A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丙市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甲、乙、丁三个市均设立仲裁委员会,A公司应当怎么办?( )

A.向甲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向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向乙市或者丁市的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D

第4题:

甲市A建筑工程公司与乙市B钢铁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但此合同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提请甲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并达成仲裁协议。”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A公司向乙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向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市某区人民法院应当( )。
A、裁定不予受理
B、裁定驳回起诉
C、将此案移交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D、受理并依法审理此案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本题中,该合同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不影响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的效力,其中的仲裁条款依然有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诉讼,或裁或诉制。参见教材P117。

第5题:

甲与乙在A市签订一购销合同,约定在双方住所地以外的B市履行该合同。合同尚未实行履行,双方即发生争议。为此,甲应向( )起诉。

A.甲住所地

B.乙住所地

C.A市

D.B市


参考答案:B

第6题:

甲市某公司与乙市某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合同于丁市履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设立于丙市的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现两公司因合同发生争议,甲市某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丙市并没有设立仲裁委员会,但甲、乙、丁市均设有仲裁委员会。在此情况下,甲市公司欲解决纠纷,应当:( )

A.向设立于甲市的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设立于乙市的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向设立于丁市的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D
D。仲裁委员会取得管辖权的唯一依据是有效的仲裁协议。

第7题:

A市某公司与B市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地在C市,并约定在D市履行合同,但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双方即发生争议。A市某公司作为原告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A市

B.B市

C.C市

D.D市


正确答案:B

第8题:

1999年9月20日,市机电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加工公司(位于A市乙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电公


参考答案:

(1)在这种情况下,市机电公司可以向市机械加工公司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市机电公司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
(2)在本案中,存在一个诉,即市机电公司基于合同要求市机械加工公司支付所拖欠设备款的诉;该诉属于给付之诉;其诉的标的是市机电公司与市机械加工公司基于该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加工公司是否应向设备公司支付所拖欠的150万元设备款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
(4)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所涉及合同虽然是加工公司所签订,但加工公司已与市机械公司合并成立市机械加工公司,也就是说,加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已转让给市机械加工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50条规定,即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市机械加工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故其意见是不正确的。
(5)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钱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
(6)市机电公司可以直接对市商贸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向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乙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市机电公司向次债务人市商贸公司住所地A市丁区人民法院起诉。
(8)丁区人民法院受理市机电公司对市商贸公司的起诉后,在程序上应当作出裁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9)市机电公司可以采取人民法院采取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向市商贸公司发出履行债务通知,责令市商贸公司将其拖欠市机械加工公司的50万元直接支付给市机电公司。


第9题:

甲与乙在A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在B市履行该合同。甲居住在B市,乙户籍所在地为C市,2013年6月已将户籍迁出,欲迁入D市,但一直未入户,乙从2013年6月一直居住在D市。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2014年4月,甲起诉乙。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A:A市
B:B市
C:C市
D:D市

答案:B,C
解析:
【考点】合同的管辖。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BC正确。

第10题:

位于A市的甲公司和位于B市的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对乙公司位于D市的设备进行维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公司住所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其后甲公司依约对设备进行了维修,但乙公司以设备没有恢复原有生产性能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纠纷,则甲公司可以向( )法院提起诉讼。

A.A市
B.B市
C.C市
D.D市

答案:A,C
解析:
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有约定按约定,双方约定的是向甲公司住所地(A市)或合同签订地(C市)法院起诉。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