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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关于甲饮食公司是否享有“大汤”牌商标专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A甲饮食公司享有“大汤”商标专用权B甲饮食公司对“大汤”商标享有优先权C甲饮食公司的商标未注销D甲饮食公司的商标已注销

题目
多选题
关于甲饮食公司是否享有“大汤”牌商标专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真题]
A

甲饮食公司享有“大汤”商标专用权

B

甲饮食公司对“大汤”商标享有优先权

C

甲饮食公司的商标未注销

D

甲饮食公司的商标已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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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下列资料,回答1~5题: 2001年1月,乙饭店与张某签订合作经营饭店协议,聘请张某为该店厨师。同年3月,乙饭店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大汤包子第四代传人张某”为内容牌匾。其中“大汤”为大字,其余为小字。该店自2001年3月起经营包子,并将“大汤”作为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此时,多年经营大汤包子的甲饮食公司(1990年12月取得“大汤”牌商标注册证),发现乙饭店及张某的行为后,即向有关部门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张某和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匾是对张某个人身份的宣传,且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甲公司因其注册商标已经超过有效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甲饮食公司是否享有“大汤”牌商标专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饮食公司享有“大汤”商标专用权 B.甲饮食公司对“大汤”商标享有优先权 C. 甲饮食公司的商标未注销 D.甲饮食公司的商标已注销


正确答案:A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甲饮食公司对“大汤”商标的专用权自1990年12月至2000年12月,加上6个月的宽展期,因此,此时甲仍为“大汤”商标的专用权人。因此,正确答案是AC。

第2题:

美国甲公司在其本国申请获得A牌小轿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未在中国申请注册。我国乙工厂生产的小轿车也使用A牌商标,并享有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美国甲公司与我国的乙厂生产的小轿车都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甲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厂的商标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没有侵犯,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第3题:

甲向乙转让注册商标,为此他们共同订立了书面合同,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自合同成立生效时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B.乙自商标局核准后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C.乙自商标局公告之日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D.乙自商标局登记之日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正确答案:C
商标专用权转让的公示、程序规定于《商标法》第39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4题:

甲向乙转让注册商标,为此他们共同订立了书面合同,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自合同成立生效时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B:乙自商标局核准后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C:乙自商标局公告之日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D:乙自商标局登记之日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答案:C
解析:
商标专用权转让的公示、程序规定于《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5题:

美国甲公司生产的平板计算机在其本国享有“A”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未在中国申请注册。我国乙公司生产的平板计算机也使用“A”商标,并享有我国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未在美国申请注册。美国甲公司与我国的乙公司生产的平板计算机都在我国市场上销售。此情形下,依据我国商标法( )商标权。

A.甲公司侵犯了乙公司的B.甲公司未侵犯乙公司的C.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D.甲公司与乙公司均未侵犯


正确答案:A

第6题:

若乙公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对注册商标依法进行转让后,甲公司将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

B.甲公司对注册商标依法进行转让后,甲公司还享有商标使用权

C.乙公司成为新的商标权人,可以继续使用受让而来的注册商标,也可不再使用

D.如果乙公司连续3年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将有被撤销的可能


正确答案:ACD
ACD。解析:商标权人转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意味着,其包括原商标权人在内的人员均不得再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受让人成为唯一有权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有权使用或者不使用该注册商标。但是,如果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那么根据《商标法》第44条规定,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7题:

美国甲公司生产的平板计算机在其本国享有“A”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中国的乙公司生产的平板计算机也使用“A”商标,并享有中国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未在美国申请注册。美国的甲公司与中国的乙公司生产的平板计算机都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此情况下,依据中国商标法,( )商标权。

A.甲公司侵犯了乙公司的 B.甲公司未侵犯乙公司的C.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 D.甲公司与乙公司均未侵犯


正确答案:A

第8题:

1998年2月10日,甲公司就其生产的跑步机注册了“康捷”商标,期满时没有续展。乙公司于2008年4月开始生产并销售“康捷”牌健身器,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对其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当在商标在效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

B、乙公司可以在2008年8月10日后在跑步机上申请注册“康捷”商标

C、乙公司对“康捷”商标的使用为非法使用

D、由于甲公司是否会提出商标续展申请还没有确定,在商标续展期内甲公司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参考答案:C

第9题:

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
D:“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

答案:A,B
解析:
【考点】注册商标专用权;驰名商标;注册商标构成的条件【详解】商标法并未禁止在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件商标,据此A项正确。《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甲公司拥有“美多”注册商标,因此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但“薰衣草”未经注册,甲公司对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故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故C项错误。2013年《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本题中,“薰衣草”已经被消费者所熟知,取得显著特征,因此D项错误。

第10题:

“K 威”是甲公司所有的驰名运动鞋商标,近日发现某网上商城中有一家名为“赛K 威”的乙公司在其旗舰店中销售“赛K 威”牌健身器材,甲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以对乙公司的“赛K 威”商标提出异议
B、甲公司可以对乙公司的“赛K 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C、乙公司以“赛K 威”作为企业字号并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D、“赛K 威”牌运动器材与运动鞋不属于同类商品,乙公司并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错误,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乙公司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甲公司不能提出异议。
B项错误,《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产品会有特别的注意,乙公司在健身器材上标注“赛K威”的商标,并不一定会误导公众,甲公司也未为此受到利益损害,甲公司不能申请无效宣告。
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故乙公司以“赛K威”作为企业字号侵犯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D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但“赛K威”牌运动器材与运动鞋不属于同类商品,且公众在选择健身器材的时候并不一定会误导公众,导致甲公司的利益受损,乙公司未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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