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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而所士台利经它上.2009年9月21日头到感己,甲银行与A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头到感己,向A公司贷款5000万元头到感己,期限一年头妇生取百内曾。同日头到感己,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头到感己,将A公司一栋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头到感己,次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头妇生取百内曾。其后头到感己,B商场与甲银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头到感己,约定B商场为A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头妇生取百内曾。上述合同签订后头到感己,甲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头妇生取百内曾。但贷款到期后头到感己,A公司无力还款头到感己,甲银行经过考察头到

题目
问答题
而所士台利经它上.2009年9月21日头到感己,甲银行与A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头到感己,向A公司贷款5000万元头到感己,期限一年头妇生取百内曾。同日头到感己,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头到感己,将A公司一栋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头到感己,次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头妇生取百内曾。其后头到感己,B商场与甲银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头到感己,约定B商场为A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头妇生取百内曾。上述合同签订后头到感己,甲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头妇生取百内曾。但贷款到期后头到感己,A公司无力还款头到感己,甲银行经过考察头到感己,认为作为抵押的办公楼有行无市头到感己,变现十分困难头到感己,而保证人B商场实力雄厚头到感己,有还款能力头到感己,因此要求B商场承担保证责任头到感己,B商场则提出银行应先处置抵押物头到感己,不足部分才由B商场承担头妇生取百内曾。甲银行遂将A公司和B商场同时诉至法院头到感己,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头妇生取百内曾。问许亚惊告乎五:目处满德给位提等似(1分实房切包孩)依据我国本惊黑分心往《担保法清爸怎反看静》头到感己,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目处满德给位提等似(2分实房切包孩)本案中头到感己,抵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目处满德给位提等似(3分实房切包孩)甲银行可否直接先要求B商场还款头到感己,而不优先处置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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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第 44 题 如下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有:(  )

A.甲某冒用乙某的名义,和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了丙某的定金5万元以后逃匿

B.丁某伪造了一个房产证,并用房产证做抵押,和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50万元后逃匿

C.戊某伪造了一个房产证,并用该“房产”作担保,和某公司签订合同,骗取公司预付款5万元后逃匿

D.己某伪造了某公司的介绍信,冒充该公司的采购人员,承诺货到后验货付款,收受了另一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货物后逃匿


正确答案:B
B项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

第2题:

某公司2004年1月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0万元,2005年6月到期后本息合计175万元;因该公司无力归还贷款,银行将所抵押的房屋收归己有,经权威机构评估,该房屋价值180万元,银行将多余5万元返还该公司,则该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万元。

A. 8.75

B. 9

C. 7.5

D 8.6


正确答案:B

第3题:

M公司以房屋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后本息合计125万元;因M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将M公司所抵押的房屋收归己有,经权威机构评估,该房屋价值107万元,M公司将其余的18万元支付给该银行,则M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万元。 A.5.35 B.6.25 C.8.56 D.10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不动产销售营业税的计算。M公司应纳营业税为转让房产的营业税:107×5%=5.35(万元)。

第4题:

共用题干
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请回答第86~91题。

根据材料④,关于《协议三》中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未通知甲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B: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C:因戊公司、己公司恶意串通而无效
D: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

答案:B,D
解析:
【考点】代物清偿【详解】代物清偿目前在我国并无法条依据。所谓代物清偿,就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种给付进行清偿,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代物清偿须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有给付,因此必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方合意,代物清偿具有合同性质;又由于代物清偿具有清偿性质,因此债务人必须转移他种给付给债权人才能发生清偿的效力,从而消灭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代物清偿必须给付。这样代物清偿的性质就是前述两者之和,即实践合同,或称要物契约。本题中,甲公司虽与乙公司订立了代物清偿合同,但由于没有转让他种给付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代物清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未能清偿,原来的欠款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灭,故A项正确;甲公司是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没有无权处分可言,故B项错误;善意取得须以无权处分为前提,甲公司将自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系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故C项错误;而所谓代为清偿,则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本题中甲公司的行为是代物清偿,二者虽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却大异其趣,故D项错误。
【考点】保证的种类;债务承担【详解】《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张某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丁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A项正确。《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B项错误。《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题中债权人丁公司对债务的转移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进行了同意,因此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故C项错误,D项正确。
【考点】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详解】《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据此,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要看债权人何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从题目中并不知悉,故C项和D项均错误。
【考点】股东出资责任【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另外,由于乙公司不是发起人股东,无须为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本题D项当选。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详解】丁公司是债权人,其有权要求乙公司向其清偿3000万元,而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向其清偿2000万元。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代位权之诉,甲公司是次债务人,乙公司是债务人。如第86题所解,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物清偿并未生效,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的2000元欠款尚在,这是乙公司的金钱债权,因此选项A的理由不能成立。B项所说的仲裁条款系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丁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C项中乙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因此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超出部分的债务人民法院仅仅是不予保护,它不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原因,而题目问的是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抗辩理由,因此选项D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并无关于数额不得超出这个条件,据此D项当选。
【考点】债务承担【详解】《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A项错误,B项正确。题干中并不能看出戊公司、己公司有恶意串通的行为,C项错误。依意思自治原则,戊公司、己公司二公司的约定自然在他们之间有效,D项正确。

第5题:

下列选项中,符合狭义的合同变更的是( )

A.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B.丁公司与戊公司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地点

C.己公司自愿承担庚公司的债务

D.辛公司要求丑银行免除其贷款利息,未获同意


参考答案:B

解析:下列选项中,符合狭义的合同变更的是丁公司与戊公司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地点。

第6题:

以下不属于债的清偿的是()。

A.甲与演出公司签订演出合同,并按照约定完成了演出任务

B.乙公司与丙公司约定,由丁公司履行乙公司对丙公司的来料加工任务,并履行完毕

C.由于戊公司不能向贷款银行清偿贷款而由为其担保的己公司承担了还款责任

D.甲欠乙一箱啤酒,某天甲将一箱啤酒搬至乙家,乙不在家,甲遂将啤酒放在乙家门口


参考答案:D

第7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300万元,银行要求其提供保证人以保证偿还银行贷款.甲公司于是找到乙公司为其做保证人,银行经审查后认为乙公司不具备清偿300万元债务的能力,要求甲公司另加保证人.甲公司又找到股东丙公司.后乙公司、丙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丙公司对甲公司向银行申请的300万元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提供保证责任.贷款届清偿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款.此时,银行依法可以采取以下哪些做法?【】

A.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B.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丙公司其承担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C.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和股东丙公司共同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

D.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正确答案:ABCD

第8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合同变更的是( )

A.甲银行将其对乙公司的贷款转让给丙银行

B.丁公司与戊公司签署的设备买卖合同价款由100万元改为95万元

C.己公司与庚公司签署的建筑工程合同由于天气原因双方同意推迟三个月开工

D.辛公司与酉公司签署的汽油买卖合同由90号改为93号


正确答案:A

第9题:

M公司以房屋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到期后本息合计125万元;因M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将M公司所抵押的房屋收归己有,经权威机构评估,该房屋价值107万元,M公司将其余的18万元支付给该银行,则M公司应纳营业税为(  )万元。

A.5.35
B.6.25
C.8.56
D.10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抵押期间,不动产仍归借款人使用,不动产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营业税;贷款期满后,因借款人无力偿还欠款,不动产收归银行所有,此时应对借款人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营业额为其尚未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合计。本题中本息合计为125万元,因房屋价值为107万元,且M公司另支付银行18万元,所以销售房屋的营业额为107万元。M公司应纳营业税=107×5%=5.35(万元)。

第10题:

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多方筹措资金。其中,以厂房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2套机器设备(进口、国产各1套)作抵押向丙信用社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甲公司还向生意伙伴个体老板丁借款30万元,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间,甲公司为临时资金周转之需将抵押给丙信用社的国产机器设备出售给戊公司,并完成交付,但未告知戊公司该机器设备己设立抵押的情况。后来,甲公司因其产品滞销回款受阻而无力偿还上述三笔到期借款。于是,乙银行和丙信用社均主张实现抵押权。丁因多次催讨借款无果,强行开走甲公司的一辆奥迪轿车,以迫使甲公司偿还借款。乙银行和丙信用社在主张实现抵权时发现:甲公司用来抵押的厂房和进口机器设备己被法院查封,原因是甲公司拖欠己公司贷款被起诉,且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甲公司的国产机器设备则己被其出售给戊公司。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本案抵押合同效力及抵押权设立与否的说法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甲、丙抵押合同因未登记而无效

B.乙银行对厂房的抵押权己经依法设立

C.甲、乙抵押合同有效

D.丙信用社对2套机器设备的抵押权己依法设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丙信用社对2套机器设备的抵押权未依法设立

答案:B,C,D
解析:
(1)选项ADE:以动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2)选项B:以不动产进行抵押,抵押权自登记完成之时设立。(3)选项C:以不动产进行抵押,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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