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与法规

单选题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有(  )。A 只有销售假药行为B 只有虚假广告行为C 非法现场销售药品行为D 销售假药和虚假广告行为

题目
单选题
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有(  )。
A

只有销售假药行为

B

只有虚假广告行为

C

非法现场销售药品行为

D

销售假药和虚假广告行为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药品管理法》第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③变质的药品;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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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题干)2015年8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在某地现场聆听了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卖“药” 。 经查该保健食品于2009年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批准证书。在现场销售两天中,获得违法所得4000.00元。 该公司产品“泰元胶囊”应该判定为A.为假药

B.为劣药

C.按假药论处

D.按劣药论处

(题干)2015年8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在某地现场聆听了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卖“药” 。 经查该保健食品于2009年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批准证书。在现场销售两天中,获得违法所得4000.00元。 该公司产品“泰元胶囊”应该判定为A.为假药

B.为劣药

C.按假药论处

D.按劣药论处

针对该保健食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保健食品是具有调节机体功能食品

B.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C.若只宣传保健功能,该企业是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D.保健品不能诊断治疗疾病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问题 1 答案解析:A
该公司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泰元胶囊”应该判定为假药。【该题针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问题 2 答案解析:A
该公司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泰元胶囊”应该判定为假药。【该题针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问题 3 答案解析:C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所以该批准证书已失效。【该题针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第2题:

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9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书剑苑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卖“药”,且现场销售了两天,出售了50盒,获得违法所得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下列不按假药论处的药品是

A.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
B.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C.被污染的药品
D.夸大宣传疗效的药品

答案:D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D项夸大宣传疗效,如果说明书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并未超出规定范围,不应按假药论处。故选D。

第3题:

[共用题干]

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9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书剑苑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且现场卖“药”,且现场销售了2天,出售了50盒,获得违法所得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应按假药论处的药品是( ) 查看材料

A.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

B.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C.微生物限度超标的药品

D.夸大宣传疗效的药品


正确答案:B

第4题:

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9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书剑苑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且现场卖“药”,且现场销售了2天,出售了50盒,获得违法所得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

A.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B.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D.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答案:C
解析:

第5题:

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9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在某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该企业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销售了两天,出售了50盒,获得违法所得4000元。

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理,不正确的是
A.没收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4000元
B.处以8000元的罚款
C.处以5000元的罚款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商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选A。

第6题:

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9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书剑苑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卖“药”,且现场销售了两天,出售了50盒,获得违法所得4000元。
被发现生产或销售劣药的处

A.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B.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C.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D.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B
解析: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故选B。

第7题:

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9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在某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该企业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销售了两天,出售了50盒,获得违法所得4000元。

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有
A.只有销售假药行为
B.只有虚假广告行为
C.非法现场销售药品行为
D.销售假药和虚假广告行为

答案:D
解析: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商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选A。

第8题:

2015年8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在某地现场聆听了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卖“药” 。 经查该保健食品于2009年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批准证书。在现场销售两天中,获得违法所得4000.00元。

<1>、该公司产品“泰元胶囊”应该判定为

A、为假药

B、为劣药

C、按假药论处

D、按劣药论处

<2>、针对该保健食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保健食品是具有调节机体功能食品

B、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C、若只宣传保健功能,该企业是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D、保健品不能诊断治疗疾病


正确答案:
1 A
解析:该公司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泰元胶囊”应该判定为假药。
2 C
解析: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所以该批准证书已失效。

第9题:

2015年8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地现场聆听了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卖“药” 。 经查该保健食品于2009年取得了药监局颁发的批准证书。在现场销售两天中,获得违法所得4000.00元。
针对该保健食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保健食品是具有调节机体功能的食品
B.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文号格式为:国食健注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C.若只宣传保健功能,该企业是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D.保健品不能诊断治疗疾病

答案:C
解析: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该批准证书已失效,所以该企业仍然有违法行为。

第10题:

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9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在某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该企业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销售了两天,出售了50盒,获得违法所得4000元。

本案违法主体是
A.该企业
B.“泰元胶囊”的宣传人员
C.“泰元胶囊”的听众
D.该企业的办事机构

答案:A
解析: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商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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