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

单选题在运用近因原则时,保险人认定近因的关键因素是()。A 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B 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关系C 保险人与保险风险的关系D 风险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关系

题目
单选题
在运用近因原则时,保险人认定近因的关键因素是()。
A

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B

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关系

C

保险人与保险风险的关系

D

风险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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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关于近因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近因原则是规定近因认定的方法

B、近因原则是根据近因的准则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

C、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中,如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要负赔偿责任

D、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一定不负责赔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


答案:ABCD

第2题: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第3题:

关于近因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B.近因是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

C.近因是时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

D.近因原则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E.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直接由近因造成且近因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才给予赔偿


参考答案:ADE

第4题:

下列关于近因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B: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C:当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其他责任时,保险人须视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D:只有当承保风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付责任

答案:C
解析:
一般地,近因原则可以表述为: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即只有当承保风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付责任。C项中,近因不属保险责任,因此保险人无须赔偿。

第5题: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指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A

第6题:

下列叙述中正确的是()。

A.近因原则可用来判断危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B.近因原则可用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C.如果近因属于被保危险,所致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D.如果近因属于非保危险,所致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如果损失由一个原因造成,该原因就是近因


参考答案:A, B, D, E

第7题:

近因认定的主要原则有()。

A.原因等级原则

B.孤立原则

C.简化和孤立原则

D.近因客观原则


参考答案:ACD

第8题:

下列关于近因原则的陈述中,错误的是( )。

A.近因是对损害发生具有决定作用的原因

B.近因是对损害的发生起有效作用的原因

C.确定保险事故原因和保险赔偿责任需遵循近因原则

D.近因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结果


参考答案:D

第9题:

关于近因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有()。

A.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B.近因是时间上最近的原因
C.近因是处于支配地位或者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D.近因是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E.若近因属于未保风险,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答案:A,C,E
解析: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BD错误若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负保险责任,否则不承担。E正确。

第10题:

什么是近因和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如何应用近因原则?


正确答案: (1)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近因原则是指导致损失的近因属于承保风险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承保风险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在实践中,近因原则的应用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单一原因致损。单一原因直接造成损失的情况比较多见,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相对比较简单,与其他事件没有紧密联系;没有延续的因果关系链,此时该单一的原因就是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原因或风险,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在船舶保险中,船舶因意外触礁而沉没,触礁即为船舶沉没致损的近因,由于触礁属于船舶保险承保风险,故保险人对船舶沉没损失应予赔偿。 
第二,数个原因同时发生致损。数个原因同时发生作用,是指无法严格区分不同原因在发生时间上的先后顺序。由于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均有直接的、有效的影响,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当各个原因所引起的损失结果可以划分时,保险人对所有承保危险引起的损失均需负责,但对不保风险和除外风险所致的损失不需负责。当各个原因所致的损失无法划分时,如果数个原因之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保险人对全部损失予以负责,即承保风险优于不保风险;如果数个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险人对损失全都不予负责,即除外风险优于承保风险。 
第三,数个原因先后连续发生致损。有些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险事故先后连续发生作用造成损失;由于各原因依次发生,在时间上可进行明显的区别,而且持续不断,前后因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此时,最先发生并导致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为近因。 
第四,数个原因先后间断发生致损。数个原因先后间断发生造成损失,是指造成损失的各原因之间在发生时间上存在着先后顺序,但相互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即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完全独立的。如果数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形成均有直接的实质的影响,即它们均为近因,此种情形下,判定保险人如何承担责任与数个原因同时致损基本一致;如果新出现的原因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那么在此之前发生的原因就被新的原因所取代,可以不予考虑。此时,新的原因即为近因,当其为承保风险时,保险人对损失承担责任;当其为除外风险时,保险人对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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