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知识竞赛

单选题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行为,属于()。A 不构成犯罪,也不用行政处罚B 应行政处罚C 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D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

题目
单选题
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行为,属于()。
A

不构成犯罪,也不用行政处罚

B

应行政处罚

C

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D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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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 )食品不属于掺杂食品。

A.辣椒面中加入红砖粉

B.发菜中掺玉米须

C.在食品中添加廉价食物

D.味精中加食盐


正确答案:C

第2题:

下列食品不属伪造食品的是( )。

A.用虚假广告宣传各种营养品

B.用贴有五粮液商标的酒瓶装劣质白酒

C.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

D.大米中掺荧光粉


答案:D    

第3题:

《山东省禁毒条例》规定,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 )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A 胭脂红

B 香辛料

C 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


参考答案: C

第4题: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经批准进口一批药品销售给医院。虽该药品质量合格,甲的行为仍构成销售假药罪
B:甲大量使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甲的行为属于“在生产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甲将纯净水掺入到工业酒精中,冒充白酒销售。甲的行为不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D:甲利用“地沟油”大量生产“食用油”后销售。因不能查明“地沟油”的具体毒害成分,对甲的行为不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答案:A,B
解析:
【考点】销售假药罪【详解】《刑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A项中甲未经批准而擅自进口药品,以假药论处,构成销售假药罪,A是正确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B项中甲大量使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B的说法是正确的。C项中甲掺入的虽是纯净水,但掺入的对象却是工业酒精,工业酒精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C的说法是错误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AB当选。

第5题: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 )。

A.经营上述食品

B.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C.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D.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参考答案:ABCD

第6题:

下列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是()。

A、苏丹红

B、三聚氰胺

C、罂粟壳

D、硼砂


答案:ABD

第7题:

对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不法制造商,应以什么罪来处理?

A、引诱他人吸毒罪

B、欺骗他人吸毒罪

C、贩卖毒品罪

D、教唆他人吸毒罪


答案:B

第8题:

食品掺伪极为复杂,通常包括掺假、掺杂和伪造,下列属于食品掺伪的行为是

A、牛乳掺水、米汤或豆浆

B、酱油中加入NaFeEDTA

C、腐竹中加入硅酸钠或硼砂

D、用盐酸水解植物蛋白生产酿造酱油

E、面粉中加入过量的过氧化苯甲酰


参考答案:AC

第9题:

下列属于不法粮商的掺伪行为的是( )。


正确答案:ABC
【考点】不法粮商的掺伪行为不法粮商对粮食的掺伪有以下几种:①为了掩盖霉变,在大米中掺人的少量霉变米、陈米、将陈小米洗后染色冒充新小米,煮食这种粮食有苦辣味、霉味。②为了增白,掺人有毒物质,如在米粉和粉丝中加入有毒的荧光增白剂。在面粉中掺入滑石粉、太白粉、石膏,面制品中掺入禁用的吊白块等。③以掺假、掺杂或以低质量的食物冒充高质量的食物,如在粮食中掺人沙石、糯米中掺入大米、藕粉中掺人薯干淀粉。还有的从面粉中抽出面筋后,其余部分还冒充面粉或混入好面粉中出售。

第10题:

2016年面试热点:35家餐饮单位含有罂粟壳,涉嫌违法添加

  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曝光,在组织开展打击食品违法添加执法行动中,发现35家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的食品中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等罂粟壳成分,存在涉嫌违法添加行为。在被查出添加罂粟壳的餐饮企业中,不乏公众熟知的餐饮品牌。


答案:
解析: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新京报:不良商家之所以敢用罂粟壳,无非是认为他们被查到的几率太小,而自己又非常熟悉监管部门的执法节奏。倘若监管部门盯住火锅店、卤菜店等添加罂粟壳高发的领域,将不定期抽查检验长期化、固定化,相信自然会形成强大威慑力。我们目前对餐饮业添加罂粟壳的法律处分,也难说严厉。此前曝出的许多餐饮店添加罂粟壳的例子中,店主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一般也就判一年刑期以内,罚款也在一两万元左右,有的甚至只是判处缓刑。餐饮添加罂粟壳涉嫌欺骗他人吸毒,建议司法机关适时介入。如果不能通过更多鲜活的执法案例来体现,那法律就会是形同虚设。

  @京华时报顾昀:这次曝光的35家餐饮服务单位,遍及全国各地,从北京到杭州,从上海到重庆,都有餐馆、小吃店上黑名单。这说明,非法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或罂粟粉,或已是普遍现象。这背后必然有相应的销售供应渠道,甚至已形成庞大的黑色产业链条。以往就有报道,在调料批发市场,有店铺公开兜售“能把客人留下来”的香料。如果只是惩罚餐饮服务端,而不顺藤摸瓜,严惩背后的生产和批发商,执法行动仍只是行在半路,并未大功告成。倘若任由这些幕后黑手到处为害,就难以将相关违法行为连根拔起,全力维护消费者权益。这就像抓走了小鸡,却把生蛋的母鸡留下了,以后还不是照样鸡生蛋、蛋生鸡,祸害无穷。

  @人民网蒋萌:有涉事餐饮公司辩称,是采购的调料里有问题,自身并不知情,仿佛餐厅是无辜的,顶多属于“采买不当”。问题是,人心隔肚皮,餐饮公司此前究竟知情与否,是否存在故意,鬼才知道!在此情况下,所谓“有关部门已经排除了我们主观上添加的嫌疑”,是否显得草率?照此逻辑,有关餐饮经营者是不是都可以将涉毒的责任推给“上游供应商”?或只接受轻微处罚。当然,外界不能排除餐饮企业确实不知情的可能,但同样存在有关企业装作不知道的可能。此时,有关部门的调查与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排除某些餐饮公司主观故意”,是否禁得住推敲?在权力腐败多发的当下,公众可能会想:调查人员有没有被“公关”乃至受贿?必须警惕查处避重就轻,让害人者逍遥法外。

  @四川在线郭克林:在被查处的餐饮企业中,有些企业属于当地的传统品牌,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老字号”。这些企业行为既不道德,又涉嫌违法犯罪。因此,对于这些企业既要在道德范畴予以强烈谴责,又要让其敬畏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绝不能让违法者逃避依法问责。然而,依法问责又不能仅仅局限于这些餐饮企业,而且必须对监管部门未能依法履行监督责任与义务进行问责。问责只有双管齐下,才能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问责只有把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和违法企业有机结合起来,依法问责才能“药到病除”,才能使依法问责真正起到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

  只有通过依法严厉问责,并依法实施顶格处罚,才能让违法企业付出应有的经济代价,并将违法企业和企业法人代表同时列入黑名单,才能让违法企业加大违法成本。只有让企业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敬畏法律权威与尊严,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才能成为监管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只有通过依法严管,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才能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福祉。

  @百度百家陈广江:观察35家被曝光的餐企,不难发现,基本都是一些小吃店、小饭馆,甚至是冒牌店。根除食品里的“鸦片”,首先是公权的责任,但也是市场和消费者的责任。事实证明,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从源头上杜绝食品“鸦片”,必须要走一条社会共治之路。只有形成各方有效互动、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共治格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限的政府监管力量与无限的监管对象的矛盾。

  食品安全是“产”出来的,是“管”出来的,也是“吃”出来的,企业、政府、社会组织、消费者都应尽一份责,形成人人监督食品安全的天网,让不安全食品没有市场,让生产经营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让不法分子无处藏身。当然,在社会共治的共识下,如何鼓励、支持公民有序、高效地参与食品安全执法,是政府必须要解决好的问题。

  在生活中,大家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某家小店的食品特别有味道,隔一段时间不去,就有一种“缺点什么”的感觉,而这就是罂粟壳的“功劳”,这一现象也给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很大隐患。

  罂粟壳之所以屡禁不绝,究其原因,一是被发现的概率低,而收益极高。一些不法摊主往往把罂粟壳碾成粉末,加进调味品中,闻不见、看不到,发现难、检测难,还易操作、成本低。二是打击力度不够。食品领域制假售假、违规使用添加剂等猖獗,就是因为平时一旦被查处也大多是罚款了事,即不疼也不痒,接下来还照旧,因此为了利益商家血管里早就没了道德血液。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都是人们思考的焦点,为了保障人们“舌尖上的安全”,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然而,法律法规再完备,规章制度再完善,如果没有政府职能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落实,也等于是画饼充饥。

  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不仅要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使权力和责任紧密挂钩,还要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让法律真正发挥实际约束作用,只有将二者完美的结合起来,才能编织出一张确保食品安全的“天罗地网”,从根本上保障人们饮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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