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9 国际私法

单选题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则住所为( )A 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B 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C 当事人的原始住所D 当事人在国籍国的住所

题目
单选题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则住所为( )
A

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B

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C

当事人的原始住所

D

当事人在国籍国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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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自然人的住所是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某一处所。虽然各国一般规定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各国关于住所的法律规定不同,自然人的住所也会发生冲突。我国法律规定:( )

A.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后取得的住所为准

B.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当事人现在居住地为准

C.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准

D.当事人没有住所的,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正确答案:CD
【考点】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解析】《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可见我国采用了最为灵活的规定;解决住所积极冲突的原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住所消极冲突的原则是经常居住地原则。故选CD。

第2题:

由于各国法律关于住所的规定不同,自然人的住所也会发生冲突,依据我国法律规定:

A.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后取得的住所地为准

B.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当事人现在居住地为准

C.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准

D.当事人没有住所的,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准


正确答案:D
[考点]住所的确定
根据《民通意见》第l8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当事人没有住所的,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故ABC项不正确。D项正确,当选。C项错在不是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准,而是以与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准。

第3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在确定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时我国不允许反致的适用

B.在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C.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可以是冲突法

D.在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必须在一审开庭前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


正确答案:A
38.答案:A 考点: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对法律I选择适用讲解: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议选择的法律,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应当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因此,在涉外良商事合同法律适用 问题上,我国不允许反致或转致,故A项正确,C项错误;B项错误,在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必须是明示的;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选择或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所以D项错误o一

第4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一个以上住所的,则以哪个为其住所?

A、当事人国籍国的住所
B、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住所
C、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D、与产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答案:D
解析:
《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时,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时,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D为当选项。

第5题: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依照我国法院中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某外国的法律,但该外国是个多法域的国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A.直接适用当事人在该外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地方的法律

B.适用该国法律中有关调整其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C.适用我国的法律

D.适用与该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正确答案:D
[考点]冲突规范
[答案及解析] D。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D项当选。

第6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限和范围,也规定了例外的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案件是:

A.涉外房地产案件

B.边境贸易纠纷案件

C.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

D.信用证纠纷案件


正确答案:AB
[考点]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和信用证纠纷案件适用该规定进行集中管辖。故CD选项不合题意,不应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因此,涉外房地产案件、边境贸易纠纷案件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集中管辖,选项AB符合题意,应选。

第7题: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其住所为()

A、国籍国

B、经常居住地

C、营业所所在地

D、与该涉外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参考答案:B

第8题: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当事人有多个住所的,以哪个住所为其住所?( )

A.任意一个均可

B.最后取得的住所

C.最先取得的住所

D.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正确答案:D

第9题:

共用题干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不明确或者不能确定的,则以()为住所地。
A、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B、当事人的国籍国
C、与产生民商事争议的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D、当事人在案件中的相关行为地

答案:A
解析:
【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


【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


【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


【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


【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


【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


【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

第10题:

下列关于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法律采取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
B.如果涉外合同不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则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C.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只能通过在我国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D.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视为承认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A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也是以被告住所地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国,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故A选项说法正确。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故B选项说法错误。|学\法/网|根据《民诉意见》第305 条的规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44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因此,在我国,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排除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法律效力。据此可知,C选项错误。默示接受管辖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不提出异议,二是被告出庭应诉答辩。故D选项错误。本题的应选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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