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

问答题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

题目
问答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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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与住在同市B 区的刘某签订了一份书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将刘某所有机械设备拿到c区和D区使用,王某支付租金。同时双方又约定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住所地的任一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王某提起诉讼。那么以下哪些法院对此案件有管辖权?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C区人民法院

D.D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CD
[考点]合同纠纷管辖
[答案及解析] BCD。规范合同纠纷管辖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4、25、26、28条,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法院的确定方法和步骤为:
(1)第25条优先适用: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的;由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
因为《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管辖协议选择了两个法院,故无效。
(2)其次适用第26、28条:没有有效管辖协议的,如果属于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这两类特殊合同,则按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6条、第28条分别确定管辖法院。本题不属特殊合同。
(3)第24条最后适用:如果不属于特殊合同,则按一般合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确定管辖法院,即只有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才有管辖权,首先,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故本题中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B项可选。其次,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管辖权:①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民诉意见》第19、20、21、22条确定。本题涉及的是财产租赁合同,故根据《意见》第21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故C区、D区是合同履行地。②合同履行地有没有管辖权,首先要看合同有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实际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没有实际履行,则要看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如果合同履行地在其中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则该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则合同履行地没有管辖权。本题合同履行了,故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8条)。
所以本题应选B、C、D三项。

第2题:

李某在甲市拥有一套临街商铺,由于急需用钱,将商铺卖给王某,由于王某长期居住在乙市,随即将商铺交给其朋友刘某使用,目前该商铺的房产税纳税人是( )。

A.李某
B.王某
C.刘某
D.王某和刘某

答案:C
解析: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王某长期居住在乙市,而其商铺在甲市,故该商铺的房产税纳税人是房产使用人刘某。

第3题:

王某(女)与刘某(男)2006年1月在甲市A区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甲市B区居住。2007年7月,王某、刘某离开住所地外出谋生,王某去往南方,刘某去往北方,分居异地,各自打工,但都没有经常居住地。2009年10月,王某起诉刘某离婚,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王某起诉时刘某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D.王某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D
38.答案: D 考点:地域管辖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双方都没有经常居住地,应当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应选D项。

第4题:

居住在甲市A区的李某和居住在甲市B区的王某就位于甲市C区的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有关此房屋买卖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甲市D区提起诉讼。合同签订不久后李某发现王某出售的房屋实际面积比王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小,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合同。则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C区法院
D.甲市D区法院

答案:C
解析:
考查合同案件的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不动产物权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故C项正确。

第5题:

魏某、王某系夫妻,育有一子魏某某,户籍所在地均为甲市A区。后魏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魏某搬至甲市B区居住,12岁的魏某某由王某抚养并监护。后王某改嫁,搬至甲市C区居住,儿子魏某某搬至位于甲市D区的姥姥家居住。两年后,魏某认为王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遂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变更儿子魏某某的监护权。请问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C区法院
D.甲市D区法院


答案:D
解析:
考点:变更监护关系案件的管辖法院
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监护人的魏某某在甲市D区居住两年,已构成其经常居住地,因此甲市D区人民法院作为被监护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答案选D。

第6题:

(四)

甲市A区的王某与张某、赵某于2003年8月1日分别订立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位于甲市B区的两间平房出租给张某、赵某,租赁期为三年,每间平房每月租金500元。租赁半年后,张某将其承租的平房转租给郑某,自己搬到甲市C区居住。赵某将其承租的平房转租给了孙某,自己搬到了甲市D区居住。二个月以后,上述转租情况被王某知道,王某找到张某、赵某后,提出不同意转租,并认为张某、赵某违反了租赁合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王某的请求被拒绝后,遂诉至人民法院。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76.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人民法院。

A.甲市A区

B.甲市B区

C.甲市C区

D.甲市D区


正确答案:A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民诉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诉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7题:

王某(女)与刘某(已去世)于1984年结婚,二 人均属再婚。二人结婚时,王某有一子,名为王岚,7 岁;刘某有二女,名为刘红、刘丽,分别为8岁、6岁。 王某自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a区。2007年5月, 王某要求王岚、刘红、刘丽给付贍养费,但三人均置之不理。王某遂欲向法院起诉。其时,王岚居住在该市 b区,刘红居住在c区,刘丽居住在d区。请问,以下 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a.a区法院
b. b区法院
c. c区法院
d. d区法院


答案:A,B,C,D
解析:

第8题:

王某(女)与刘某(已去世)于1984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二人结婚时,王某有一子,名为王岚,7岁;刘某有二女,名为刘红、刘丽,分别为8岁、6岁。王某自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A区。2007年5月,王某要求王岚、刘红、刘丽给付赡养费,但三人均置之不理。王某遂欲向法院起诉。其时,王岚居住在该市B区.刘红居住在C区,刘丽居住在D区。请问,王某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 )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区法院


正确答案:ABCD
ABCD。

第9题:

魏某、王某系夫妻,育有一子魏某某,户籍所在地均为甲市A区。后魏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离婚,魏某搬至甲市B区居住,12岁的魏某某由王某抚养并监护。后王某改嫁,搬至甲市C区居住,儿子魏某某搬至位于甲市D区的姥姥家居住。两年后,魏某认为王某没有尽到监护义务,遂向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变更儿子魏某某的监护权。请问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C区法院 D.曱市D区法院


答案:D
解析:
考点:变更监护关系案件的管辖法院
讲解:《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监护人的魏某某在甲市D区居住两年,已构成其经常居住地,因此甲市D区人民法院作为被监护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答案选D。

第10题:

王某与钱某2007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0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B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2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和钱某就在甲市A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为王某婚前承租,婚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
对于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
A.甲市A区 B.甲市B区
C.乙市C区 D.均有管辖权


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和钱某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了 1年,故本案应由被告钱某经常居住地乙市C区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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