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单选题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对土地物权变动采取()主义。A 登记生效B 登记对抗C 形式审查D 实质审查

题目
单选题
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对土地物权变动采取()主义。
A

登记生效

B

登记对抗

C

形式审查

D

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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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对于抵押财产的登记,我国法律( )。

A.采用的是登记要件主义

B.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来源:

C.对特定抵押财产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对其他财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

D.以上说法都不对


正确答案:C
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2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土地登记是指经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申请国家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的土地权力记载于国家土地登记造册的事实
B.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力变动的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证交易安全的必要法律手段
C.我国土地登记制度采取实质主义的登记体例
D.为保证登记的公信力,土地登记后,国家主管土地登记的机关必须进行实地调查

答案:D
解析:
土地登记不需要国家主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只需要权利登记人提交相关的材料,登记机关对该材料进行审核即可。

第3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物权有(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宅基地使用权

C.动产抵押权

D.地役权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的立法模式。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船舶、机动车辆和航空器等。

第4题:

世界各国通过选择、采纳土地物权变动生效的四种主要立法体例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和托伦斯主义,并结合各自国家的文化习俗、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土地登记制度。这些土地登记制度一般被理论界依其内容、效力等概括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建立在债权意思主义立法例的基础上),权利登记制(建立在物权形式主义或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例的基础上)和托伦斯登记制(建立在托伦斯主义立法例的基础上),其中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又被统称为产权登记模式。

问题:
1.简述契据登记制和权利登记制的特点。
2.简述托伦斯登记制与其他两种登记方式都不同的特点。
3.结合三种模式的特点谈一下我国所采用的土地登记制度的特点。


答案:
解析:
1.(1)契据登记制,又称契约登记制,由法国首创,其主要特点有: ①采用意思主义立法; ②采取形式审查主义; ③登记无公信力; ④登记无强制作用; ⑤登记簿的编成采取人的编成主义; ⑥不颁发权利凭证,土地登记机构只在土地登记簿上登记,不向土地权利人颁发权利凭证; ⑦土地权利以动态登记为主。 (2)权利登记制发源于德国,又称“德国主义登记制度”,其主要特点有: ①采用形式主义立法; ②采取实质审查主义; ③登记有公信力; ④强制性登记; ⑤登记簿的编成采取物的编成主义; ⑥不颁发权利凭证; ⑦土地权利人以静态登记为主。 2.托伦斯登记制度为澳大利亚人托伦斯所创,目前东南亚许多国家引入这一登记制度。与其他两种方式的不同之处是: (1)托伦斯在初次登记时不强制,但一经登记即进入强制登记状态,即不强制要求一切土地都必须登记,但任何一块土地只要经第一次登记,其后的每一次土地权利的转移或变动,都必须经过登记,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土地登记机构负有赔偿责任。土地登记后产生的不可推翻的效力是由国家保证的,国家专门从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保证金,以赔偿由于错登而使土地权利人所受的损失。 (3)土地上如设有抵押权或其他权利,则作为该块土地的负担登记。 (4)土地经登记后。如有处分或设定负担,以及其他各种法律行为,须依照法定的契约方式,订立契约。 3.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兼具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的特点,偏重于权利登记制度。其主要特点为: (1)土地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在特定情况下也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2)实践中一般采取以实质审查为主、形式审查为辅的模式,虽然《物权法》及《土地登记办法》对于审查的形式都没有明确规定,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登记有公信力; (4)土地登记实行依申请登记原则; (5)登记簿的编成采取物的编成主义; (6)颁发权利凭证; (7)土地登记不仅登记静态的土地权利,而且登记动态的土地权利; (8)土地登记不及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 (9)土地登记机构一般设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5题:

关于土地确权与土地登记,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登记是土地权利变动的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证交易安全的必要法律手段
B.我国土地登记制度采取形式主义的登记体例
C.广义地看,确定土地权利归属是登记的过程
D.狭义地看,土地登记是土地确权的一个阶段

答案:A
解析:
土地确权与土地登记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广义地看,土地登记是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过程;狭义地看,土地确权又是土地登记的一个阶段,即审查权属资料真实性并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和界线的过程。我国土地登记制度采取实质主义的登记体例。

第6题:

下列关于各类用益物权设立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设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B.宅基地使用权在设立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C.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设立上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D.海域使用权在设立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答案: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用益物权类型中,除了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其余用益物权类型的变动都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第7题:

下列关于土地登记的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对于土地登记的效力主要有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立法主义
B.在登记生效主义中,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C.在登记对抗主义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D.我国主要实行的是以登记生效主义为主,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

答案:C
解析:
在登记对抗主义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恶意第三人,法律无保护的必要。

第8题:

下列不动产物权类型中,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物权变动的权利是( )。

A.宅基地使用权

B.地役权

C.土地承包经营权

D.采矿权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变动有两种模式,一是登记要件主义,二是登记对抗主义。从《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可知,我国采取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最终要件。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指的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8条、第29条和第30条)。第三,考虑到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并没有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概规定必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例如,根据《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第129条、第155条和第15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在物权的变动上就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在物权变动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如果没有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选 D项。

第9题:

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特点不包括(  )。

A.采用意思主义立法
B.采用实质审查主义
C.登记有公信力
D.登记簿的编成采取人的编成主义
E.颁发权利凭证

答案:A,D
解析:
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兼具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的特点,偏重于权利登记制度。其主要特点为:①土地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在特定情况下也采取登记对抗主义;②实践中一般采取以实质审查为主、形式审查为辅的模式;③登记有公信力;④土地登记实行依申请登记原则;⑤登记簿的编成采取物的编成主义;⑥颁发权利凭证;⑦土地登记不仅登记静态的土地权利,而且登记动态的土地权利;⑧土地登记不涉及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⑨土地登记机构一般设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AD两项属于由法国首创的契约登记制度的特点。

第10题:

土地权利变动只有到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后才产生法律效力是指土地登记(  )。

A.采用形式审查主义
B.采用意思主义立法
C.采用形式主义立法
D.采取实质审查主义

答案:C
解析:
权利登记制采用形式主义立法指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土地权利的取得或变动不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土地权利变动只有到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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