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先向乙交付三百台生产机器,乙在收到机器后十天内付款。甲公司在交付机器前得知乙公司近日因生产有毒奶粉事件而丧失了商业信誉,且已负债。此时甲公司该采取的行为有(  )。A甲公司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乙在收到货物的同时付款B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中止自己的履行行为C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乙公司现行履行付款义务D如果乙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则甲公司不能行使抗辩权,应继续履行交货义务

题目
多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先向乙交付三百台生产机器,乙在收到机器后十天内付款。甲公司在交付机器前得知乙公司近日因生产有毒奶粉事件而丧失了商业信誉,且已负债。此时甲公司该采取的行为有(  )。
A

甲公司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乙在收到货物的同时付款

B

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中止自己的履行行为

C

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乙公司现行履行付款义务

D

如果乙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则甲公司不能行使抗辩权,应继续履行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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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于2月10日发货,由乙在接收货物后15日内结清款项。若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发货,即要求乙公司先支付价款(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以付款义务未届期为由拒绝付款


参考答案:B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买卖花生油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 司2008年10月7日发货,乙公司在收到货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不安抗辩权

C.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违约行为


参考答案:C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能力,有确切的材料证明乙公司确实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答案:D

第4题: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债严重,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决定中止交货,并及时通知乙公司。甲公司的行为是( )。

A.违约行为
B.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为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D.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5题: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因此,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选项B错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甲先交付首期房款,乙公司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甲再交付二期房款,乙公司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以乙公司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甲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乙未向甲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因此,甲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第6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8月5日前交货,乙公司于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8月1日,甲公司听说乙公司正在申请破产,但无确切证据。甲公司决定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乙公司,要求其提供适当担保。乙公司答复上述说法纯属谣传,拒绝提供担保,并要求甲公司如期履行合同。甲公司坚持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中止合同。根据合同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中止履行. B.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应当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C.甲公司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C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正确答案为C。

第7题:

甲、乙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钢材,乙公司验收完毕后再付款。则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A.乙被丙公司提起破产申请,甲公司可以径直解除合同

B.乙如果出现严重亏损,且危害付款之虞,甲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C.如果甲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交付钢材的义务,则可以免除交付义务

D.如果甲提前向乙公司表示无力履行交付钢材的义务,乙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BC
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安抗辩权、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预期违约、先履行抗辩权。该题综合性较强,难度较大。A项表述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按照A项的表述,如果乙公司被丙公司提起破产申请,说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即当事入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时,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可见,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必须先中止合同,后解除合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因此,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不可抗力属于合同不能腥行的免责事由,因此,C项表述正确。D项涉及到预期违约的问题,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D项表述中,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提前以明示的方式向守约方表示不能履行合同,属于明示毁约,此时,乙公司有权提前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乙公司在甲公司明示毁约的情况下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呢?答案是:不能。虽然先履行抗辩权是属于后履行方享有的抗辩权,但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之一就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本应当先履行义务,但却要求后履行方先履行义务。D项表述中根本没有此情形的发生,仅是明示毁约,而未要.求后履行方先履行义务。当然,如果作为先履行方的甲公司为了明示毁约,却以要求后履行方乙公司先行履行义务为借口来掩盖明示毁约的事实,那么,乙公司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见,后履行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关键要看先屉行方是否要求后履行方先行履行义务。由于D项表述中没有提及先履行方是否要求后履行方先行履行义务的情形,因此,乙公司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综上分析,D项表述错误,B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

第8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先向乙交付三百台生产机器,乙在收到机器后十天内付款。甲公司在交付机器前得知乙公司近日因生产有毒奶粉事件而丧失了商业信誉,且已负债。此时甲公司该采取何种行为?( )。

A.甲公司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乙在收到货物的同时付款

B.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中止自己的履行行为

C.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乙公司现行履行付款义务

D.如果乙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则甲公司不能行使抗辩权,应继续履行交货义务


正确答案:BD

第9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手机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先交货,三天后乙公司付款。后甲公司在交货前,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事实上已无力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拒绝交货。此案中,甲公司行使的是()。

A:先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案:B
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本题中,甲公司是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其发现后给付人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拒绝交货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第10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原材料一批。于2020年2月15日交付,交付的同时乙公司支付货款。2月15日。甲公司欲交付原材料,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拒绝支付,甲公司遂停止交付货物。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的行为属于(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不安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
D.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答案:A
解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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