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多选题关于李某强行开走甲公司别克轿车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7年真题]A该行为属于合法有效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B该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C该行为属于行使质押权的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D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题目
多选题
关于李某强行开走甲公司别克轿车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7年真题]
A

该行为属于合法有效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

B

该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

C

该行为属于行使质押权的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

D

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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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其厂房做抵押向A银行贷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机器设备做抵押向B信用社贷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缺乏流动资金向李某借款20万元,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间,甲公司将上述机器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并进行了交付,但并未告知其以该机器设备为标的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上述三笔借款期满后,甲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均未能偿还。于是,A银行和B信用社均主张实现抵押权。李某因要求甲公司偿还到期借款遭拒绝,强行开走了甲公司的一辆别克轿车,以迫使甲公司偿还借款。与此同时,甲公司因拖欠丙公司的贷款而被诉至法院。在甲公司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应丙公司的申请,法院对上述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 要求: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何时取得抵押权?该抵押权是否因抵押厂房被法院查封而失效?说明理由。 (2)B信用社的抵押权何时取得?说明理由。 (3)乙公司能否取得买卖合同项下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说明理由。 (4)李某可否强行开走甲公司的别克轿车?


正确答案:
(1)A银行自办理抵押登记时取得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B信用社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乙公司可以取得买卖合同项下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由于B信用社享有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乙公司在购买该机器设备时,并不知道该设备上设有抵押权,故属于善意第三人,由此B信用社不能行使对该设备的抵押权,乙公司可以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4)李某强行开走甲公司的别克轿车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李某对甲公司享有债权,并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故李某行使债权的行为,只能通过和甲公司进行协商,或进行诉讼,而没有任何权利来对甲公司财产进行扣留。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够获得法律支持。

第2题:

(2012年)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
B.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
C.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
D.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

答案:A
解析: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本题中,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甲公司造成损失,股东李某可以请求监事会起诉张某,故选项A正确。

第3题:

3﹒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 B.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 C.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 D.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


正确答案:A
【答案】A
【解析】(1)选项A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应先找“监事会”;在本题中,李某拟起诉经理张某,应先书面向甲公司监事会提出请求;(2)选项CD:乙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

第4题:

单选题
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真题]
A

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

B

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

C

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D

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AB两项,《商铺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对商铺优先认购权的约定,因此,认购书有效
C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甲公司未能预先通知李某,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了根本违约
D项,《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该预约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故李某无法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第5题:

甲公司采购员李某被开除后,心里不满,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建材购销合同。乙公司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物送至甲公司所在地。甲公司拒绝接收,引起纠纷。关于该案代理与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李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货款李某承担
C.李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D.李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货款李某承担

答案:C
解析:
因为李某用的是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且乙并不知情,乙有理由相信王某是代表甲公司的意志,因此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是有效的,货款应当有甲公司承担。

第6题:

关于李某强行开走甲公司别克轿车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行为属于合法有效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

B.该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

C.该行为属于行使质押权的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

D.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债权行使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李某对甲公司享有债权,并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故李某行使债权的行为,只能通过和甲公司进行协商,或进行诉讼,而没有任何权利来对甲公司财产进行扣留。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够获得法律支持。正确答案是D.

第7题:

(2012年)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
B.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
C.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
D.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

答案:A
解析:
( 1)选项 A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2)选项 CD:乙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

第8题:

就乙公司与李某之间的交易,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该行为

B.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返还机床

C.甲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解除合同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正确答案:BD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题中,乙公司在没有支付价款的前提下,将作价95万元的机床以25万元转卖给公司的董事李某,明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该交易不具有法律效力,基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公司有权主张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但是不能直接向李某主张解除合同,因为李某不是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且乙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不存在解除一说。另外,还可以请求乙公司就所得价款偿还债务,但是这一选择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因此,基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公司更明智的选择是向乙公司主张返还机床。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第9题:

李某(17岁)是甲公司招用的职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李某为发泄对公司的不满,在公司生产的饮料中放入了污物。请判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与公司之间成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 B、甲公司可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 C、李某与甲公司之间成立的劳动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 D、在试用期内,公司不能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B

第10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王某死亡之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

甲公司

B

丙公司

C

丁公司

D

王某


正确答案: A,B
解析: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本题中,甲、王某间成立买卖合同,甲将向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了王某,甲通知了乙。这属于观念交付中的指示交付,故已完成交付。甲在出卖前为所有权人,为有权处分,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后挖掘机所有权归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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