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问答题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题目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1)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指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2)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3)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的有无和轻重,是决定并反映行为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刑法关于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以对直接客体造成损害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②以发生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区分的标准。
③以发生某种特定的物质性严重后果的危险性作为犯罪既遂或者构成犯罪的标准。
④以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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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


答案:
解析:
根据不同的标准,刑法中危害结果可分为:(1)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3)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4)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5)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第2题:

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正确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臵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殊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殊严重危害”。

第3题:

如何理解刑法中危害行为?


参考答案: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


第4题:

怎样理解我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正确答案: 刑法意义上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在狭义的危害结果中,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与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有所区别:
对于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人们一般不能凭直观感知,因此,对这种犯罪案件,只要查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即遂,而不存在未遂问题,也无须去查明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举动犯”。
对于可能给直接客体造成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的案件,要认定是犯罪即遂还是未遂,就要在查明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促犯罪行为的同时,再查明是否发生了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没有产生这种结果的,一般应以未遂论处。这类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是所有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是区分过失犯罪与非过失犯罪的客观标志;而且,这类结果也是相当数量的故意犯罪构成既遂所必备的要件,是区分这些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中止形态的重要客观标志。

第5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正确答案: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的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所谓从旧兼从轻,就是指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典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淅刑法典没有溯及力。但是,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于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新刑法典追究刑事责任。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汗毛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典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典,却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第6题:

简述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答案:
解析:
(1)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另外也有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这通常存在于故意犯罪且惩罚该未完成罪的场合。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第7题: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 刑法上和因果关系就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注意掌握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各种客观现象是彼此相互制约的普通联系的“锁链”,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考虑。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一果多因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必须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等情况,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要分析主要结果和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但是,和社会现象是十分复杂的,因果的表现也不例外,除大量存在的必然联系的因果关系之外,在客观上还可能发生偶然联系的因果,(通常简称偶然因果关系),即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内在根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替,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未规律的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对些应当有一个准确认识。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法律加强的。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的特殊性只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不前提。
(8)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第8题:

在刑法中,危害结果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的结果。


正确答案:


第9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正确答案: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并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具体体现为:
1、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羵刑法属地管辖权的基本规定。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另外,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或者我的的驻外使、领馆,均视为我国领域。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特点和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刑法典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刑法典发生法规竟合或者冲突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予以处理。
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依照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爱处罚的除外。”
4、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10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


正确答案: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用刑法惩罚犯罪,二是使用刑法保护人民。这两个方面密切联系,有机统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即刑事制裁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保护人民主要是指保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