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问答题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

题目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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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论我国刑法规定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答案:
解析:
[解析]数罪并罚是指审判机关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我国对数罪并罚基本上采用限制 加重原则,同时兼采用其他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对判处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对判处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具体而言,我国《刑法》规定 的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 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 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 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原判刑罚和新判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 的刑期,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 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但是已执行 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2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正确答案: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并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具体体现为:
1、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羵刑法属地管辖权的基本规定。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另外,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或者我的的驻外使、领馆,均视为我国领域。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特点和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刑法典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刑法典发生法规竟合或者冲突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予以处理。
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依照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爱处罚的除外。”
4、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3题:

简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


参考答案: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混合原则即以限制加重为主,兼采吸收和并科原则.
(1)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2)数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4题:

问答题
我国刑法对管制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 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解析: 暂无解析

第5题:

问答题
简述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

正确答案: 数罪并罚的原则的概念;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规则。我国刑法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其具体内容为: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并罚。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一个或者数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并罚,只执行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刑罚。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一般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修八后的刑法69条规定,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

第6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正确答案: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的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所谓从旧兼从轻,就是指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典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淅刑法典没有溯及力。但是,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于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新刑法典追究刑事责任。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汗毛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典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典,却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第7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


正确答案: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用刑法惩罚犯罪,二是使用刑法保护人民。这两个方面密切联系,有机统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即刑事制裁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保护人民主要是指保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保护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

第8题:

简述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


参考答案:

数罪并罚的原则的概念;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规则。我国刑法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其具体内容为: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并罚。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一个或者数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并罚,只执行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刑罚。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一般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修八后的刑法69条规定,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9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正确答案: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对该原则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加以理解:
(1)就刑事立法而言,刑法对各种犯罪的处罚原则规定,对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制度以及对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客观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2)在刑事司法层面上,法官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不仅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讲求刑罚个别化。
解析: 暂无解析

第10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和执行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

正确答案: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第263条规定是由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转化成立的抢劫罪,即转化型抢劫罪。
条件: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捕或者毁灭证据。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