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治理与防范

填空题从2002年1月至今年5月期间,成都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人员贾某等8人将购书回扣费、学生报名费等各项费用共120万余元截留,其中贾和薛各分得现金23万余元,其余人员分得12万余元至5万余元不等。该种情况属于()

题目
填空题
从2002年1月至今年5月期间,成都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人员贾某等8人将购书回扣费、学生报名费等各项费用共120万余元截留,其中贾和薛各分得现金23万余元,其余人员分得12万余元至5万余元不等。该种情况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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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薛某担任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高级业务主管,负责青浦九溪十八湾别墅的一手房、二手房销售工作。2010年1月,经薛某办理,许女士以551万元的价格卖给明女士一套别墅。这笔交易薛某原本能拿到3万余元佣金,但薛某决定将中介费10万余元全部占为己有。他先骗来买卖双方和公司签证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然后从上、下家处拿了总计10.3万元的中介费,之后将上述材料销毁,逃之天天。薛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拘传,那么他对侦查人员提出的哪一问题有权不予回答?( )A.薛某的婚姻状况B.薛某的收入情况C.非法侵占的财物数额D.薛某的工作职责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义务。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还没有沉默权的规定,对于其他问题均应当如实回答。本案中,其他问题都与案件(也就是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关,只有A项与案件无关。

第2题:

2000年5月至2003年10月,保险业务员刘某利用作废保险单、收据及印章,伪造险种,引诱王某等人投保,骗取保费10万余元不入账。后刘某携款潜逃。问: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1.本案中,刘某是保险公司职员,具有对外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并收取保费的职权。刘某与王某等人签订保险合同及收取保险费所使用的保单、收据和印章虽然是作废的,但王某等人并不知情,其有理由认为刘某系履行职务。
2.至于刘某所使用的险种不存在的情况,只能说是刘某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王某等人与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刘某签订保险合同,应视为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王某等人将保险费交与刘某后,无论刘某是否上交公司财务,该款项应作为单位资金即公共财产看待。刘某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第3题:

案例二十二:

某大学旅游专业学生钱某等三人,在暑假期间私下用好友所在旅行社的名义,设立了一个业务部.一个假期下来共组团7个,获利3万余元.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答:钱菜等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设立门市部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而且门市部仅为收客网点,不得经营旅游招徕接待等业务.

第4题: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采取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等方式,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是( )。

A.刘某领取长城信用卡后一直多取少存,高额透支10万余元后外逃 B.王某在某宾馆拾到一张万事达信用卡后,冒用卡主的名义在该宾馆消费5万余元 C.秦某趁邻居不备之际,进入其家中拿走信用卡,并消费5万余元 D.赵某利用工作之便伪造了多张信用卡,并利用这些信用卡进行高额消费


正确答案:C

第5题:

北大“非法行医”案,最后判决医院()

A、赔偿50万余元,负部分责任

B、赔偿50万余元,负全责

C、赔偿75万余元,负部分责任

D、赔偿75万余元,负全责


答案:D

第6题:

张某(男)欠吴某(女)8万余元,到期后吴某至张某家中索要,张某以身边没钱为由推脱不还,二人遂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张某无意间碰触到吴某胸部,时值盛夏,吴某衣着单薄,张某色心大起,不顾吴某的反抗将其强奸.在强奸过程中,吴某奋力挣扎,导致身体及生殖器多处受伤,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该事件同时导致吴某家庭关系紧张,村民对吴某指指点点,使吴某羞于外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吴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则下列哪个选项符合法律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A.吴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3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余元,并且偿还债务3万余元

B.吴某应当在本案立案侦查后,开庭审理前提出赔偿要求

C.吴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因住院而未能签订的一份重要合同的经济损失10万元

D.吴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住院期间的误工费2000元,不能对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正确答案:D
22.【答案' D I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提起的阶段【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干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错o此外要正确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物质损失范围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因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不能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就引起犯罪的民事债权提出主张,因为民事债权并非被告人在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不能在审理与犯罪行为造成的相关损失时一并审理.C错.

第7题:

某厅副厅长王某在国庆节期间参加大学同学酒店聚会,费用2万余元,事后王某以接待费名义向单位报销。其行为属于:()。

A.王某的行为属于假公济私行为

B.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错误

C.王某的行为违反《廉政准则》

D.王某的行为属于受贿错误


正确答案:ABC

第8题:

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4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本案该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

该案从表面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因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黄某于2002年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本文所指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以及是否为“个人财产”?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第9题:

2005年6月至2006年,高某在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二手房交易市场征收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受理、审核二手房的交易资料,核定应纳税款等职务之便,授意他人修改或自己帮助他人修改相关的房产交易资料,违规为卖房人办理免征、减征税款的手续,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144万余元。其中,高某与房屋中介人员丁某合伙采用上述手法,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45万余元。高某从中收受客户所送贿赂款人民币45500元。


正确答案:


第10题:

甲某原是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1995年4月4日至l8日,先后利用其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共透支银行款50万元。后甲某于1995年5月19日至l998年10月7日,先后归还透支款29万余元。尚差21万余元没有归还。至案发时止,甲某仍无法归还透支款。对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某构成诈骗罪

B.甲某构成恶意透支罪

C.甲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借贷纠纷


正确答案:C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卜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例中,甲某的行为属上述情形中的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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