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综合练习

问答题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

题目
问答题
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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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参考答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刑法在规定本罪的同时,还将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本罪与这些犯罪的关系是法条竞合关系。对这种竞合关系的处理方法是:凡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既构成其他犯罪,又构成本罪的,应按特殊法条之罪即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定罪处罚。但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不能构成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而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的,则按本罪定罪处罚。


第2题:

以下罪名之犯罪主体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有:( )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生产、销售假药罪
C.生产、销售劣药罪
D.盗窃罪


答案:A,B,C
解析:
参见我国《刑法 第150条的规定,ABC三项罪名都可以由单位构成,D项盗窃罪只能由自然人主体才能构成。

第3题:

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构成犯罪,其罪名应定为:( )

A、虚假广告罪

B、生产、销售劣药罪

C、生产、销售假药罪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答案:C解析:《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4题:

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认定的说法,下列哪项不够准确?()

  • A、销售者明示产品存在瑕疵的,原则上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产品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保、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仍然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商品犯罪
  • B、主观上须出于故意,出于过失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C、销售金额的大小,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待销售金额达到定罪标准的3倍以上的,可以依照刑法相应规定以犯罪未遂处理
  • D、情节较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正确答案:D

第5题:

甲生产了货值50万元的伪劣产品,尚未出售即被查获,则甲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既遂)
D.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答案:D
解析:
解析: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标准是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所以,本题中甲的行为应当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第6题:

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杨某生产假避孕药,即使假药成分本身无害,但不能达到避孕效果的,也会危害妇女身体健康,因此成立生产假药罪。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本身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对杨某应该按照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处罚。故D项正确。

第7题:

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D
解析:
【考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假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中,杨某生产、销售假冒避孕药品,货值金额达15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因此选项A和C都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假药罪,是指生产假药的行为;因此杨某的行为也构成了生产假药罪。综上,杨某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但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陷阱】本题中的陷阱有以下几处:(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是数额犯,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罪有未遂形态。(2)本案中,虽然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既遂),但由于整体上杨某实施的是生产、销售行为,且杨某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8题:

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

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
1、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故意为之,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第9题:

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


答案:
解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1)掺杂、掺假,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10题:

行为人只生产,但未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金额达20万元,应定为()。

  • A、生产伪劣产品罪
  • B、销售伪劣产品罪
  • 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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