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2019年4月1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给B公司,该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乙公司,付款日期为2019年7月1日。甲在该汇票上签章。 2019年4月5日,B公司在明知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C公司,以支付工程款。 2019年4月10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的货款。后因D公司向C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2019年5月20日,D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负责人知悉

题目
2019年4月1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给B公司,该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乙公司,付款日期为2019年7月1日。甲在该汇票上签章。
2019年4月5日,B公司在明知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C公司,以支付工程款。
2019年4月10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的货款。后因D公司向C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2019年5月20日,D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负责人知悉C公司与D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D公司的关联企业F公司与E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F公司未在该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2019年6月1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以偿还所欠G公司的租金,G公司对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不知情。
2019年6月5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乙公司提示承兑,乙公司拒绝承兑。G公司遂向甲、A公司、C公司、E公司和F公司行使追索权。C公司以D公司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为由予以拒绝。E公司向G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向C公司、D公司行使再追索权时,C公司仍以D公司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为由予以拒绝。D公司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向C公司行使再追索权时,C公司仍以D公司违反买卖合同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C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G公司能否向A公司和甲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4)G公司能否对F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5)C公司拒绝G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C公司拒绝E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C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C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B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C公司背书转让时,C公司则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3)G公司可以向甲行使追索权,但不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甲)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但本人(A公司)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
(4)G公司不能对F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在本题中,F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无须承担票据责任。
(5)C公司拒绝G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G公司对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知情,C公司不得以自己与D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向G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6)C公司拒绝E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E公司知悉C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C公司可以对E公司进行抗辩。
(7)C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C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D公司)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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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于乙公司,付款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汇票不得转让

B.乙公司的背书行为无效

C.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

D.付款行对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票据法》第27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27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由以上规定可知,四个选项均正确。

第2题:

A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收款人8,汇票上未注明付款日期,该票据无效。( )


正确答案:×
【考点】汇票的记载事项
【解析】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不属于无效票据。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付款日期为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其未记载这一内容,并不导致票据的无效,而是适用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即为见票即付。

第3题: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C.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D.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 


答案:A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丙与付款银行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话,银行可以以此提出抗辩,拒绝付款。因此,A项正确。

  《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据此可知,甲公司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因此,B项错误。

  《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丁公司已经对汇票进行了承兑,那么它就成为了第一付款人,要承担到期付款的票据责任。但是并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抗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如果丁公司与持票人之间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持票人没有履行相应的债务,那么丁公司可以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的付款请求。因此,C项错误。

  《票据法》第19条规定第1款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另外《票据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据此可知,汇票出票时不能记载附条件的付款,如果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该汇票无效。因此,D项错误。

 

第4题:

以下体现了票据行为文义性的有:( )
A.甲公司签发了 1张银行承兑汇票,由于财务人 员疏忽,将汇票上的付款日期填写为2010年3月1 日,实际付款日期应为3月3日,甲公司不能用其他证 据证明汇票的付款日期为3月3日
B.甲公司签发了 1张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交付 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 金额涂改为100万元,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 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王 某向丁公司追索,要求丁公司按照汇票金额100万元 承担责任
C.甲公司签发了 1张以张某为收款人的银行承 兑汇票,张某将汇票质押给王某,但是张某未在汇票上 记载“质押”字样,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 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有权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D.甲公司签发了 1张支票交付于乙公司,乙公司 提示付款,付款人以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为 由拒绝付款


答案:A,B,C
解析: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 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 或变更。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A、B、C选项体现了票 据的文义性。D选项体现了票据的要式性。

第5题:

A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收款人B,汇票上未注明付款日期,该票据无效。( )


正确答案:×
【考点】汇票的记载事项
【解析】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不属于无效票据。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付款日期为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其未记载这一内容,并不导致票据的无效,而是适用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即为见票即付。

第6题:

以下体现了票据行为文义性的有:( )

A.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将汇票上的付款日期填写为2010年3月1 日,实际付款日期应为3月3日,甲公司不能用其他证据证明汇票的付款日期为3月3日

B.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金额涂改为100万元,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王某向丁公司追索,要求丁公司按照汇票金额100万元承担责任

C.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张某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张某将汇票质押给王某,但是张某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有权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D.甲公司签发了一张支票交付于乙公司,乙公司提示付款,付款人以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ABC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不允许依据票据记载以外的事实,对行为人的意思,作出与票据所载文义相反的解释,或者对票据所载文义进行补充或变更。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ABC选项体现了票据的文义性。D选项体现了票据的要式性。

第7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自行车买卖合同,乙公司签发以丙公司为付款人,甲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在下列何种情况下,该汇票并非确定无效?( ) A.汇票上记载“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自行车后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C.汇票上的票面金额以中文大写记载为“捌仟圆”,但数字误记为“80000元” D.甲乙双方后经一致同意将汇票的收款人改为丁公司,甲乙双方在汇票上签章


正确答案:B
汇票必须记载无条件付款的事项,。如果出票附有条件的,则票据无效,A项确定无效。付款日期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不影响票据效力。《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C无效。第9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D项无效。

第8题:

A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收款人B,汇票上未注明付款日期,该票据无效。(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不属于无效票据。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付款日期为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其未记载这一内容,并不导致票据的无效,而是适用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即为见票即付。

第9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甲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和被背书人张某的名字,并签章,将支票背书给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无权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
B: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
C:张某无权将汇票背书转让
D: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C,D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10条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除了法律规定的税收、继承、赠与这三种情况之外,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和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本案中,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其行为既无对价,又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因此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乙虽然不知本票系甲拾得,但由于其是根据赠与行为无偿取得该票据,因此乙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即甲的权利,甲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当然也不享有,所以银行可以拒绝乙所提出的付款请求。
《票据法》第35条第1款规定了委任背书,也称委托收款背书。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而为的背书。委任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而是一种以背书形式进行的委托。本题中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该限制是指不得转让背书,委任背书不是转让背书,因此乙公司有权将汇票背书给张某,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35条的规定,张某不能再将汇票转让,所以C选项正确。委任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是票据权利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不存在保证关系,本题中乙公司不对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根据《票据法》第46、47条的规定,丙公司和丁公司在汇票承兑前签章,没有记载被保证人,因此出票人是被保证人,所以A选项正确。没有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所以D选项正确。虽然丙公司和丁公司在保证签章时附有条件,但是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和丁公司对被保证人承担的仍然是保证责任,它们之间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BC选项不正确。
A选项中支票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支票无效,付款行未尽审查义务向持票人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付款行应向受有损失的出票人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应当暂停向一切人支付,不能向持票人支付j也不能向失票人支付,因此B选项不正确。依《票据法》第105条,C选项中乙公司挂失前付款人已经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而且银行在审验票据的过程中没有玩忽职守,因此失票人无权要求付款人承担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虽然是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的过失未将停止支付通知书送达付款行,付款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没有过失,因此付款行不承担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10题:

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5万元,双方约定当场先以支票支付5万元预付款,其余20万元以商业汇票结算付款。约定达成后,甲公司当场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该支票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由乙公司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
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7月18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开户行以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为由予以退票。
9月20日,丙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被以财务状况不佳为由拒绝,遂向保证人丁公司追索,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理由如下:(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2)甲公司没有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开户行对支票提出的退票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2)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开户行对支票提出的退票理由不成立。因为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可授权补记,相应的记载字迹当然可能不一致。
(2)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①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应推定承兑人甲公司为被保证人。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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