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甲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得乙公司与之订立合同,乙公司因而签发一张汇票给甲公司,随后甲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汇票到期前,乙公司发现受骗,即向法院申请撤销与甲公司的合同。如果合同被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汇票效力随之撤销 B.甲公司不享有汇票权利,丙公司也不能享有 C.汇票无效 D.汇票效力不受影响

题目
甲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得乙公司与之订立合同,乙公司因而签发一张汇票给甲公司,随后甲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汇票到期前,乙公司发现受骗,即向法院申请撤销与甲公司的合同。如果合同被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汇票效力随之撤销
B.甲公司不享有汇票权利,丙公司也不能享有
C.汇票无效
D.汇票效力不受影响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解析:
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为的票据行为,当事人可能因此而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票据行为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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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正确答案:BD
解析:根据规定,背书是指,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行为;即导致"票据权利"转移。而"票据质押"是一种担保行为,票据权利不一定转移:"委托收款"是持票人授予受托人代理权,让其代为收取票据款项,票据权利人还是"持票人本身",所以并没有导致"票据权利转移";所以答案是BD。

第2题:

乙以欺诈手段骗得甲与之订立合同,甲因而签发汇票一份给乙.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汇票到期前,乙的骗术暴露,甲向法院申请撤销与乙的合同.如果合同撤销【】

A.汇票效力不受影响

B.汇票效力随之撤销

C.汇票无效

D.乙和丙不享有汇票权利


正确答案:A
[解析]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往往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然而,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基于这种无因性,本题中如合同撤销,汇票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

A.甲公司

B.丙银行

C.丁公司

D.张某


正确答案:A
32.答案:A 考点:票据追索权讲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 款后,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

第4题:

案情: 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化肥,价值50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甲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农机厂无奈之下,将丙公司告上法庭。


参考答案:(1)《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甲、丙公司不能将票据转让。 (2)甲公司在转让票据后,对票据应承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丙公司须对此票据承担付款的责任。 (3)由于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所以农机厂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权。被背书人继续转让的,其后手不得向背书人追索。 (4)农机厂拒绝付款的做法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票据法》第27条的规定,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5)农机厂可以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或依票据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5题:

A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得B公司与之订立合同,B公司因而签发一张汇票给A公司,随后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汇票到期前,A公司的骗术暴露,8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与A公司的合同。如果合同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汇票效力随之撤销

B.汇票效力不受影响

C.汇票无效

D.A公司不享有汇票权利,故C也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法律关系。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

第6题:

中国的甲公司与日本的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出一张汇票,付款人为中国的某商业银行。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中国的丙公司。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如果乙公司是为清偿与丙公司之间合同之债务而向丙公司背书转让该汇票,则在乙、丙公司之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公司无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B.如果丙公司要求付款人付款时,付款人以汇票过期为由拒付,则丙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或甲公司追索

C.该汇票不再是一张国际票据

D.如果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则丙公司无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正确答案:ABCD
【考点】票据
【解析】AD项应选,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或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r-票的内容应包括“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即付款人的付款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只有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才允许记载利息及利率。C项应选,当票据跨越国境流通或当出票人与受票人或背书人或付款人分处不同国家时,该票据则被视为一张国际票据。国际汇票,是指在5个地点(出票地点;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受票人姓名旁所示地点;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付款地点)中,至少有两处地点是分处不同国家且汇票签发地或付款地位于缔约国内。B项应选,汇票遭拒付,持票人向出票人或背书人或承兑人要求偿还汇票金额的行为称为追索。当汇票过了期限遭拒付时,持票人不仅对背书人,而且对出票人均丧失追索权。应注意,这里丧失的仅是“追索权”,其实体求偿权利并未丧失。本题中的中国甲公司为出票人,日本乙公司为受票人也是背书人,中国丙公司为持票人。故应选ABCD。

第7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A
32.【答案】A 【考点】 汇票的追索权【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即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

第8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朱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

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正确答案:BC
78.答案:B、C 考点:票据抗辩、票据承兑讲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第9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甲公司无权抗辩


正确答案:BC
【答案】B、C
【详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票据抗辩的限制(抗辩切断制度) 所谓“抗辩切断”,是指即使出现可以抗辩的事由,但是票据债务人不得用来抗辩持票人。抗辩切断只是针对“对人的抗辩”,因为此种抗辩事由是针对特定的持票人而言,如果换了其他人合法持票则票据债务人不能抗辩。

第10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进行了承兑,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的货物交付给甲公司后,乙公司才能提示付款,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告知丁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指示银行不得付款,况且甲公司未将汇票金额存入银行,银行不能向丁公司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B:丁公司如果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C:丁公司如果明知甲公司和丙公司的约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
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无权抗辩

答案:B,C
解析:
本题中如果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不能以自己和丁公司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B选项正确。如果丁公司明知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甲公司就可以以自己和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丁公司,所以C选项正确。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具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有权抗辩,所以D选项不正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进行了承兑,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银行不能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以A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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