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

韩某,28岁,高中毕业后去广州打工。入狱前他不务正业,经常出现打架、抢劫等不法行为,并有严重的毒瘾,后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韩某初入监狱时不服法院判决,同时表现出对监狱生活的抗拒。因情绪容易激动,又不愿意受几个被长期监禁的重犯控制,韩某经常与其他罪犯斗嘴打架。韩某的父母经常来看他,他们鼓励韩某在狱中积极改造,争取获得减刑,早点回归社会。但是一方面他们担心韩某在狱中不太适应,尤其是他较为严重的毒瘾和偏差的心理,会影响韩某的改过自新;另一方面,他们又怕韩某出狱后不适应当时的社会,又没有职业技能,可能会

题目
韩某,28岁,高中毕业后去广州打工。入狱前他不务正业,经常出现打架、抢劫等不法行为,并有严重的毒瘾,后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韩某初入监狱时不服法院判决,同时表现出对监狱生活的抗拒。因情绪容易激动,又不愿意受几个被长期监禁的重犯控制,韩某经常与其他罪犯斗嘴打架。韩某的父母经常来看他,他们鼓励韩某在狱中积极改造,争取获得减刑,早点回归社会。但是一方面他们担心韩某在狱中不太适应,尤其是他较为严重的毒瘾和偏差的心理,会影响韩某的改过自新;另一方面,他们又怕韩某出狱后不适应当时的社会,又没有职业技能,可能会面临着各种困难。
【问题】
1.请根据上述材料,指出韩某在服刑期间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2.请根据韩某遇到的问题,分析矫正社会工作者能为韩某提供哪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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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2019年6月1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韩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正确答案:B

第2题:

韩某任某公司技术开发部副经理,2006年10月,韩某为设计新产品,连续加班两周,经过紧张的工作后终于到了实制阶段。但是,第一次实验出现了问题。在讨论过程中,有人认为韩某在产品设计上存在缺陷,是导致问题的关键。韩某不服气,又没日没夜进行无缺陷论证的工作。2006年11月3日,韩某在加班工作中突发疾病,经过一天一夜的抢救,最终韩某不治身亡。其家属认为韩某的死亡应该属于工伤,享受因工伤亡的待遇。公司领导拒绝承认。经抢救韩某的医院确认,导致韩某死亡的疾病确实与工作无关。请问:

(1)韩某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2)本案中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参考答案:(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韩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经过一天一夜抢救不治身亡, 韩某应当认定为工伤。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第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3题:

张某获得一张汇票,上面记载着“不得转让”,后张某急需现金,遂将该汇票质押给了韩某。后张某无力还款,韩某行使权利,到银行去要求兑现。问韩某行为有效与否?( )。

A.有效。韩某可以行使质押权

B.有效。韩某合法持有汇票

C.无效。因为汇票不得转让

D.无效。因为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CD
  【考点】票据质押
  【解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选择CD

第4题:

原告李某为追讨1万元欠款将被告韩某告上法庭。一审中韩某败诉,韩某不服提出了上诉。在二审过程中,韩某为了扭转败局向法院提出,其实李某的妻子在同一时间也曾向他的妻子借款1万元,因此两相抵消,现在韩某自然无须还钱。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此请求与本案无关,不予理睬
B:一并审理,最后判李某败诉
C:让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诉韩某另行起诉
D:让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答案:C
解析:
《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反诉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一个独立的诉,因此完全可以另案审理,这里如果二审一并审理并且判决,原告对此不仅是丧失了审级利益这么简单,因此D发回重审的做法并不合适。

第5题:

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韩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某日晚跟踪其妻来到韩某住处,
曹某发现其妻坐在韩某床上。披头散发正在哭泣。曹某大怒而殴打其妻,
与韩发生争吵。
曹某知道韩某有钱,决定借机敲诈他一笔,谎称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
不在家)的住所.曹某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
韩某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在曹某的胁迫下,
韩某数次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
此时,杨某回家,知道实情后,并未制止,与曹某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称:
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见钱放人,
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因害怕。韩妻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
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
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与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
,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B: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D: 对于未遂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答案:A,B,C
解析: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AB项正确。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项正确。第24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选ABC。

第6题:

薛家居住在乡村公路交叉路口,他将自己的房子第一层建成门面,报经村民委员会登记备案,出租给韩某和李某,分别经营棋牌室和小卖部。后来,韩某和李某因琐事发生矛盾,李某向将门面转租给石某,李某转租门面应征求()的统一。

A、薛某

B、韩某

C、薛某和韩某

D、村委会


正确答案:A

第7题:

监狱人民警察韩某因工作不负责任,2003年被辞退,根据相关规定,他不得再被录用为人民警察。( )


正确答案:×
不得录用为监狱人民警察的两个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8题:

被继承人韩某于2009年病逝,遗有房屋一栋及人民币10万元。韩某的长子韩龙以自己多年与父亲同住为由,将房屋及10万元钱均据为己有。韩某的次子韩虎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合理分割其父亲的遗产。法院立案后查明:韩某之妻潘某尚在,现与女儿韩燕在外地一起生活。法院通知潘某和韩燕参加诉讼,潘某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的分割既不同意韩龙的意见,也不同意韩虎的意见,韩燕表示愿意继承遗产,但不愿意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


参考答案:B, D

第9题:

韩某饲养宠物狗。在遛狗时将小区内玩耍的小孩咬伤,赔偿责任由(  )承担。

A.韩某
B.小区物管
C.小孩家长
D.韩某与物管公司

答案:A
解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题目中的小孩只是在小区内玩耍,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为动物饲养者的韩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10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其朋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韩某住所。进屋后,曹某发现其妻子披头散发坐在韩某的床上,正在哭泣。曹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韩某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非常有钱,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当时不在家)的住所,并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韩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曹某的胁迫下,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杨某返回住所,韩某以实情相告,杨某并未加以制止,并与曹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信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的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的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韩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叫杨某去公园取钱,杨某不敢去。于是,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外出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将自己放掉。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和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3)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转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显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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