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

某医院精神科患者张某,女性,49岁,家庭主妇,因老公有第三者导致离婚,之后开始有轻度抑郁症症状。离婚后,女儿归张某前夫抚养,在外地读大学。张某经常独自发呆,精神状态差,没有食欲,浑身无力,睡眠质量很差,每天正常的睡眠不足6个小时,对与人交流及外出活动失去兴趣。 问题:假设你是医务社会工作者,会为张某提供哪些服务?

题目
某医院精神科患者张某,女性,49岁,家庭主妇,因老公有第三者导致离婚,之后开始有轻度抑郁症症状。离婚后,女儿归张某前夫抚养,在外地读大学。张某经常独自发呆,精神状态差,没有食欲,浑身无力,睡眠质量很差,每天正常的睡眠不足6个小时,对与人交流及外出活动失去兴趣。 问题:假设你是医务社会工作者,会为张某提供哪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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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案例二:

某医院有患者范某,49岁,离异。该患者消化系统有轻微的不适,各项检查的结果都是一些轻微的症状,但是病人的精神状态一直很差,抑郁现象严重。患者一直认为自己的病没有被检查出来,终日忧虑。从外表上看,案主目前极度憔悴,经常独自发呆,精神状态差,没有食欲,浑身无力。案主终日觉得自己被病魔所困,睡眠质量很差,每天正常的睡眠时间不足6个小时,表现出严重的忧郁症,并夹杂着疑病症的症状。医院请专业社工为其提供服务。

问题:

(1).请结合案例说明什么是医务社会工作?

(2).作为医务社会工作者,从范某的情况来看,可以为她提供哪些服务?


正确答案:
[答题要点]
1.医务社会工作是在健康照顾工作中实施的社会工作实务,目的是协助那些受到实际的或潜在的疾病失能或伤害影响的服务对象、家庭和群体,增强、促进、维持和恢复尽可能好的社会功能。由于机构宗旨、服务场所和对象需要的不同,医务社会工作服务可能是预防性的、发展性的或补救性的。
2.根据案主的实际情况,可以提供如下服务:通过深入访谈,和案主一起分析和寻找问题的根源,确定正确的辅导方法。测量案主的心理抑郁程度和孤寂程度。尝试改变案主的行为,解决其睡眠的障碍,做一些减压的辅导和治疗,让案主学会自我减压放松,并做相应的记录。分析案主的错误认知,让案主领悟到自己思维认知上的偏差,自觉摆脱焦虑不安的情绪。计划一些积极有益的活动,分散案主对于孤寂和经济压力的注意力,给予案主正面鼓励,让她发现自己的转变,从而对未来充满希望。
[试题分析]
1.选择本案例的原因是:上述案例在对案主进行心理、生理诊断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为案主提供最佳的服务。在医务社会工作者的帮助下,帮助案主重建信心,解决心理上出现的问题,配合医生的治疗,早日使病情得以好转。该案例考查了考生对医务社会工作的定义和实务工作的基本过程的掌握情况。
2.本案例注重考查的重点与技巧在于:
(1)病人目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了解范某改善困境的动机、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可以运用的资源状况。
(2)通过对病人的家庭生活与经济状况、家庭心理动力关系及其社会支持系统的评估,从病人角色的适应、病人的家庭人际关系、病人的心理情绪等不同角度采取相应的行动策略,对案主进行心理辅导。
3.本案例回答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医务社会工作者的介入要根据题型变化情况和案主的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要根据服务对象在医疗适应、伤残康复、住院适应、情绪行为等方面的不同问题采取相应的策略,协助服务对象了解病情和治疗方案,促进医患关系的改善,鼓励其接受病情和配合治疗。

第2题:

张某1996年外出打工不久即下落不明,于2002年被宣告死亡。张某之妻刘某在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半年内又与王某结婚,婚后一年因与王某性格不合而分居。刘某因无力抚养其与张某所生独子而将孩子送养。2005年张某回到老家,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关于本案当事人人身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与刘某是合法夫妻

B.刘某与王某是合法夫妻

C.刘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儿子送养,该送养行为无效

D.刘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儿子送养,该送养行为经张某事后追认方有效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在本题中,刘某在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又与王某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虽然后来刘某与王某分居,但并未离婚,故双方仍是合法夫妻。因此选项B正确。

第3题:

齐某(男)与张某(女)于2000年结婚时签订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2002年双方生育一女。2004年1O月起,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到外地工作,一直未回。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均由张某完成。2008年12月,张某以夫妻感情不和、长期两地分居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张某下列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的有()。

A.张某认为自己在2000年约定财产时考虑不周,应确认财产协议无效

B.张某在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齐某应当予以补偿

C.张某夫妇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4年,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D.齐某对家庭付出少,应给予张某适当经济帮助

E.齐某对孩子照顾少,离婚后无权要求抚养女儿


正确答案:BCD
【答案】BCD。本题考核的是离婚的权利救助。《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双方。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一方请求补偿。对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探望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继续承担抚养的责任,不具体抚养的一方要按时足额的给付抚养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4题:

张某与杨某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很快离婚,离婚时杨某已经怀孕2个月。8个月后杨某生下儿子小毛,杨某生产时难产,生下小毛后很快死亡,杨某的母亲陈某将小毛抱回家。张某离婚后与孙某结婚,孙某患有不育症,张某听说杨某生了小毛后,要求陈某将小毛给自己和孙某抚养。陈某认为小毛是杨某与张某离婚后所生,并且张某已经再婚,张某无权抚养小毛。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是小毛的监护人,陈某应当将小毛交给张某抚养
B:陈某是小毛的监护人,张某无权要求抚养小毛
C:张某和陈某对小毛都有监护权,应协商确定监护人
D:张某和陈某在有关单位指定前都不享有对小毛的监护权

答案:B,C,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民通意见》第21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题中小毛虽然是杨某与张某离婚后所生,但是张某是小毛的父亲,没有合法原因不能剥夺其享有的监护权,所以张某是小毛的监护人。虽然陈某是小毛的外祖母,但是陈某只有在小毛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小毛的监护人,小毛的父亲张某有监护能力,所以陈某不享有对小毛的监护权。

第5题:

林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并约定由张某照顾刚满周岁的女儿。不到一年,张某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此时,作为女儿监护人的应当是()
A. 林某
B. 林某的父母
C. 张某的父母
D. 张某所在单位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故本题选A。

第6题:

2003年S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备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月赵某下岗,负贲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教


正确答案:AC
[考点]离婚的法律效力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离婚时对付出义务较多一方的补偿规则。根据《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知,本题中,王某与赵某结婚后。虽然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但赵菜下岗后,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付出较多义务,有权获得补偿。据此,选项A正确。
其次,选项B考查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补助规则。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及《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可知。本题中,离婚时赵某没有住房,属于生活困难,依照法律的上述规定,赵某“可以”取得王某购买住房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但是选项8一方面采用仅仅考虑到了所有权,而忽视了“居住权”;另一方面采用“应当”的说法,将法条规定的“可以”绝对化,因而是错误的。
最后,选项CD考查离婚时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知,本题中,王某作为有配偶者与张某同居.属于导致离婚中的过错方,在离婚时应当对赵某进行损害赔偿,据此,选项C正确。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可知,离婚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仅限于夫妻双方.而不能扩大至婚姻以外的第三人,所以选项D认为张某应向赵某赔礼道歉是错误的。

第7题:

张某与王某离婚之后,儿子张大随王某共同生活,后来张某与李某结婚,生有一子张二,李某与前夫育有一女,年仅8岁,随张某和李某生活。张某后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长达3年,上述所有子女均已成年。张某被宣告死亡,张某的汽车被张二继承,张二将之卖给刘某。下列说法中,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李某有权申请宣告张某失踪

B.张某若被宣告死亡,张大、张二以及李某的女儿都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C.张某若又出现,只要李某未再婚,无论李某是否愿意,二人的婚姻关系均自动恢复

D.张某若又出现,死亡宣告被撤销,张某可以要求刘某返还汽车


参考答案:B

第8题:

对壬某要求与张某离婚及分割财产、抚养女儿的要求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法院应准予王某与张某离婚,同时应按婚姻法的要求分割财产,确定女儿的抚养人及抚养费。


第9题:

小王母亲张某离婚后,1996年又与钱某结婚,小王随母亲一起生活,2012年,小王母亲与钱某离婚,对于小王的抚养问题发生了争执,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钱某对小王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对小王享有抚养权
B:即使张某与钱某离婚,小王与钱某之间的继承关系并不消灭
C:如果钱某不愿再继续抚养小王,小王则应当由其生父母继续抚养
D:一旦钱某和张某离婚,小王与钱某之间的关系即告结束

答案:D
解析: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样,继父母与生父母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法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如果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离婚的,依照有关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据此,未成年的继子女在随生父或生母共同生活后,其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自然终止,继父或继母对其继子女的继承权也应随之消灭。但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生父母离婚时,已将继子女抚养成年、接近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的,应当不影响继父母对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

第10题:

张某与妻子王某婚后共同购买房产一套,并居住使用。但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小张为两人成年独子,单独居住。2018 年张某去世,该住房由王某独自居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去世后,该房产变更登记前,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
B、张某去世后,无论是否对该房产变更登记,该房产归王某和小张共有
C、因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所以张某去世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
D、张某去世后,因房产由王某独自居住使用,所以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知识。
A项错误,该房产虽然只登记张某一人为所有权人,但因是张某和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故王某也 享有所有权。但张某去世后,作为其继承人的小张对其财产享有继承权,故房产并非归王某一人所有。
B项正确,张某去世后,王某和小张的继承权生效,无论是否变更登记,其二人均对该房产享有权力,该房 产归王某和小张共有。
C项错误,该房产是张某与妻子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使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只登记了 张某,该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项错误,张某去世后,该房产属于张某的部分是张某的遗产开始继承,在遗产分割前,遗产是属于继承人 共有的,不能因为房产由王某独自居住使用就归王某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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