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

赵女士晚年由保姆照顾的比较多,生前与保姆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保姆给赵女士养老送终,她的财产全部给保姆。后来赵女士的女儿失业下岗,生活没有以前那么美满,于是赵女士又立了份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女儿。赵女士去世后保姆与赵女士的女儿关于财产的分配发生争执,告上法庭,法庭该如何判决()。A.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嘱有效,又因赵女士立过遗赠抚养协议,因此赵女士女儿和保姆各得一半财产 B.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赠有效,赵女士女儿获得所有财产 C.由于赵女士生前立过遗赠扶养协

题目
赵女士晚年由保姆照顾的比较多,生前与保姆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保姆给赵女士养老送终,她的财产全部给保姆。后来赵女士的女儿失业下岗,生活没有以前那么美满,于是赵女士又立了份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女儿。赵女士去世后保姆与赵女士的女儿关于财产的分配发生争执,告上法庭,法庭该如何判决()。

A.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嘱有效,又因赵女士立过遗赠抚养协议,因此赵女士女儿和保姆各得一半财产
B.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赠有效,赵女士女儿获得所有财产
C.由于赵女士生前立过遗赠扶养协议,所以遗嘱无效,财产全归保姆
D.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赠有效,又因赵女士立过遗赠扶养协议,因此赵女士女儿和保姆共同分割财产,但由于遗嘱在后,所以赵女士的女儿应分得更多的比例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
解析: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如果在离婚后,王先生和赵女士同意不解散公司,且张先生也同意公司继续经营。则三人对原公司的持股比例变为( )。

A.王先生50%、赵女士20%、张先生30%

B.王先生35%、赵女士35%、张先生30%

C.王先生70%、赵女士0%、张先生30%

D.王先生0%、赵女士70%、张先生30%


正确答案:B

第2题:

2008年,借着中国举办奥运会的契机,很多对情侣选择在这一年走进婚姻的殿堂,孙先生和赵女士就是其中的一对。新婚不久,孙先生在朋友的建议下,决定为家庭补充必要的商业保险。孙先生为赵女士购买A保险产品,并制定自己为受益人;又为自己和赵女士购买B联合保险产品,该产品规定联合投保人中只要有一个人生存,年金就照常给付,直到全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才停止。

孙先生为赵女士购买的A保险产品,其中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 )。

A.孙先生和保险公司

B.赵女士和保险公司

C.孙先生和保险代理人

D.孙先生和赵女士


正确答案:D

第3题:

小马在婴儿时期即被养父母抱养,后来养父与养母离婚,小马跟着养父生活。2018年小马10岁时养父与赵女士再婚。再婚后赵女士对小马照顾有加。2019年赵女士突发意外去世,则赵女士的法定继承人是( )。

A.养父

B.小马

C.赵女士的前夫

D.养父、小马


答案:D

第4题:

谢女士晚年由保姆照顾的比较多,生前与保姆签订了遗嘱扶养协议,由保姆给谢女士养老送终,她的财产全部给保姆。后来谢女士的女儿失业下岗,生活没有以前那么美满,于是谢女士又立了份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女儿。谢女士去世后保姆与谢女士的女儿关于财产的分配发生争执,告上法庭,法庭该如何判决?( )

A.由于谢女士立的遗嘱在遗嘱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嘱有效,又因谢女士立过遗嘱抚养协议,因此谢女士女儿和保姆各得一半财产
B.由于谢女士立的遗嘱在遗嘱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嘱有效,谢女士女儿获得所有财产
C.由于谢女士生前立过遗嘱扶养协议,所以遗嘱无效,财产全归保姆
D.由于谢女士立的遗嘱在遗嘱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嘱有效,又因谢女士立过遗嘱扶养协议,因此谢女士女儿和保姆共同分割财产,但由于遗嘱在后,所以谢女士的女儿应分得更多的比例

答案:C
解析: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财产继承中,在死者生前与他人既签订有遗赠扶养义又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两者之间没有抵触,则分别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两者相互抵触.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本题中遗赠扶养协议表明遗产全归保姆所有,故选C。

第5题:

赵女士晚年由保姆照顾的比较多,生前与保姆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保姆给赵女士养老送终,她的财产全部给保姆。后来赵女士的女儿失业下岗,生活没有以前那么美满,于是赵女士又立了份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女儿。赵女士去世后保姆与赵女士的女儿关于财产的分配发生争执,告上法庭,法庭该如何判决()。

A.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嘱有效,又因赵女士立过遗赠抚养协议,因此赵女士女儿和保姆各得一半财产
B.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嘱有效,赵女士女儿获得所有财产
C.由于赵女士生前立过遗赠扶养协议,所以遗嘱无效,财产全归保姆
D.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嘱有效,又因赵女士立过遗赠扶养协议,因此赵女士女儿和保姆共同分割财产,但由于遗嘱在后,所以赵女士的女儿应分得更多的比例

答案:C
解析: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盼法律效为优先于遗嘱。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财产继承中,在死者生前与他人既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二者之间没有抵触,则分别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二者相互抵触,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第6题:

某日,赵女士十四岁的女儿拿着压岁钱与同学一起在A区X市场某手机销售店购买了一部价格为320元的手机,又偷拿了妈妈的身份证开通了一个卡号。赵女士发现后十分生气,认为这种“奢侈消费”会给女儿带来负面影响,坚决不同意女儿使用,并找商家要求退机退卡,但几经协商,均遭拒绝。过后,赵女士投诉到了A区消协,提出商家允许一个孩子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办号是极不负责的行为。请问:赵女士的这种想法正确吗()?

A.正确

B.不正确


参考答案:A

第7题:

你是一名妇产科医师,某孕妇赵女士在待产期间向你提出要求,希望今天你能够给她实施剖宫产。你告知她目前她不具备剖宫产手术指征,根据诊疗规范应当继续待产。但是赵女士提出她给孩子起了名字叫孙国庆,如果今晚还生不下来,明天就不能叫孙国庆了。她强烈要求立即实施剖宫产术分娩,她认为自己有选择分娩方式的权利。赵女士还明确告诉你,如果不同意剖宫产生出残疾孩子找医院算账。请问你该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

A.坚决拒绝赵女士的要求,并明确告知绝对不可能剖宫产。

B.同意赵女士要求,并让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明个人强烈要求剖宫产。

C.告诉赵女士剖宫产是有手术指征的,如果非要做请转院到其他医院。

D.请示医院医务处,让医务处来定如何处理。

E.对赵女士进行关于剖宫产风险的详细宣教,并告知如待产中有了指征,会及时剖宫产的。


正确答案:E

第8题:

某女士因病去世,留下10万元财产,其生前未写遗嘱。下列不可以依法继承该女士遗产的有()

A.她已经出嫁的女儿

B.她的公婆

C.她的妹妹

D.她的儿子


参考答案:C

第9题:

赵女士由于意外落下残疾,没有了收入,老公不但不好好照顾,还和别的女人租住到一起。开始时其老公每月还给一定的扶养费,自赵女士将老公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后,其老公不再支付扶养费,法院在半年后宣布俩人离婚。对于扶养费法院应该()判决

A.虽然双方已没有感情,但由于赵女士没有劳动能力,所以应该继续支付
B.由于双发感情早已破裂,且已离婚,其老公自提出离婚之日起可以不再支付
C.虽然没有了感情,但其老公仍应支付离婚前半年的扶养费
D.给不给法律无法强制执行,只能靠道德约束

答案:C
解析:
考点:扶养的权利义务 夫妻之间享有相互扶养的权利,相对的一方负有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扶养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夫妻间特定的身份关系,是婚姻的内在属性对夫妻的必然要求,这种义务的产生是婚姻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理解和适用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①夫妻间扶养的内容包括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②夫妻间的扶养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其产生是基于双方存在人身关系,不得转让、处分或抵消,只要婚姻关系没有终止,即使在离婚诉讼阶段或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双方的扶养关系依然存在;③夫妻间的扶养关系是相互的,夫妻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为保证夫妻扶养权利的实现,《婚姻法》从义务的角度予以强调,以保证权利的实现;④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10题:

共用题干
王先生在2000年采用按揭贷款购房,支付首付40万元,并取得房屋的产权证。2002年王先生与赵女士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向银行偿还购房贷款40万元。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出资情况分别是:王先生50万元、赵女士20万元、张先生30万元。2007年王先生与赵女士协议离婚,解散原有公司。此时他们的房产价值达到200万元,公司股份已增值到200万元,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分歧。根据案例回答48~53题。

如果在离婚后,王先生和赵女士同意不解散公司,且张先生也同意公司继续经营。则三人对原公司的持股比例变为()。
A:王先生50%、赵女士20%、张先生30%
B:王先生35%、赵女士35%、张先生30%
C:王先生70%、赵女士0%、张先生30%
D:王先生0%、赵女士70%、张先生30%

答案:B
解析: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其还款来源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进行平均分割,赵女士能够分到财产40/2=20(万元)。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办理财产分割手续时,该房屋首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出资且婚后双方都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则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当认为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根据题意,分割时房产价值已增值到200万,所以赵女士可分得房屋价值的一半,即100万元。


由于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夫妻被视为一个整体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比例,夫妻二人共有该公司70%的股份(50+20)/(50+20+30)=70%,现公司股份已增值到200万元,即夫妻二人共同分得140万元,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进行平均分割,即每人可分得70万元。


由于夫妇用婚后积蓄与张先生合资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不论出资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在离婚后,王先生和赵女士同意不解散公司,且张先生也同意公司继续经营的话,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进行分配,即将夫妻共同持有原公司70%的股份平均分割,分割后每人将持有公司35%的股份,公司股东张先生的持股比例不变。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