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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案子中,被告人王某刚满17周岁,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王某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则下列说法符合有关规定的是( )。A.被告人无权拒绝法院的指定辩护B.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C.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D.人民法院准许后,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或者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

题目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案子中,被告人王某刚满17周岁,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王某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则下列说法符合有关规定的是( )。

A.被告人无权拒绝法院的指定辩护

B.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C.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或者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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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皖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B.被告人无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C.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 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答案:C,D
解析:
。《刑诉解释》第36、38条。

第2题:

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
B:被告人有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C: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45条,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3题:

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答案:B
解析:
【考点】法律援助;拒绝辩护【详解】《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A项中的王某在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不属于必须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范围,所以A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B项中的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予准许的做法是正确的,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2条第4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C项中法院为外籍被告汤姆指定辩护人的做法正确,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法院应予准许,所以C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的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故D不正确。

第4题:

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正确答案:B

第5题:

第 46 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项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情形?

A.在一起团伙抢劫案中,被告人王某、程某委托了辩护人,而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时未满l8周岁,审理时刚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限制行为能力人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D.外国人路易斯涉嫌盗窃,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正确答案:C
[考点]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规定,应当指定辩护包括以下情形: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l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因此C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条规定,A、D项属于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B项错误,只有开庭审理时未满18周岁的人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范围,不是犯罪时的年龄。故C项当选。

第6题:

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26题)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正确答案:B

第7题:

下列有关指定辩护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被告人正在怀孕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人民法院只能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C.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但审判时已满18周岁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D.被告人是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正确答案:B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只能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是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根据《高法解释》第36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A也不属于应当指定的情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D。

第8题:

关于本案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杨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则人民法院应当为杨某指定辩护人,指定的辩护人可以是该法院不参与本案审理工作的人民陪审员

B.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但是应当由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不再指定

C.被告人两次拒绝重新指定的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D.被告人拒绝指定的辩护人,重新委托辩护人的,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辩护制度。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本案中杨某是未成年人,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所以A答案的前半部分叙述是正确的,但是,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而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是没有义务充当辩护人的,而且根据回避的原则,也不宜充当辩护人,只有在人民陪审员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委托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不是被指定为辩护人。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第165条的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第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且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人。而第二次拒绝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则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不允许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而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则法院不再准许其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因为本案中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所以应当不予准许。而D答案的表述也不够准确,因为,按照《刑诉法解释》第165条的规定,仅在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这一段时间的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超过10日则应当计人审限。

第9题:

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正确答案:B
[考点]指定辩护[解析]《删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选项A中的王某虽然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但是其在审判时已经年满且18周岁,因此不属于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选项A的说法错误。《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刑诉解释》第65条第2款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2)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选项B中的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属于《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应当不予准许。选项B正确。选项C中的汤姆不具有《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当其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根据上述《刑诉解释》第65条第2款第项的规定,合议庭可以准许,选项C错误。汤姆的外国国籍是用来迷惑考生的,外国国籍并不是法庭是否准许辩护人自行辩护的条件。《刑诉解释》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选项D中的前半句“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的说法是正确的。又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依照本解释第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可见,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延期审理的具体期限,只是规定“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因此选项D中后半句“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错误。[难度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