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

简述债权让与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题目

简述债权让与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权让与的要件:
(1)需存在有效的债权。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的,都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被让与的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依照《合同法》第79条规定,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如基于个人信赖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不得转让,委托、雇佣、租赁具有强烈的人身性,不得转让。转让往往构成解除合同的原因。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得转让,如专门为特定人绘肖像画的债权。不作为债权不得转让,如竞业禁止的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需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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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正确答案:
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则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第2题:

简述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参考答案: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第3题:

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

A.存在有效债权

B.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让与协议

C.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让与协议

D.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E.存在待生效债权


正确答案:ACD

第4题:

简述票据更改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正确答案:
票据的更改,是指有变更票据记载事项权的人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更改的成立要件是;(1)必须不改变票据的性质.票据的更改仅仅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2)必须针对已经完成的可更改的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明文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可以被更改的记载事项为付款人名称、付款地、出票地以及任意记载事项.(3)必须由有更改权的人更改.有权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人,是在票据上实施记载行为的人.因此票据的更改是原票据记载人对其记载的事项进行改写.(4)必须为了使用票据而更改.票据更改的目的在予按照改变后的文义承担票据责任.仅仅是改写票据记载事项而不将票据交付他人,其更改票据的行为无法律意义.

第5题: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要件:
(1)客观要件:
A.须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
B.须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其债权
C.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2)主观要件:
A.债务人的恶意: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高价收购
B.受益人的恶意:受让人之情


第6题: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参考答案:

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第7题: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要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
(2)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4)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


第8题:

简述代位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参考答案: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9题:

债权让与的概念与条件


参考答案:

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债权人为让与人,第三人为受让人
条件:
(1)存在有效债权
(2)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
(3)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A.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B.双方约定不得转让
C.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须通知债务人
(5)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10题:

简述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答案:
解析:
[解析](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须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前提。如果债 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赌债、买卖婚姻之债,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 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这里的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具体是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 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4)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位性。代位权的客体须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这包 括两个方面:第一,与债务人的人格与身份相关的债权不得代位;第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得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