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5月22日签的第一年合同,之后每年的5月22号-月底之前,公司都会陆续跟我续签一份单张的合同,但今年5月已经过去了,至今迟迟未续,可是4-5月之间我怀孕了,时间一天天的过去,转眼怀孕已经快2个月了,公司还没续签合同,由于身体状况我需要请安胎假,那如果请了安胎假,这种情况下,公司会不会和我解除劳动合约呢?我接下来该怎么办?
补充说明一下,我没违法公司任何规定,而且公司不光没跟我续签,全公司的员工现在都没续签,但我由于等不下去了,现在如果提出因为怀孕要请假,我还能在劳动法保护范围内吗?
第1题:
我和单位签了一年的合同,合同到期了,单位不和我续签,同意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但是人事部说赔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合理吗?
不合理。估计这单位是可你多算一个工资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之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之规定,对于该部分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之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之规定,对于该部分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第2题:
我们公司是个集团公司性质的,我在其中的一个分公司上班。总公司在市区,分公司离市区很远,我每个周末回去市里一次,平时都必须住在厂里。我2010年12月到这个公司来的,现在是2011年8月,我医院检查怀孕了,因为怀孕反应很大,分公司很偏僻在饮食和交通反面都给我带来很大的困扰,所以我向老板提出能不能在总公司给我找一个合适的岗位,调到总公司去,老板也答应了。我就找人来交接我的工作,现在都快交接得差不多了,总公司那边打电话来说,暂时没有合适的岗位可以安排,劝我先办离职,等有合适岗位了再到公司上班。我就说办离职就等于是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了,到时候什么都说不清了,我说没岗位我可以休息一段时间,到时候可以安排了,我再来上班,我是不想办离职的,如果答应现在离职,无异于近一两年的失业,而生育保险能不能得到保证,生产时产生的巨大花费都是很现实的问题。
所以现在就产生了这个矛盾,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公司可以以没有合适岗位为理由,和我终止劳动合同吗?我可以接受的底线是,不办离职,社保的公司缴纳部分公司一定要承担。
第3题:
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怎样规范续签合同? 我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7月到期,但用人单位至今还没有与我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我仍然在原工作岗位上工作,工资待遇也都没有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自己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第4题:
公司要求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一条写的:双方确定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合理嘛? 能签嘛?是否应该写明具体的工资是多少?为什么?
我的合同7月份已经到期了。
这是合理的合同,可以签。
希望能帮到你,别忘了采纳我的答案哦,祝你生活愉快!
第5题:
我和我老公已经登记结婚。我现在想和他离婚了。可是我已经怀孕4个多月了。如果他不肯离婚我可以擅自把孩子打掉吗?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有没有人能详细说明下。
第6题:
如果是一年都我辞职还会返还扣除的五险一金的钱么?如果一年后公司不续签合同 五险一金会返还么?
第7题:
合同与2011年4月28日到期,一直到今天8月16日公司才和我签合同,而且要求我只签名字,时间不需要填写,合理么?
第8题:
我公司与B公司从1999年到2006年签过七个承揽合同,
我公司是承揽方,B公司是定作方,从1999年到2009年陆续汇来定作款,但仍差56万,
我去年起诉,是按照七个合同起诉的,算B公司在每个合同上差我公司钱,可是后来我发现,
其实是可以按最后一个合同起诉56万的,因为法律有规定,一笔款如果不能同时偿还前面所有的债务的话,
那么先偿还已到期的,可是现在已经起诉了,如果撤诉就要损失一半诉讼费,能否不撤诉,
法院又会判B公司按七个合同还清总款呢?法院会不会以最后一期付款只能代表最后一个合同的,
而认为前六个都已超过诉讼时效呢?如果是这样,那么我该怎么办,除了撤诉外,还有别的方法吗?
法院有可能判B公司按七个合同还清总款,如果B公司不提出诉讼时效问题的话。一旦提出,你第7个合同的问题,就要看你起诉状是如何提诉讼请求的了。
请咨询你的代理律师,起诉肯定要找律师的,这方面他是专家,而且回答的详细,反正官司你是打定了,尽快请律师去解决此事。
第9题:
本人在公司已经工作满10年了,去年公司先是将我从财务管理岗位降到出纳岗位(降职没降薪),等我合同到期就不和我续签合同并打算经济补偿我,我不同意,后经协商,双方续签了一年。今年合同又即将到期,公司还是只肯跟我续签一年,去年已经妥协了一次,今年我肯定要和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请问:公司去年和我签订的一年合同违法吗?我的情况适用此条规定吗?我可以向公司提出二倍工资赔偿吗?
第10题:
我与公司签订到2013年的劳动合同,但现在我怀孕7个月,公司要辞退我。并只补我两个月工资。我该怎么办?
1、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
2、 孕期的女员工,如果没有极特殊的情况发生,是不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公司强行要解雇的话,可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