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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深夜,武某持匕首抢劫下夜班的文某,文某一脚踢倒武某,致武某昏迷,匕首掉落一旁,文某仍气愤难平,捡起匕首往武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致武某当场死亡。文某用匕首刺死武某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假想防卫 D.事后防卫

题目
某日深夜,武某持匕首抢劫下夜班的文某,文某一脚踢倒武某,致武某昏迷,匕首掉落一旁,文某仍气愤难平,捡起匕首往武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致武某当场死亡。文某用匕首刺死武某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假想防卫
D.事后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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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上昏迷,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上猛刺致死,张某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不负责任

B.意外事件,不负责任

C.防卫过当,应负责任

D.故意杀人,应负责任


正确答案:D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争斗,当王某头部撞击墙上昏迷时,就达到了正当防卫的效果。之后张某在王某没有抵抗能力的情况下,拿起匕首猛刺王某。导致王某死亡,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题:

武某和妻子魏某1999年结婚,2000年,武某和他人组建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后夫妻二人离婚,以下叙述中( )错误。

A.武某和魏某可以协商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

B.武某夫妇对股份进行分割的协议不能当然生效

C.武某夫妇约定将股份的1/2分给魏某的协议,征得过半数股东同意即有效

D.股份不可以直接分割


正确答案:D

第3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第4题:

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
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
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
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可知,贡某的自书不能变更公证遗嘱。
选项B正确,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其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但贡文先于贡某死亡,无法依据公证遗嘱继承贡某的全部财产,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因此,贡某的遗嘱因贡文先于贡某死亡而无法发生效力。
选项C错误,《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据此可知,贡文的遗嘱只有贡文自己可以撤销、变更,贡某无权进行修改,故其修改部分无效。
选项D错误,《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继承法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据此可知,贡文遗嘱中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无效。

第5题:

武某和妻子魏某1999年结婚,2000年,武某和他人组建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后夫妻二人离婚,以下叙述中()错误。

A:武某和魏某可以协商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
B:武某夫妇对股份进行分割的协议不能当然生效
C:武某夫妇约定将股份的1/2分给魏某的协议,征得过半数股东同意即有效
D:股份不可以直接分割

答案:D
解析:

第6题:

武某遇车祸住院,在生命垂危时,请某律师事务所陆姓律师当其见证人并代书了遗嘱,武某同时指定陆律师为遗嘱的执行人。武某去世后,陆律师又接受武某妻子的委托代理遗产继承一案,并收取了代理费15万元。在上述情况中,陆律师采取的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 )

A.向所在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后,由本所其他律师代理武某妻子的诉讼

B.向武某妻子说明情况,建议他们另外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

C.在未向武某妻子说明的情况下,继续代理其进行诉讼

D.向武某妻子说明情况,并返还所收取的代理费


正确答案:BD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第28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代理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由于陆律师是遗嘱的执行人,因此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依照法律规定不应接受武某妻子的委托。故AC两项错误。

第7题:

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答案:
解析: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第8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的头撞到墙角昏倒在地,匕首掉在一边,张某捡起匕首对其心脏猛刺数下,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王某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晕倒,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故张某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属于防卫过当,张某对王某的死,主观上持故意心态,客观上实施了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故选D。

第9题:

武某和任某因交通事故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武某起诉任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用1万元,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任某赔偿武某医疗费用1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法院的做法违反了辩论原则
B.武某起诉任某驾驶车辆撞伤了自己,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任某是否驾驶车辆撞伤武某无法查明,但任某驾驶的越野车辆体积大、刹车声尖锐,有可能惊吓到武某,因此判决任某承担交通事故80%的责任。法院的做法违反了处分原则
C.在诉讼过程中,任某承认开车撞倒了武某,但认为武某擅自闯红灯在先。法院未理会任某的自认另行做出判决。法院的做法违反了辩论原则
D.在开庭过程中,武某请求交通事故发生时在场的韩某出庭作证。韩某出庭作证是其行使辩论权和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体现

答案:A,B,D
解析:
考查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中,辩论原则不仅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还包括法院审判权行使范围应当受到当事人辩论的约束,即法院只能以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处分原则要求法院的判决应当受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约束。A项错误,武某并没有请求任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用,法院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的行为违反了处分原则:B项错误,法院以武某没有主张的事实为由判决任某承担责任,违反了辩论原则;C项正确,未将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违反了辩论原则;D项错误,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并没有辩论权,辩论权属于当事人。故A、B、D当选。

第10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对王某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关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
C.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D.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
本题属于犯罪概述题目。
A项,《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题干中王某持刀抢劫张某,虽然争斗中王某倒地,匕首掉在地上,但王某并没有被制服或者丧失侵害能力(他可以起身捡起匕首继续抢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依然存在。因此,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故正确,当选。
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并不是为了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题干中不属于故意杀人,故错误,排除。
C项,《刑法》第十六条规定,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题干中不属于意外事件,故错误,排除。
D项,《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题干中不属于紧急避险,故错误,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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