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

叶某去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一只旅行包寄存在存包处,等购物后取包时发现该旅行包不见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的,其诉讼时效期间是()。 A.1年 B.2年 C.4年 D.20年

题目
叶某去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一只旅行包寄存在存包处,等购物后取包时发现该旅行包不见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的,其诉讼时效期间是()。
A.1年 B.2年 C.4年 D.20年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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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某2006年10月4日在进入某超市购物前,将手提包寄存在超市存包处,取包时,发现提包丢失,张某多次与超市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终于2006年11月10日最后一次协商未果后决定提起诉讼。2007年4月10日当地发生地震,生产生活完全不能正常进行,直到同年10月 10日生产生活恢复正常。张某于2008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地震导致诉讼时效中止6个月

B.张某提起诉讼时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C.本案的诉讼时效从2006年10月4日开始计算

D.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之后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和民事诉讼的受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张某从2006年10月4日到2006年11月10日之间,多次与超市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所以张某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6年11月10日开始计算。2007年4月发生的地震时尚未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但是该不可抗力一直持续到2007年10月10日,从诉讼时效届满前6个月即到2007年5月开始计算诉讼中止,直到2007年10月 10日结束,中止5个月。综上,张某的起诉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选项AC说法错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选项D说法错误。

第2题: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1年

B.2年

C.4年

D.5年


正确答案:A

第3题:

马女士与田女士去某超市购物,在免费存包时,超市存包处保管员贾某给完两位女士相应的手牌后将马女士的皮包存入专用柜内,但将田女士的皮包放在柜台上而忘记放入专用柜,后由于不同原因马女士和田女士的皮包均丢失,经监控录像证明,超市对于马女士的丢失问题上无重大过失,但对田女士皮包丢失上却闪烁其词,无法辩解,为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超市应对马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B.超市应对田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C.由于保管是无偿的,因此超市不承担任何责任

D.保管合同一经保管物交付即成立,超市对马女士和田女士的损失均应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4题:

2016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 )。

A.2016年9月1日前

B.2017年3月1日前

C.2018年3月1日前

D.2026年3月1日前


参考答案:B

第5题:

某甲到某超市购物,期间将其装有五百元现金的小包寄存在超市的自助存包柜。某甲购物结束后,发现其包已经丢失。超市的监控录像显示,有小偷撬开存包柜,偷走了某甲的物品。但超市监控室的保安擅自离岗,未及时发现盗窃情况。后小偷被警察抓获,但其没有赔偿能力。对于某甲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A.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原则上由小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C.由于超市有过错,在小偷无法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D.小偷无法赔偿的部分,某甲自行承担


正确答案:BC

第6题:

李某于2008年5月1日到超市购物,把随身所带的包寄存在超市的储物柜中,当她购物出来取包时发现包已经不见了,李某欲起诉超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诉讼时效是2年

B.李某的诉讼时效是1年

C.李某如果在诉讼时效届满前6个月向超市主张赔偿,诉讼时效中止

D.如果在诉讼时效届满前8个月,李某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且该原因持续了1个月,则诉讼时效中止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根据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李某如果向超市主张赔偿,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阿最后6个月内,李某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

第7题:

2006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 )。

A.2006年9月1日前

B.2007年3月1日前

C.2008年3月1日前

D.2026年3月1日前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根据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第8题: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10元”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目。则( )。

A.该《须知》属于格式条款

B.该《须知》并未订人合同

C.该《须知》为合同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无效

D.该《须知》为合同的一部分,有效

E.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正确答案:ACE
解析:本题考核格式条款。依《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拟定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题中,存包须知为反复使用而拟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在顾客存包时能够清楚了解,应认为订入商场与每个存包顾客之间的存包保管合同之中。但该格式条款内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任何包裹的丢失均只赔偿5~10元,免除了商场作为保管人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应承担的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排除了顾客作为寄存人依该条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该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第9题: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首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自助存包处。购物完毕出来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遂向该超市索赔。该超市认为,其在存包处已经张贴了《存包须知》,该须知明确规定:如果所存物品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朱某向存包处存包的行为即默示其已经接受了该条款的约束,因此只能按照约定最多赔偿10元。经查,该《须知》贴在存包处的内墙上,距窗口约5米,且为标准的三号字打印,通常在三米以内方可辨认其内容。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参考答案:A

第10题: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 )。

A.1年

B.2年

C.4年

D.5年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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