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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对席某的3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按照民法规定,朱某仍享有( )。A.诉权 B.胜诉权 C.受领权 D.处分权 E.保全权

题目
朱某对席某的3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按照民法规定,朱某仍享有( )。

A.诉权
B.胜诉权
C.受领权
D.处分权
E.保全权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C,D,E
解析:
本题考核债的效力。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的请求力已经减损,很难依诉讼方式强制实现债权,已属于不完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虽然这类债权强制执行力被排除,但其受领权、处分权和保全权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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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朱某是某国有企业的厂长,张某是朱某的助理,在上任l年内,朱某先后接受送来的贿赂l0多万元,其中有5万元是通过张某介绍来的人送的,朱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张某作酬劳费。张某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朱某说:“给我点钱花,否则我就告你。”朱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张某1.5万元。关于张某为朱某和行贿人之问介绍行为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受贿罪

B.行贿罪

C.介绍贿赂罪

D.斡旋受贿罪


正确答案:C
[考点]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斡旋受贿罪
张某为朱某和行贿人介绍行贿,张某本人不构成受贿罪,A项错误。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张某只是介绍行贿人向朱某行贿,并未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事后朱某给张某2万元作为酬劳,但并非张某介绍行贿时所图。因此,B项错误。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此行为依据《刑法》第388条规定,以受贿罪论处。因此,D项错误。故C项当选,依据《刑法》第392条规定,构成介绍贿赂罪。

第2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正确答案为C。

第3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李某因单位有事需要晚上加班,23点多才能下班回家。下午时李某打电话告诉了朱某晚上要加班的事情,并让朱某给她准备宵夜。朱某遂在给李某准备的作为宵夜的油饼中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当日也要加夜班的女儿回家后吃饼中毒,便打电话给女儿,嘱咐女儿晚上下班后等他来接(以往女儿上夜班时都是李某接其下班)。不料其妻子当天提前结束加班后,到女儿的工作单位接女儿回家,并与女儿一起吃宵夜。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将其妻、女送往医院,经抢救,其妻转危为安,其女中毒身亡。请回答 99~101 题。

第 99 题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女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女的死亡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C.朱某对其女的死亡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D.朱某对其女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B
朱某为防止其女吃饼中毒,打电话嘱咐女儿等自已去接,这说明朱某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其女死亡,并且也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因此,朱某对其女死亡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4题:

朱某对席某的3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按照民法规定,朱某仍享有( )。

A、诉权
B、胜诉权
C、受领权
D、处分权
E、保全权

答案:A,C,D,E
解析:
本题考核债的效力。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的请求力已经减损,很难依诉讼方式强制实现债权,已属于不完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虽然这类债权强制执行力被排除,但其受领权、处分权和保全权还存在。

第5题:

甲某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个检查站,检查人员朱某正要登车检査时,甲某突然发动汽 车夺路而逃,朱某抓住车门不放。甲某为了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倒在地, 头部着地死亡。甲某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解析: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某急刹车的目的只是想摆脱朱某的检査,并不希望杀害朱某。

第6题:

抵押权,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根据以上定义,以下属抵押权的是( )。

A.甲对乙享有债权30万元,乙以自己的房屋和丙的房屋作担保,甲对两处房屋都享有抵押权

B.李某对王某享有债权30万元,王某以自己的宅基地作担保

C.宫某对杨某享有债权3万元,杨某将自己的等离子电视搬到宫某家作担保

D.张某对郭某享有债权3万元,约定两个月未归还时,郭某交付张某一张提单作担保


正确答案:A
B中宅基地属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规定不得在其上设立抵押权;C、D不符合定义中的“不移转占有”;A符合定义。

第7题:

甲对乙享有5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到期债权,但已过诉讼时效,则此时甲对丙( )

A.享有代位权

B.享有撤销权

C.不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D.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享有代位权


正确答案:C

第8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C
朱某对其子之死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9题:

朱某对席某的3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按照民法规定,朱某仍享有( )。

A.诉权
B.胜诉权
C.受领权
D.处分权
E.保全权

答案:A,C,D,E
解析:
本题考核债的效力。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的请求力已经减损,很难依诉讼方式强制实现债权,已属于不完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虽然这类债权强制执行力被排除,但其受领权、处分权和保全权还存在。

第10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 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 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 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 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 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 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解析:
。首先,朱某有没有预见到其儿子可能中毒?他 显然预见到了,否则他不可能把儿子送到幼儿园。其次, 他对儿子死亡的心态是什么?他是追求、放任还是反对? 他显然是反对的。第一,他不追求儿子的死亡,因此可以 排除直接故意;第二,如果他在投毒后,不采取任何措施来 防止儿子中毒,那么他对儿子的死亡就是间接故意。但是,根据题目的交代,他把儿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儿子等 自己来接。这说明他不想让儿子中毒,因此可以排除间接 故意。最后,儿子的死亡对朱某来说是否是意外事件?这 取决于朱某能否预见到妻子可能接走儿子。从朱某让儿 子等自己来接来分析,他对妻子可能接走儿子是有预见 的。所以,朱某对其子的死亡_是有过失的。只有在朱某没 有预见到儿子可能中毒,也没有可能预见时,其子的死亡才是意外事件。将朱某对其子的死亡的罪过形式认定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能是较为恰当的。因为从朱某将儿子 送到幼儿园来看,他对其子可能中毒的结果是有认识的。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由 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朱某对其子死亡的心态 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他已经预见到_*妻子可能来 接儿子,但轻信儿子会等自己来接。有人认为朱某应当预 见到妻子会来接儿子,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朱 某对其子的死亡是疏忽大意。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 榷。因为疏忽大意是指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到,而朱某显 然巳经预见到儿子可能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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