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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内容不包括(  )。 A.七出、三不去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嫁娶礼书

题目
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内容不包括(  )。
A.七出、三不去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嫁娶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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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简述西周时期“五听”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正确答案:

第2题:

简述西周时期《吕刑》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
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认为各种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滥用刑罚,终得“遏绝苗民,无世在下”的恶报,表明应该德刑并用。
其次,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


第3题:

以下程序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是()

A纳采

B问名

C纳吉

D亲迎

E请期


参考答案:ABCDE

第4题:

下列选项中有关西周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
A.西周时期已经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区分
B.西周时期已经对贪污受贿行为作出了规定
C.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都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范畴
D.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沿用了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


答案:A,B,D
解析:
【精解】西周时期已经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作出了规定,将故意称为“非眚”,将过失称为“眚”,故选A项。西周时期已经规定了贪污受贿的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在“五过”之中,“五过”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惟货就是贪赃受贿而枉法,故选B项。C项错在:义绝与和离是唐朝的婚姻制度,西周时期还没有这两种离婚制度。“五听”是西周时期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沿用了“五听”制度。故选D项。

第5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范畴的是( )。A.义绝B.六礼C.七出、三不去D.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正确答案:BCD

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范畴包括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三不去。故选B项、C项和D项。A项属于唐朝的婚姻制度。

第6题:

收养制度是()的重要内容。

A.生育制度

B.婚姻制度

C.家庭关系

D.亲子关系


参考答案:C

第7题:

不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范畴的是( )。

A.义绝

B.六礼

C.七出、三不去

D.同姓不婚


正确答案:A
解析:考查要点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包括婚姻三原则(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和一夫一妻制)、婚姻成立制度(六礼)和婚姻解除制度(七出、三不去),可见,排除H项、C项和D项。“义绝”属于唐朝婚姻制度的范畴,西周时期没有该制度,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

第8题:

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的重要原则是“一妻多夫制”.。()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第9题:

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内容不包括( )。A.七出、三不去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D.嫁娶礼书


正确答案:D

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内容包括七出、三不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一夫一妻制等。嫁娶礼书为元朝婚姻制度。故选D项。

第10题:

简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案:
解析:
(1)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婚姻原则、婚姻成立的条件和有关婚姻解除的制度,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是伴随着“礼”的发达而逐步完善的,并且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在其后三千余年的历史发展中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变化。
(2)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有三,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1)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一夫一妻制虽然不排斥纳妾,但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嫡庶不能混淆。2)同姓不婚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时期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一是考虑到子女的发育成长和民族的长期发展,二是与异性通婚,能够加强政治联系,进一步巩固西周的宗法制度。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即主婚权操纵于父母之手,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
(3)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条件就是“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须按照先后顺序经过六道繁琐的程序,这六道程序被称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礼,,之中,最基本的是“纳采”和“纳征”。“六礼”不仅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古代礼制的一部分,该制度为后世所沿用。
(4)西周时期婚姻解除制度就是“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就是丈夫休弃妻子的法定七种情形,“七出”是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种行为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三不去”,是指若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但是,“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片面借口,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丈夫单方面休弃妻子的权利,“七出”使得离婚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丈夫的手中,这必然从法律上对女子进行了束缚,从而进一步剥夺了女子在社会关系中应有的地位。。七出”是保障丈夫单方面利益的法律规范,是维护男尊女卑等级秩序的礼制制度。“三不去”虽然构成对“七出”的限制,但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男方手中;只要丈夫想抛弃妻子,就可以随意找到借口。所以,“三不去”不能改变丈夫单方面的利益,不意味着对妻子权利的真正保护。“三不去”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夫权统治和“礼仪”制度。一七出、三不去”制度不仅在西周得以贯彻,而且也影响到后世的婚姻立法,后世的婚姻立法在婚姻解除的范围上,大体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