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入学

某幼儿班聘请甲担任幼儿园教师。某日上午,幼儿班课间休息时,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炉火旁烤火,其中乙(6岁)和丙(5岁)发生打斗,乙用石块将丙头部打破,而丙则把乙按在火炉上,乙烫伤。为此丙花去医药费500元,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则对于丙医药费负担的表述,错误的有(  )。 A.幼儿园承担 B.乙的监护人承担 C.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题目
某幼儿班聘请甲担任幼儿园教师。某日上午,幼儿班课间休息时,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炉火旁烤火,其中乙(6岁)和丙(5岁)发生打斗,乙用石块将丙头部打破,而丙则把乙按在火炉上,乙烫伤。为此丙花去医药费500元,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则对于丙医药费负担的表述,错误的有(  )。
A.幼儿园承担
B.乙的监护人承担
C.乙承担主要责任,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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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园教师。某日上午,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炉火旁烤火,其中某乙(6岁)和某丙(5岁)发生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则对于某丙医药费负担的表述,错误的有( )。

A.幼儿园承担

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

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丙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D
解析:考查要点是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规定可知:第一,本条中的“单位”范围仅限于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三类,而且这三类单位只承担因过错造成的损害责任,此时属于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这区别于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特别注意法律责任也仅仅为适当赔偿。可见,A项和D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本题中,某乙和某丙都有过错,因此不能由某乙或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B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能由被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此,C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

第2题:

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问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

请回答以下 41~45 题:

第 41 题 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

A.由某甲承担

B.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主要由幼儿园承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某甲作为幼儿园的老师,在课间休息时离校打电话。未尽到看护之责,所以应由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所以选C,排除A、B、D。

第3题:

甲因外出而委托乙全面照看其6岁儿子丙。某日,丙将邻居一4岁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万元。这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A.甲承担,如果乙有过错,乙负连带责任

B.甲承担,如果甲无力承担,由乙承担

C.甲承担,因甲是丙的父亲,乙不承担

D.乙承担,甲负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

第4题:

甲丙为邻居。甲喜爱烈性犬,养藏獒一头。一日,甲牵着该犬出门散步。乙为临时工,受丙委托为其修葺院墙。工作中,乙手边一块砖掉落,砸中甲的肩膀,该犬护主,怒而扑向乙。乙身边空无一物,情急之下抓起丙放置在墙边的仿古董花瓶硒向该犬,花瓶破碎,该犬负痛而逃,进入附近的幼儿园,咬伤幼童数人。据查,甲治肩伤花去医药费300元,丙的花瓶约值200元,幼童数人共花去医药费3000元。
乙掉落砖头砸伤了甲,所以()。
A.乙应该承担甲的医药费
B.丙应该承担甲的医药费
C.对于甲的医药费,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可选择向乙丙中的一人要求赔偿


答案:B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应选B。

第5题:

某幼儿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炉火旁烤火,其中某乙(7岁)和某丙(5岁)发生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的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10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4000元。对于某丙医药费负担的表述,错误的有

A.幼儿园承担

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

C.某乙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第6题:

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C
【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详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作为未成年人的小甲,其给他人造成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应当由小甲之母亲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本题中,小甲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的带班老师没有及时阻止打斗,即幼儿园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幼儿园的老师来说,其没有阻止打斗的行为是在其上班期间所为的一种不作为的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幼儿园在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可以向幼儿园老师丙进行追偿。

第7题:

若某甲并未离校打电话,而在现场尽力拉开某乙和某丙,则某丙的医药费应( )。

A.幼儿园承担

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

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某甲已经尽了看护之责,故幼儿园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8题:

甲用石头打乙的狗,该狗即扑向甲。甲及时躲避,但狗咬伤了丙。丙情急之下拿过丁的手机将狗打伤。丙花去医药费600元,丁花去修理费200元。丙、丁损失的赔偿方案应当是( )。

A.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B.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C.丙、丁的损失均由甲、乙连带赔偿

D.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


正确答案:D
解析:对于丙而言,该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甲的过错造成的,其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应当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丁而言,他因丙紧急避险而导致的损失是由于甲的行为造成的,因此,甲应对丁承担民事责任。ABC是错误的,只有D是正确答案。

第9题:

甲丙为邻居。甲喜爱烈性犬,养藏獒一头。一日,甲牵着该犬出门散步。乙为临时工,受丙委托为其修葺院墙。工作中,乙手边一块砖掉落,砸中甲的肩膀,该犬护主,怒而扑向乙。乙身边空无一物,情急之下抓起丙放置在墙边的仿古董花瓶硒向该犬,花瓶破碎,该犬负痛而逃,进入附近的幼儿园,咬伤幼童数人。据查,甲治肩伤花去医药费300元,丙的花瓶约值200元,幼童数人共花去医药费3000元。
乙情急之下使用丙的花瓶砸伤该犬,致使花瓶破碎()。
A.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C.应由乙自行承担丙的损失 D.应由甲乙共同承担丙的损失


答案:B
解析:
乙所面临的危险是动物的侵袭,成立紧急避险。《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故。《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甲的烈性犬引起了险情发生,应由甲承担丙的损失,故答案为B。

第10题:

甲、乙系夫妻关系。甲喜欢养宠物,乙讨厌宠物。某日,甲带自己购买的宠物狗散步,宠物狗将路人丙咬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乙对该宠物狗的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B.甲.乙对该宠物狗的所有权为共同共有
C.丙可以向甲主张医药费
D.丙可以向乙主张医药费
E.如果丙知道该宠物狗是甲自己购买的,则丙只能向甲主张医药费

答案:B,C,D
解析:
知识点:共同共有。甲、乙系夫妻关系,他们对宠物狗的所有权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丙既可以向甲主张医药费,也可以向乙主张医药费,同时还可以向他们两人共同主张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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