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某幼儿园聘请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甲有事离开学校,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玩耍,其中乙(5岁)和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乙用石块将丙头部打破,而丙则用笔把乙脸戳伤。为此,丙花去医药费6000元,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甲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为什么?

题目

某幼儿园聘请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甲有事离开学校,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玩耍,其中乙(5岁)和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乙用石块将丙头部打破,而丙则用笔把乙脸戳伤。为此,丙花去医药费6000元,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甲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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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甲因外出而委托李乙全面照看其8岁的儿子王丙。玩耍时,王丙将邻居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 )

A.李乙承担,张甲负连带责任

B.张甲承担,如张甲无力承担,由李乙承担

C.张甲承担.因张甲是王丙之母,李乙概不承担

D.张甲承担,如李乙有过错,李乙负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考点」委托监护;监护人的职责
「解析」参见《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第2题:

某幼儿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炉火旁烤火,其中某乙(7岁)和某丙(5岁)发生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的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10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4000元。对于某丙医药费负担的表述,错误的有

A.幼儿园承担

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

C.某乙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第3题:

甲因外出而委托乙全面照看其6岁儿子丙。某日,丙将邻居一4岁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万元。这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A.甲承担,如果乙有过错,乙负连带责任

B.甲承担,如果甲无力承担,由乙承担

C.甲承担,因甲是丙的父亲,乙不承担

D.乙承担,甲负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

第4题:

甲丙为邻居。甲喜爱烈性犬,养藏獒一头。一日,甲牵着该犬出门散步。乙为临时工,受丙委托为其修葺院墙。工作中,乙手边一块砖掉落,砸中甲的肩膀,该犬护主,怒而扑向乙。乙身边空无一物,情急之下抓起丙放置在墙边的仿古董花瓶硒向该犬,花瓶破碎,该犬负痛而逃,进入附近的幼儿园,咬伤幼童数人。据查,甲治肩伤花去医药费300元,丙的花瓶约值200元,幼童数人共花去医药费3000元。
乙掉落砖头砸伤了甲,所以()。
A.乙应该承担甲的医药费
B.丙应该承担甲的医药费
C.对于甲的医药费,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可选择向乙丙中的一人要求赔偿


答案:B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应选B。

第5题:

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 46~50 题:

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问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

第 46 题 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

A.由某甲承担

B.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主要由幼儿园承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某甲作为幼儿园的老师,在课间休息时离校打电话,未尽到看护之责,所以应由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所以选C,排除A、B、D。

第6题:

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园教师。某日上午,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炉火旁烤火,其中某乙(6岁)和某丙(5岁)发生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则对于某丙医药费负担的表述,错误的有( )。

A.幼儿园承担

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

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丙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D
解析:考查要点是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规定可知:第一,本条中的“单位”范围仅限于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三类,而且这三类单位只承担因过错造成的损害责任,此时属于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这区别于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特别注意法律责任也仅仅为适当赔偿。可见,A项和D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本题中,某乙和某丙都有过错,因此不能由某乙或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B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能由被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此,C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

第7题:

某甲5岁,父母离异后由其母抚养。某日,某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某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教师某丙未及时制止。某甲将某乙推到在地,造成某乙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对某乙的损失( )。

A.某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如果某甲之母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某甲之父应承担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某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
解析:监护人的职责之一是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某甲之母作为某甲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正确。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与未成年人间的关系,不因其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仍有监护权。因而,如果某甲之母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某甲之父应承担赔偿责任。故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故C正确。某丙的过错系履行职务中的过错,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责任,某丙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 D错误。

第8题:

甲用石头打乙的狗,该狗即扑向甲。甲及时躲避,但狗咬伤了丙。丙情急之下拿过丁的手机将狗打伤。丙花去医药费600元,丁花去修理费200元。丙、丁损失的赔偿方案应当是( )。

A.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B.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C.丙、丁的损失均由甲、乙连带赔偿

D.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


正确答案:D
解析:对于丙而言,该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甲的过错造成的,其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应当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丁而言,他因丙紧急避险而导致的损失是由于甲的行为造成的,因此,甲应对丁承担民事责任。ABC是错误的,只有D是正确答案。

第9题:

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等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6岁的小甲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母亲,她是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A项正确,B项不严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因幼儿园 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所以幼儿园应给予赔偿。同时,因老师丙未及时制止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丙个人不应向受害人承担责任。C项正确,D项错误。

第10题:

(2006年真题)某甲5岁,父母离异后由其母抚养:某日,某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某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教师某丙未及时制止。某甲将某乙推倒在地,造成某乙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对某乙的损失(  )。
A.某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如果某甲之母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某甲之父应承担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某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B
解析:
解析:本题所给标准答案是A、B、C项,《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后,本题答案应为A、B项。《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题中,某甲将某乙推倒,造成某乙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某甲的父母应当承担监护责任。故选A项。《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通过后,《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仍然有效,故B项表述也是正确的,选B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题表述中,对于某甲对某乙的伤害,幼儿园带班教师并未加以制止,这表明幼儿园有过错,应当承担某乙受到伤害的学校事故责任,该学校事故责任并非“适当”赔偿、“补偿”或相应赔偿,而是全额赔偿。故C项表述错误,不选C项。《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某丙作为幼儿园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故不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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