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入学

李某欠赵某1万元,赵某为了索要1万元将李某关在地窖里,后由于地窖缺氧李某死亡,赵某的行为构成(  )。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题目
李某欠赵某1万元,赵某为了索要1万元将李某关在地窖里,后由于地窖缺氧李某死亡,赵某的行为构成(  )。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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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绘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二、(本题22分)
口考点:共同犯罪、实行进限、绑架后杀人行为的定性、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参考答案: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高某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讲解:
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即使高某在获取财物的现场实施了恐吓第三人的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参与,不构成绑架罪。
2.《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
3.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重合,两人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
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高某误以为自己在帮助陈某实现债权,不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萁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5.陈某是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逃跑以顺利获取财物而杀人的,故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
6.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陈某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无论事前还是事中,都未就杀人与高某形成犯意联络,故而就故意杀人行为二人不成立共犯。
7.高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陈某的抢劫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第2题:

李某是某古玩店老板,得知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即上门用1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0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赵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买卖行为,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点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第3题:

陈某见熟人赵菜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菜,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贷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菜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菜。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粑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答案】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考点】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解析】很多考生认为此题应定绑架罪,主要理由有二:(1)高某是向李某要的钱,这是向第三人要钱;(2)陈某和高某将赵某非法拘禁了一天多,不符合抢劫罪的当场性。产生第一个疑问的原因是没有理鳃抢劫罪和绑架罪的本质区别。二者的本质区别既不是有没有绑架被害人,也不是有没有向第三人要钱,而是直接向谁要钱?如果将被害人作为筹码,直接向第三人要钱,使第三人因为担心人质的安全而给钱,就是绑架罪。但本案中陈、高是强迫赵某自已想办法拿钱,赵某是告诉公司出纳李某“谈成一笔生意急需l0万元现金”,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所以,这l0万元并不是以人质为筹码换来的,而是殴打、胁迫赵某,由赵某自己想办法要来的。因此,陈某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产生第二个疑问的原因是不了解抢劫罪的当场性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变异”。很多抢劫罪不再是 “短、平、快”,而是将被害人一直非法拘禁,直到其交出钱为止。由于这种行为并没有改变“当场暴力劫财”的本质,因此仍构成抢劫罪。【陷阱点拨】这道题2006年刚刚考过。该题就是一个人被绑架后,向自己的妻子撒谎说自己发生了车祸,撞了人,急需l0万元钱让伤者住院和赔偿,其妻子将l0万元钱打入他的借记卡上,绑匪带他取出现金后放他走了。该题定的就是抢劫罪,理由是行为人是直接向他自己要钱的,他妻子并不知晓他被绑架。关于抢劫中,能否拘禁他人一天多时间,也是数年前就考过的。只要这种非法拘禁不问断,直到被害人筹到钱才放掉被害人,就仍然属于“当场暴力取财”。2.【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考点】非法拘禁罪【解析】高某以为自己在帮陈某索债,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这是因为在索债时,被害人的财产权并没有受到损害,他受到损害的只是人身自由。高某虽然客观上实施的是抢劫行为,但由于其主观上以为是非法拘禁行为,所以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3.【答案】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考点】共同犯罪【解析】本题说起来不难,但很多人都答错了。主要是抢劫罪中包含非法拘禁罪的比较少见。但是,无论有没有见过这种案例,我们都应该能够答对本题,因为它考的只不过是共同犯罪的认定。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的是部分犯罪共同说。这种观点认为:有共同犯罪行为的两个人,即使实际实施的犯罪不一样,只要他们实施的行为有重合的部分,就在重合的部分内成立共同犯罪。这个考点年年必考,本年的试卷二也考到了。大家之所以答错,还是没有彻底掌握这个理论。4.【答案】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考点】另起犯意的认定【解析】很多考生把这一问也答错了,认为高某见李某不给钱,就威胁李某的行为又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这实际上是对一个行为重复评价了。高某的威胁行为是非法拘禁罪中的“索债行为”,他要的还是陈某说的“债务”。这种案例其实以前也考过。在非法拘禁中使用了暴力、暴力胁迫行为的,并不定为敲诈勒索罪,因为他还是索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很多考生嘴上认为高某是非法拘禁,但心里并不真信(因为债务事实上并不存在),所以一看到高某的胁迫行为,就马上想到非法占有,想到敲诈勒索罪。做题时要前后一致。【陷阱点拔】看一个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新的犯罪,要看这个行为是否触犯了新的法益。如果没有触犯新的法益,就不另行构成新的犯罪。5.【答案】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考点】抢劫中故意杀人行为的认定【解析】赵某是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而身亡的,这属于抢劫中为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不另定罪。因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包括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陷阱点拨】对于抢劫和故意杀人交织在一起的情况,要分三种情况掌握:(I)为了劫财而先杀人的或者在抢劫中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杀人的,只定抢劫罪一罪。(2)抢劫后,为了灭口等又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3)因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财物的,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6.【答案】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解析】由于陈某的杀人行为发生在高某外出期间,因此高某对该行为并无故意与过失。高某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该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所以高某不必为此负刑事责任。7.【答案】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考点】自首与立功【解析】高某是自动投案的,因此构成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属于“协助抓获同案犯”,因此构成立功。由于陈某在抢劫中致人死亡。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因此高某构成重大立功。【陷阱点拨】有很多考生认为高某不构成重大立功,因为检举同案犯是共同犯罪人自首的应有之义。这句话本身是对的,但高某做的是“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而不仅仅是检举陈某。所以,审题要仔细。

第4题:

李某外出经商多年下落不明,他的妻子赵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李某宣告死亡之日为2005年3月16日。由于李某无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赵某继承的遗产中包括一台价值3000元的电视机。2006年1月16日,赵某与周某结婚。李某与赵某生有11岁的儿子小李被邻居甲合法收养。2006年2月,李某突然出现,并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了其死亡宣告。
若赵某于2006年1月6日将继承的电视机以2000元卖给了刘某。在李某的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后()。
A.电视机所有权属于李某
B.电视机所有权属于刘某
C.李某不能要求赵某予以适当补偿
D.赵某应该取回电视机还给李某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故答案是B项。

第5题:

赵某恳求国有企业财务部主任李某,从单位挪用15万元供他做生意,并将两部新出的苹果手机送给李某。李某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赵某,赵某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李某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赵某和李某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李某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赵某、李某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

C.李某非法收受苹果手机,构成受贿罪

D.对李某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D

第6题:

赵某和李某签订合同,将自己的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李某当即交付了价款,赵某将房屋交付给李某,5天后,赵某又将此些房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并与王某一起去办理了过户登记,赵某要求李某腾房,但遭到拒绝。

请问,本案中,李某对该房屋是否具有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中李某对该房屋不具有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成立要件,本案中李某虽然交付了价款,但是没有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法律上是不承认其所有权的,所以,李某对该房屋不具有所有权。


第7题:

李某欠赵某72万元货款,李某一直借故不还。赵某无奈之下,打听到李某隔日将会携带大量现金到某古董店进行交易。第二天,赵某喊了几个朋友一起在李某到达古董店之前埋伏在古董店边上,等李某现身于古董店拿钱出来正要交易之时,赵某跟他朋友上前抓住李某一顿猛打,并现场清点李某所带现金56万元。接着赵某逼着李某写下大致内容为李某已还赵某货款56万元、尚欠赵某16万元的欠款字据,之后赵某跟朋友拿着钱走了。事后李某到派出所报案,经医院鉴定李某轻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赵某构成抢劫罪

B.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C.赵某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赵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第8题:

赵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赵某将自己的汽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李某,未约定担保数额,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后一次事故使汽车报废,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赵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 )

A.应归于消灭

B.继续有效,应以保险赔偿金中的5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C.继续有效,应以全部保险赔偿金8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D.终止,赵某应以保险赔偿金提前清偿李某


正确答案:C
本题涉及担保数额和抵押权人的物上代位权问题。本题中,赵某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李某,因未约定担保数额,则整个汽车的价值均应作为担保债权的标的。又因该汽车因事故报废,获得保险金8万元,抵押权人李某对该保险金享有物上代位权,可请求将该保险金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据此,本题AB选项错误。D选项因赵某应以保险金提前清偿李某只给予了一种可能性,故错误。

第9题: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第10题:

张某向杨某借款30万元,并以自有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同时,张某还委托赵某以其汽车设定担保。后李某欠张某30万元货款未还,张某在经杨某同意后将该债务转移给李某,但张某将此事通知赵某后。赵某未予答复。张某、李某在债务到期后无力偿还,杨某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未经赵某同意,债务转移无效
B.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经过杨某同意,债务转移有效
C.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赵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D.张某将债务转移给李某,张某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答案:B,C
解析:
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给抵押权带来的影响问题。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不因债务承担而发生影响,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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