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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债权。现甲对乙的债权到期。乙对丙的债权亦到期,但怠于行使。乙为逃避对甲的债务,以50万元将乙对丙的100万元债权卖给了丁。甲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请回答下列题。?若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判决甲胜诉,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丙无力清偿全部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A.甲乙之问的债权债务消灭 B.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 C.甲有权请求乙清偿丙无力清偿的剩余债务 D.甲只能请求丙继续清偿剩余债务

题目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债权。现甲对乙的债权到期。乙对丙的债权亦到期,但怠于行使。乙为逃避对甲的债务,以50万元将乙对丙的100万元债权卖给了丁。甲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请回答下列题。?

若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判决甲胜诉,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丙无力清偿全部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甲乙之问的债权债务消灭
B.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
C.甲有权请求乙清偿丙无力清偿的剩余债务
D.甲只能请求丙继续清偿剩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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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下列哪种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A.甲欠乙10 万元到期未还,乙并未催促甲还款,但甲制定了债务清偿计划

B.甲对乙享有10 万元债权,未经乙的同意,甲将债权让与给了丙。并通知乙

C.甲欠乙10 万元到期未还,丙欠甲8 万元到期未还,己对雨提起代位权诉讼

D.甲对乙享有10 万元到期债权,乙下落不明,甲在乙所在地的《深圳日报》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诉讼时效规定》第16 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 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据此,A 项情形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第19 条第1 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据此,B 项情形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诉讼时效规定》第18 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据此,c 项情形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第10 条第l 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 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字、盖章或者虽未字、盖章但能够以其它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据此,债权人应当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故D 项情形不能中断诉讼时效,当选。

第2题:

(三)

甲对于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乙对于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因到期乙无力偿还甲的债权,又不及时行使对于丙的债权,甲提起代位权诉讼,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为被告

B.乙为被告

C.丙为被告

D.乙丙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AC
AC【解析】本题考查代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合同法》第16条规定,“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甲是原告,丙是被告,乙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乙丙非共同被告。

第3题:

甲对乙享有2万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声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享有对丁的7000元债权还有三个月到期,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另外,乙在一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万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已经到期。对此,对下列哪项债权甲可以行使代位权?( )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万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正确答案:D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湃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12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清求权等权利。”乙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的1万元债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专属于债务人本身,故不得代位行使。因此,C错误。乙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的5000债权则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且已经到期,故可以代位行使。因此,D正确。乙对丁的7000债权因为未到期,也不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因此,A错误。乙对戊的8000元赌债是违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得代位行使。因此,B错误。

第4题:

丙欠甲10万元,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甲正为此苦恼,恰好因生意往来甲欠乙10万元并 已届清偿期,甲遂对乙表示要将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乙,但故意不告知其巳过时效的情况。乙表 示同意,甲遂通知了丙。当乙向丙主张债权时,被丙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还款。正好,乙也 因一笔交易欠丙10万元,同时,乙对丁享有到期债权但是怠于履行。已知:丁因出差途中遭遇 车祸,目前享有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可获得10万赔偿款,其他身无分文(生意一直亏损)。乙 见丙拒绝履行债务,自己也拒绝清偿对丙的到期欠款。乙旋即又向甲表示撤销债权让与,要求 甲还款。甲不肯,甲乙二人发生纠纷。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A.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C.债务人的债权巳到期
D.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答案:A,B,C,D
解析:

第5题:

甲对乙享有5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到期债权,但已过诉讼时效,则此时甲对丙( )

A.享有代位权

B.享有撤销权

C.不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D.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享有代位权


正确答案:C

第6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乙对甲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现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与丙,丙通知乙。对此,下列分析中正确的是:( )

A.甲、丙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自通知乙时生效

B.甲、丙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自乙同意时生效

C.乙得以其对甲的债权向甲主张债的抵销

D.乙得以其对甲的债权向丙主张债的抵销


正确答案:D
债权转让协议自签订时生效,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抵销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第7题:

甲欠乙100万元,丙欠甲75万元,甲在其债权到期后,一直不行使对丙的债权,致使其无力清偿对乙的债务,则乙可以主张行使( )

A.代位权

B.撤销权

C.解除权

D.终止权


正确答案:A

第8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0 万元,乙公司对丙公司和丁公司各享有到期债权20 万元,因乙公司怠于行使债权,且无力偿还甲公司债权,甲公司通过诉讼代位行使对丙公司20 万元债权,获得胜诉判决。丙公司在向甲公司偿还10 万元后表示无力偿还。现甲公司提出下列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A.请求乙公司偿还10 万元

B.代位行使乙公司对丁公司的10 万元债权

C.请求乙公司承担10 万元的担保责任

D.申请执行丙公司的相关财产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本题中,甲公司行使代位权已获得支持,丙公司向甲公司偿还20万元,这导致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归于消灭。因此,丙公司无力还款,乙公司既不再负偿还责任,也不负担保责任,故A选项错误。由于甲公司对乙公司已无任何请求权,故其也无权代位行使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权,B选项错误。由于丙公司无力还款,作为债权人,甲公司有权申请执行丙公司的相关财产,故D选项正确。
【相关考点梳理】(一)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①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②诉讼当事人的结构为:(a)原告:债权人。(b)被告:次债务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
3.次债务人可行使三种抗辩:①代位权欠缺成立要件的抗辩;②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经审查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
(二)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①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②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3条)。

第9题:

乙公司欠甲公司500万元到期债权,乙公司同时对丙公司享有400万元的到期债权,但乙公司既不履行到期的债务,也不行使其对丙的到期债权,致使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甲公司的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考生对代位请求权的理解。代位请求权是债的履行的重要内容,因此考生应重点掌握。本题中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代位请求权保全自己的债权。

第10题: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债权。现甲对乙的债权到期。乙对丙的债权亦到期,但怠于行使。乙为逃避对甲的债务,以50万元将乙对丙的100万元债权卖给了丁。甲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请回答下列题。?

关于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甲可以以乙、丙为共同被告
B.甲可以以乙为被告,列丙为第三人
C.甲可以以丙为被告,列乙为第三人
D.甲可以仅以丙为被告起诉

答案:C,D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据此,债务人仅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可选择列债务人为第三人,也可选择不列债务人为第三人。故选项AB错误,选项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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